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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一法院反转戏:原告被指涉嫌犯罪,警方当庭将其带走
根据村民的说法,在那次冲突中,是布伢公司法人代表苏绍虎率人打伤了村民韦乃起。而后,事态进一步升级,村民又毁坏了布伢公司的部分财物。
据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了解,这一冲突带来了两起刑事案件:村民韦乃起被打伤案,以及村民毁坏财物案。
根据韦乃起描述,2013年4月24日上午,他看到开发鳌山的老板苏绍虎没有打过“招呼”,就雇请勾机在鳌山山脚下的一条水沟里挖泥砌坝。他就和村民到现场阻拦,却遭苏绍虎“警告”。
韦乃起说,当日下午1时许,两辆小轿车和两辆面包车突然停在灯光球场边。没容他反应过来,从车上下来的20多名男子就在苏绍虎的带领下,手持大砍刀和钢管将他包围。多名男子挥动钢管,把他打倒在地,然后拳打脚踢。经法医鉴定:韦乃起的伤情构成轻伤。
目前,这起故意伤害案已审结。据澎湃新闻了解,被判“故意伤害罪”的为苏绍虎的弟弟苏洒。
不过,韦乃起坚称,他被打伤的当天并未看到苏洒。村民们认为,苏绍虎涉嫌让苏洒顶罪。
更让村民们确信这一点的是,村民毁坏财物案的起诉书亦载明,2013年4月24日中午,布伢公司的苏绍冷、苏绍虎等人因鰲山庙开发一事在寺山乡陈王村打伤陈王村的村长韦乃起(另案处理)……且,这份起诉书也未提及苏洒。
2014年9月3日,本案第二次庭审时,苏绍虎还作为附带民事原告出庭。
公诉人念完起诉书后,第一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覃臣寿经准许后发言:“本辩护人发现,附带民事原告人苏绍虎是该案的关联案犯罪嫌疑人,本案检察院的公诉书也认定苏绍虎是打伤陈王村村民韦乃起的凶手,但今天他却作为附带民事原告坐在公诉人的旁边控告村民,这是对法律的污辱、对法庭的污辱,也是对公诉人的污辱,根据刑诉法第108条的规定,本辩护人要求法院对苏某采取措施,然后移交给有管辖的机关处理。”
全体辩护人亦一致要求对苏绍虎采取措施。庭审进行到这里,苏绍虎当庭被扣留。法院随后将他移送给兴宾区城西派出所。
辩护人还提出,苏绍虎打伤陈王村村民韦乃而引起村民不满,该故意伤害行为是引发故意毁坏财物案的导火索,“对苏绍虎的处理结果与我们承办的案件有重大利害关系。”
覃臣寿认为,苏绍虎作为来宾市布伢文化旅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也是该故意伤害行为的主要嫌疑人,却没有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还作为原告出现在庭上,故要求检察院逮捕苏绍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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