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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平南:因缴费不及时,已有部分机关单位职工无法享受医保
据广西贵港市平南县政府网站5月11日消息,平南县医疗保障局10日作出《致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的一封信》称,目前已有部分单位因不及时缴费,导致本单位职工无法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请各单位高度重视,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平南县医疗保障局在这份公开信中表示,各单位应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如不及时缴费,会因中断缴费而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生育保险待遇。因此,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导致职工患病时不能依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职工按规定可以报销的合理医疗费用。
平南县医疗保障局称,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事关国计民生和社会稳定,事关广大参保缴费人的切实利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的通知》(桂医保发〔2019〕55号)“参保单位欠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欠费次月起停止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参保单位连续中断缴费在3个月以内的,在发生符合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相关规定的医疗费用前,参保单位足额补缴欠费及滞纳金后,其职工按规定享受补缴之后的生育保险待遇;参保单位和个人参保后连续中断缴费再续保的,医疗保险待遇按各统筹区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关于做好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有关经办工作的通知》“参保单位连续中断缴费或累计欠费在3个月(含)以内,在发生合规生育医疗费用前补缴欠费及滞纳金,其职工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费用发生后补缴的不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补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贵人社发〔2013〕39号)“职工参保后必须连续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并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用人单位及职工停保后超三个月再续保的,等待180天后方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停保期间不计算为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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