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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又“受损”,阿里巴巴起诉一自媒体人索赔50万元

澎湃新闻记者 张刘涛 通讯员 俞倪超杰
2014-08-18 14:40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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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甲称已收到法院传票,将积极应诉。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8月18日从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获悉,由于认为损害其名誉权,阿里巴巴集团等3家公司近日共同对自媒体作者葛甲提起诉讼,法院已受理,预计于9月23日开庭审理。

        该起网络名誉权侵权纠纷案的原告是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中译名,英文名Alibaba Group Holding Limited,注册地为英属开曼群岛)、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三原告诉称,葛甲长期在其个人新浪微博、微信公众号等载体上撰写文章。2012年7月起,经常在网上写文章攻击原告,文章多达70余篇,并被很多媒体转载。原告认为,葛甲的行为明显具有贬损原告的故意,损害了原告名誉权,对原告的社会评价产生了极恶劣的影响,请求判令葛甲停止侵害行为,并在新浪博客、腾讯微博、微信等媒介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原告损失50万元人民币。

        新浪微博的认证信息显示,葛甲是新闻网站主编、互联网分析师。

        “就在我委托好律师,准备对阿里巴巴公关总监对我名誉侵权一事提起诉讼之时,阿里巴巴的诉状抢先一步”,17日,葛甲在其新浪博客发表文章,称已收到杭州滨江区法院的传票,将积极应诉,绝不回避应尽义务、也绝不放弃应有权利。同时,将秉承客观公正的态度,继续对大公司的行为做个人的评价和批评,不会屈服于任何压力。

        他还表示,针对阿里巴巴侵犯其名誉权一事的法律诉讼正在准备。8月7日,阿里巴巴集团公关总监颜乔曾发微博,暗示葛甲与苏宁云商的公关团队有关,葛甲认为是“造谣污蔑”,“决定采取包括法律手段在内的一切措施捍卫自身权利。”

        对立案的原因,滨江法院表示,由于我国的网络言论立法尚不完善,网络侵权的特殊性导致实践中依据一般法律处理此类事件的难度较大,且该案原告为知名企业,商业声誉附带价值高;被告为网络活跃分子,言论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易借助网络炒作,该院本着依法稳妥的原则审慎审查后,于8月11日立案受理。

        此前的8月7日,阿里巴巴集团公关总监颜乔在其个人认证微博中代表集团发布消息,称“阿里巴巴已向国家有关部门实名举报《IT时代周刊》舆论胁迫及恶意侵害商誉”。当晚,《IT时代周刊》发表声明对此断然否认,并称颜乔严重损害其名誉,将提起诉讼;若发表该博文属职务行为,“将一并追究阿里集团名誉侵权的法律责任。”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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