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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集中发布拆迁民告官案:补偿明显低于市价将撤征收决定
8月29日,最高法公布征收拆迁10大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民告官在征收补偿标准不公平的案件引发关注。最高法表示,对于征收补偿标准明显低于房地产市场价的,将撤销征收决定。
澎湃新闻发现,这是继2012年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明确补偿不公平不准强拆后,再次对房屋拆迁补偿不公问题发声。
这起典型案例发生在2011年4月6日。山东泗水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其征收补偿方案规定,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主房按照该地块多层产权调换安置房的优惠价格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超出主房补偿面积的部分由被征收人出资,超出10平方米以内的按优惠价结算房价,超出1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市场价格结算房价;被征收主房面积大于安置房面积的部分,按照安置房优惠价增加每平米300元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原告孔庆丰的房屋在被征收范围内,其不服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济宁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应参照就近区位新建商品房的价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宜。
济宁中院认为,本案中,优惠价格显然低于市场价格,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格也明显低于被征收人的出资购买价格。该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对被征收人显失公平,违反了《条例》的相关规定。故撤销被告泗水县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
对此案例,最高法指出,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原则,应贯穿于房屋征收与补偿全过程,无论有关征收决定还是补偿决定的诉讼,人民法院都要坚持程序审查与实体审查相结合。
最高法表示,一旦发现补偿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明显低于法定的“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即便对于影响大、涉及人数众多的征收决定,该确认违法的坚决确认违法,该撤销的坚决撤销,以有力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权益。
澎湃新闻发现,在十大案例中,有1件涉及违法建筑拆除的案件也比较典型。2013年6月,株洲市民叶汉祥将株洲市石峰区政府告上法庭,称区政府在拆除违法建筑过程中不作为,致使违法建筑影响了他的采光和通行。
此外,其他8件案例,有4件涉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2件涉及房屋征收决定,2件涉及房屋强制拆迁。
“这些案件中最主要的矛盾也都是关于补偿的问题,涉及到补偿问题的案件数量也是最大的。” 最高法行政庭副庭长王振宇说,2012年出台的司法解释只解决了房屋征收拆迁中的强拆问题,而征收拆迁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其中还包含了征收决定的前置程序问题、征收补偿协议的履行、补偿标准的合理性等等问题。
据了解,这十起征收补偿典型案例均为“民告官”案件。近10年来,房屋征收案件一直排在行政诉讼案件的前3位,2013年达到约8600件。针对房屋征收案件中的难点,王振宇表示,最高法将争取明年继续出台相关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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