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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回应媒体敲诈机构事件,网媒有“三禁止”
证监会表示支持新闻媒体进行监督,但监督要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 CFP 图
近期上市公司成为媒体敲诈对象,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9月5日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就此表示,已从媒体上关注到有关新闻媒体涉嫌新闻敲诈的报道,新闻敲诈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干扰正常社会生产生活,扰乱经济金融秩序,必须予以严厉打击。
邓舸特别提到网络媒体监管,其指出,网络媒体发布的信息如果导致上市公司股价异常交易,证监会将严查所涉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是否涉嫌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
证监会指出,一直支持并且欢迎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但监督一定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通过负责任的高质量的新闻报道,赢得自身发展和职业声誉,推动市场变革和社会进步。
邓舸介绍,目前证监会对网络媒体监管重点是,规范上市公司运用网络媒体行为,提高公司应对处置网络舆情能力,保障投资者公平获取信息。
首先,《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网络媒体信息发布、传播行为主要涉及三项禁止性规定:第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网络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证监会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替代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第二,在上市公司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信息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第三,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上市公司信息。
网络媒体发布、传播上市公司信息导致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证券交易所将依法核查所涉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是否涉嫌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发现违规线索及时移交相关证监局进行核查。任何机构和个人通过网络媒体发布、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上市公司信息,证监会将依法予以查处,给上市公司及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上市公司及其投资者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其次,上市公司应将公司实名认证官方微博、官方微信、官方网站的相关信息,在证监会指定媒体予以公告并指定部门或专人进行归口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在其个人认证微博、博客、微信或通过其他网络媒体发布涉及上市公司的未披露信息。
相关人员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核程序擅自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的,公司应启动问责机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记入证监会诚信档案。
再次,当上市公司相关信息被网络媒体关注、转载,并可能或已经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造成重大影响时,上市公司应当启动快速反应机制,首先公司应当自查或及时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核实有无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必要时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并及时披露澄清公告。同时,上市公司应当将已采取的措施及进展、后果等情况书面报告证券交易所及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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