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邹恒甫曝北大教授淫乱”案一审:法院判其微博道歉7天
8月20日,北大、梦桃源诉邹恒甫名誉纠纷案在北京海淀法院宣判。海淀法院判决,邹恒甫败诉,立即停止侵权,并删除涉诉微博内容。邹应在微博公开向北京大学与梦桃源道歉,持续时间为连续7天。此外,邹应向梦桃源赔偿公证费2300元。
北大新闻发言人表示,法院维护了法律的尊严,还了北大一个清白。校方希望邹恒甫尽快履行法院判决的义务,对于损害北大名誉的行为,进行正式严肃的道歉,并履行判决中涉及的其它相关事项。
邹恒甫言论构成侵权,法院判决公开道歉7天
法院审理认为,原北京大学教授邹恒甫在新浪实名的微博上发布了针对北京大学及北京大学院长、系主任及教授群体的侮辱诽谤言论,使公众对北京大学产生一定误解,造成北京大学就此事上的社会评价明显降低。
法院认为,北大在本案名誉侵权责任法律关系中系事业单位法人主体,与该案名誉侵权之诉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可以以受害人的身份主张名誉侵权责任。因此,北大是该案适格的原告。
此外,邹恒甫的涉诉微博中使用的羞辱性语言构成对北京大学的侮辱行为,且邹发布涉诉微博的行为存在主观过错,他的言论不构成公民合法行使批评监督权利的免责事由,这一行为已经构成侵犯名誉权。
海淀法院判决,邹恒甫败诉,立即停止侵权,并删除新浪微博中公开发表的涉诉微博内容。此外,邹恒甫还应在微博公开向北京大学道歉,持续时间为连续7天。此外,声明内容需经法院核准,如邹恒甫拒不履行义务,法院将在全国公开发行的媒体上公布判决结果。
此外,法院认为,邹恒甫未尽到对微博言论负有的注意义务,利用新浪微博平台发表针对梦桃源公司的诽谤、侮辱言论,使公众对梦桃源公司产生一定误解,足以造成梦桃源公司在此事上社会评价降低,这一行为构成侵犯名誉权。
法院判定,邹恒甫在微博发表致歉声明,向梦桃源道歉,持续时间为7天。此外,邹恒甫向梦桃源公司赔偿公证费2300元。
判决后,邹恒甫在微博上称,“我对判决结果非常失望和遗憾。对于教育界所存在的问题大家有目共睹,是非曲直自在大家心中。我会坚持自己的上诉权利。”
邹恒甫称微博为揭露教育界的腐败与淫乱
2012年8月21日,原北京大学教授邹恒甫发布微博称,“北大校长在梦桃源北大医疗室吃饭时只要看到漂亮服务员就必然下手把他们奸淫。北大教授系主任也不例外。所以,梦桃源生意火爆。除了邹恒甫,北大淫棍太多。”
当天,邹恒甫又发布微博称,“这种院长主任教授通过在梦桃源直隶大膳鲂吃喝跟漂亮女服务员发展淫荡关系。至于在外面歌厅舞厅娱乐桑拉会所吃喝嫖娼的院长主任教授就更多了。此等事情在中国高校很普遍。国外很多来中国讲课访问的也把饭后去歌厅舞厅娱乐桑拉洗脚按摩当着必需节目。”
此外,他还称,“那些服务员主管女人也特别喜欢给北大院长主任部长教授敬酒。发票要多少就开多少买多少。”
这一系列微博引发了网友的关注。随后,北京大学与梦桃源餐饮公司以侵犯名誉权为由起诉邹恒甫。1月20日,北京海淀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北大认为,邹恒甫以侮辱、诽谤方式公然损害北大名誉,北京大学的社会形象已因此遭受严重损害。
梦桃源认为,公司一直遵守法律的规定与餐饮业的一般规范,邹恒甫向公众传达梦桃源不正当的手段经营,没有事实依据。邹恒甫侵犯了梦桃源的名誉,他的行为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和经济损失。梦桃源请求法院判令邹恒甫删除微博,公开道歉,并赔偿维护支出费用2300元。
对此,邹恒甫称,“为揭露和尽量消灭教育界的腐败和淫乱,邹恒甫作为中国经济学教育和研究第一人应该上法庭。”
邹恒甫的委托代理人认为,北大是不适格的主体。邹恒甫批评的生活作风问题是自然人的问题,而非法人问题。此外,北大与少数教授不是平等的民事关系,因此北大不是民事主体,不享有名誉权。邹的言论只是针对北大少数教授,而非北大。
邹恒甫此前在法庭上出具证据称,他随后在微博上改成言论夸张,只有少数北大教授淫乱。此外,他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已更正批评措辞,证明批评言论的目的,并就夸大言辞做出解释。“只查梦桃源是舍大取小……我要谈的是整个中国的教育问题。”此外,他还出具了北大教授指控初中情人敲诈等证据。
此外,委托代理人认为,梦桃源不是邹恒甫批评言论的直接对象,邹没有侵犯梦桃源名誉的主观故意,梦桃源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营业额下降与邹的言论有直接关系。邹称,他去过梦桃源20多次,微博所说内容均为亲眼所见,他有证据,但不提供。
- 报料热线: 021-962866
- 报料邮箱: news@thepaper.cn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