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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 反垄断态势倒逼互联网平台合规经营

2021-05-13 00:08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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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在平台经济反垄断领域,《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的出台,无疑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反垄断合规体系,对互联网平台反垄断执法和企业合规发展,有着积极意义。

人民视觉/供图

记者|庄德通

责编|徐秋颖

正文共2768个字,预计阅读需8分钟▼

“加强合规管理,不实施‘二选一’,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不利用技术手段、平台规则和数据、算法实施不正当竞争和不正当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三部门于4月13日召开互联网平台企业行政指导会后,参会的34家互联网平台企业先后发布了依法合规经营承诺书。

5月7日,市场监管总局又召开了互联网平台企业整改督查专题会,对互联网平台企业整改督查和评估工作进行调度,并要求各相关省(市)市场监管局立即对34家平台企业开展中期督导。

无论是从监管部门对阿里巴巴的行政处罚决定,还是从4月13日相关部门召开的行政指导会都可以看出,对“二选一”问题的法律规制,在当下备受关注。事实上,不只阿里巴巴因“二选一”被处罚,4月26日美团也因涉嫌“二选一”被立案调查,此外,饿了么等互联网平台此前也有因“二选一”被处罚的情况。

在反垄断高压态势下,平台企业应如何在反垄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框架下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值得关注。

“独家协议”是否违法要视情而定

事实上,平台企业实施的“二选一”是合法的企业经营行为还是排除、限制竞争的非法行为引发诸多讨论,涉及“二选一”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也越来越多。

就在今年4月,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就美团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判决,认定多起美团强制商户“二选一”的案例,判决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美团)向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饿了么)赔偿35.2万元。

而今年2月正式发布的《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则进一步明确了“二选一”的认定标准。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院长王健介绍说,《指南》第15条基于限定交易的方式不同,将“独家协议”区分为“二选一”和“其他独家交易行为”。“二选一”特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要求平台内经营者在竞争性平台间进行“二选一”,除此之外都属于“限定交易相对人与其进行独家交易的其他行为”。前者是一种直接的排他行为,后者是一种间接的排他行为。

那么在平台经济领域,“二选一”或者“独家合作”类的协议是否都涉嫌违反反垄断法?

王健认为,这需要视情况而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签订“独家协议”特别是强制性的“二选一”,反垄断法律风险极大;其他平台与平台内经营者签订“独家协议”如果不具有强制性,则潜在的法律风险较小,但仍可能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限定交易行为是企业之间的纵向经济安排,其行为的经济效果比较复杂,既有损害竞争和消费者福利的一面,也可能有促进投资,促进平台间竞争和提升经济效率等可能。”深圳大学创新发展法治研究院院长叶卫平表示。

他认为,并不是所有的“二选一”行为或者“独家协议”行为都会构成垄断。平台和商家能否签“独家协议”,要考虑平台经营者是否属于初创企业,是否有市场力量,协议签署的目的以及协议签署对社会总福利的影响等因素。

王健对上述观点表示认同,初创平台企业与市场势力较小的平台内经营者签订“独家协议”,一般不具有法律风险。

随着反垄断监管的强化,也有人担忧,强化反垄断监管是否会对平台经济带来负面影响。

对此,王健认为,反垄断的目的是促进公平、有效的竞争,是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颁布《指南》,其意图也是在规范的基础上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

“实际上,强化反垄断是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现实需要,有利于平台企业走得更远,迎来平台经济发展的第二春。同时,也可以打开广大中小平台企业成长的空间,促进平台内企业的茁壮成长,释放平台经济对于消费者的红利,从而营造出开放、包容、创新的健康互联网生态。”王健表示。

叶卫平认为,对“二选一”等限定交易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有助于规范市场行为,遏制违法行为对竞争秩序和消费者福利所造成的损害,但前提是反垄断法要得到正确的适用。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一般适用合理原则来分析,在行为正负面经济效果兼具的前提下,如何做准确的净效应判断尤为重要。

合规建设利于平台经济健康发展

在平台经济反垄断领域,《指南》的出台,无疑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反垄断合规体系,对互联网平台反垄断执法和企业合规发展,有着积极意义。

王健认为,《指南》已经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互联网平台反垄断执法的不确定性问题,例如明确了涉及协议控制(VIE)架构的经营者集中,属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范围;也划清了互联网平台反垄断执法的底线,例如具有竞争关系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不能利用平台收集或者交换价格、销量等敏感信息达成固定价格、分割市场等横向垄断协议,不能利用数据和算法实现协调一致行为;还进一步明确了互联网平台限定交易、搭售、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差别待遇等垄断行为的违法标准。

王健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平台经济领域违法性比较明显的垄断行为,我国反垄断执法机关将更加有理有据加强反垄断监管,同时,《指南》也为平台企业的积极合规指明了方向,有利于平台企业合规经营和合规发展。

叶卫平表示,《指南》细化了反垄断法在平台经济领域的制度规则,提高规则的明确性,因此也降低了企业的遵从成本。

“一般而言,企业的经济决策是趋利避害的,如果违法成本大于违法收益,企业自然会约束自身的违法逐利行为,并在法律风险防范方面投入更多成本,如做好企业合规工作,降低潜在的违法成本等。在反垄断执法力度加强的情况下,更是如此。”叶卫平说。

而对于平台企业来说,“合规”无疑也成为平台企业发展的重要一环,甚至应当上升到战略层面。

王健介绍说,世界主要国家反垄断执法机构正逐渐转变倚重事后执法的模式,通过制定反垄断合规指引,全面加强反垄断法的实施效果。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合规管理特别是反垄断合规制度在商业活动中的重要性被提升至企业伦理的高度,合规计划有助于企业被视为“伦理企业”,可以增加其正面品牌效应。

从目前各国的实践来看,企业逐渐从被动合规转向主动合规,很多跨国公司都已经制定了一套有效、可信的反垄断合规体系。在这些企业中,反垄断合规已经成为企业的行为方式,被视为企业目标不可或缺的部分。

王健认为,反垄断执法机关正在积极倡导并促进平台企业事前建立反垄断合规制度和体系,要求管理层增加对竞争规则的理解和承诺,以提升平台企业自我合规的意识和行动。

“平台企业应将合规作为公司战略的有机组成部分,以合规为龙头,在合规框架内实施企业的商业行为,这是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必由之路。通过反垄断合规建设,平台企业将会更加深刻体会到‘积极合规为公司创造价值’。”王健表示。

原标题:《专题 | 反垄断态势倒逼互联网平台合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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