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涨知识|公安局督察长到底是个什么职务?
天津市人民政府网8月18日发布任职通知,天津市人民政府2014年7月21日决定,赵飞任天津市公安局督察长(兼)。
公开资料显示,赵飞原任武汉市委常委、市公安局局长,2014年7月起任天津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
目前,地方各级公安机关督察长均由公安局局长兼任。
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版《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强化了地方各级公安机关督察长的配置,将此前一般由公安机关纪委书记兼任的督察长职务,改由公安机关行政首长兼任。
对此,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负责人曾在接受采访时解释,地方公安机关行政首长兼任督察长,更有利于进一步强化行政首长对督察工作的领导,树立督察工作的权威性。
公安局督察长的主要职责就是领导公安局督察机构,处理公安系统警员违纪行为,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
同样是处理内部违纪问题,为什么还要在公安机关纪委之外另设督察机构呢?
2006年2月,时任公安部纪委书记兼督察长祝春林接受新华社《瞭望东方周刊》采访时做出了相应解释。
祝春林称,公安机关不同于一般行政机关,既拥有刑事司法权又拥有行政执法权,而且权力的行使比较分散,“如果缺乏及时、有效的监督,便容易被滥用、导致腐败。”
“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是所有行政机关都有的,但是公安机关需要不同于一般行政机关的监督,否则必然出问题。”祝春林说。
在处理群众投诉方面,《公安机关督察条例》规定,对于群众投诉的正在发生的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督察机构必须及时出警,给予现场处置,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人。此外,对违纪警察可以采取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等措施。
祝春林指出,督察本身有现场处置权,责令执行权,对违法违纪民警带离现场权,经行政首长批准后可以撤销或者变更下级公安机关错误的决定、命令,对严重违法违纪民警可以停止执行职务或禁闭,“权力不小”。此外,督察可以把发现的问题报告行政首长,使督察的成果化作行政首长的明确警令,实现督察价值的最大化。
祝春林认为,督察制度“职能优势是显而易见的,也是不可取代的”。其中尤其是对执法执勤活动的过程和现场进行监督,延伸了监督触角,增强了监督的时效性、针对性和权威性。
1999年1月,公安部警务督察局派员对全国18个省的公安机关进行“爱民服务月”的明察暗访,这是全国范围内第一次大规模的警务督察。
2003年2月1日起全国公安机关施行了“五条禁令”, 坚决制止少数民警中存在的涉及枪、酒、车、赌等突出问题,“五条禁令”也成为各级警务督察部门的日常督察任务。
“警务督察不是为了让更多的民警脱掉警服,而是重在教育民警、预防他们的违纪行为。”公安部警务督察局原局长郑百岗曾说。
继公安系统后,目前人民法院、检察院也都建立了督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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