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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唐慧女儿卖淫案两案犯死刑改判无期
2014年9月5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周军辉、秦星强迫卖淫、强奸、组织卖淫二审重审案进行公开宣判:上诉人周军辉犯强迫卖淫罪、强奸罪,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上诉人秦星犯强迫卖淫罪、组织卖淫罪,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该案由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两次发回重审,于2012年6月5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一审对周军辉、秦星二人的死刑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强迫卖淫、强奸、组织卖淫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鉴于周军辉、秦星强迫卖淫的暴力、胁迫程度,犯罪情节的恶劣程度尚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对二被告人以强迫卖淫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量刑不当。本案复核期间出现新的证据,可能影响对秦星是否构成立功的认定,依法应予查明。依法裁定不核准周军辉、秦星死刑,将案件发回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重新审理,并于2014年7月25日依法公开开庭,重点就秦星是否制止同监人员周某某自杀的事实和证据进行了法庭调查、辩论。经公开开庭审理查明:2007年6月12日下午,上诉人秦星因本案被羁押在永州市冷水滩区看守所14号监室期间,同监人员周某某在监室放风场厕所里用二件囚服打结挂在厕所墙上的钢筋上上吊自杀,秦星随同监人员汪某跑进厕所进行制止,随后与同监人员一起将周某某从厕所抬出送到监室床铺上。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周军辉、秦星伙同他人利用被害人年幼、身心脆弱、缺乏自我保护能力的特点,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其行为均构成强迫卖淫罪。周军辉明知被害人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秦星伙同他人采取招募、容留等手段组织多名妇女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周军辉、秦星均犯数罪,应依法予以并罚。在共同强迫卖淫犯罪中,周军辉、秦星均起主要作用,秦星在组织卖淫犯罪中也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周军辉、秦星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多次卖淫,控制卖淫所得,其间被害人又被他人轮奸,严重侵害了幼女的身心健康,犯罪性质恶劣,犯罪情节、犯罪后果严重,依法应当严惩。
鉴于上诉人周军辉、秦星强迫卖淫的暴力、胁迫程度,犯罪情节的恶劣程度尚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原判对其以强迫卖淫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量刑不当。周军辉、秦星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的理由和意见部分成立,法院予以部分采纳。但秦星及其辩护人提出秦星制止同监人员周某某自杀的行为属于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重大立功表现,法院认为,秦星跟随汪某之后对周某某自杀行为进行制止,与同监人员共同实施解救的行为存在,应当予以肯定,但不足以认定为立功,更不足以认定为重大立功。
据此,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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