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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不动产登记的反腐含义有限
首先,该“条例”的上位法是《物权法》,而《物权法》的立法宗旨并不是反腐败,因此在法条的设计上,不会更多考虑反腐败功能。比如该“条例”所列出的十大登记内容中,其中最有可能涉及腐败信息的个人房产只是其中一项,即为明证。
其次,作为房屋的不动产权利人信息与房产登记信息中的所有人信息基本是相同的。过去,通过房产登记信息来反腐败的动议就有不少,而且房产登记信息联网层级越来越高,但是没有听说过有一例反腐败案件是首先通过房产信息查询获得成功的。同理,想通过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来反腐败,恐怕也是一厢情愿。
再次,无论是不动产信息还是房产信息,都规定了查询者只能是权利人、所有者或利害关系人,也就是说,这种登记信息不是可以让人随便查询的。这样规定的初衷,就是为了保护个人隐私,这无可厚非。显然,社会政治生活还没有到为了反腐败而要求全体社会成员放弃隐私的地步。
很多腐败官员具有“反侦察”能力,他们一般不会蠢到把所有财产都登记在自己名下。只有当他们被发现有问题之后,案件侦查机关进一步通过房产登记信息,才确认其非法财产的精确数量。因此,不能说不动产登记信息或房产登记信息对反腐败没有任何意义,而只能说它所起到的作用是辅助性的,
遍观全世界的反腐败得失,一条重要的成功经验,是官员财产和信息公开,接受公众监督。从来没有听说过要让所有人的财产和个人信息全部公开,大家互相监督,以此来发现腐败。不动产信息登记,只不过是在细化《物权法》的同时,“无心插柳”地为反腐败做了一些基础性的工作,如果因此产生误解和不切实际的幻想,那就是本末倒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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