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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查房”条款受限制,官员房产公开就这么难?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条例》)8月15日公布,此前被认为是反腐利器的“以人查房”条款将受到限制——此次《条例》第二十四条明确,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向社会或者他人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换句话说,只有“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以及有关国家机关”,才是《条例》所允许的信息公开范围。
7月10日,《光明日报》刊登了对《条例》草案起草人、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孙宪忠的专访,他指出,《条例》里涉及的“以人查房”,这个“人”指的是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因此并不是谁都可以查询。与此同时,他认为不动产统一登记与反腐倡廉之间没有必然联系。
孙宪忠说,以人查房也罢,以房查人也罢,都不是不动产登记立法要解决的问题。有的腐败官员把房子登记在其亲属名下,所以,通过以人查房是无法直接查到腐败官员的。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廉政研究院院长乔新生称,从征求意见稿中可以看出,不动产条例登记情况并不是完全公开,而是“权利”公开,对于反腐意义不大。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田小穹直言,按照《物权法》一般原理,凡是登记的内容都应该公开,否则登记就失去了意义。
“登记就是为了公示,尤其是登记机关的登记,不像一般单位人事部门建立档案,设立登记制度的初衷就是为了公示。物权法规定登记,就是这么个意义。”田小穹说,物权登记从德国法律开始,设立之初就是为了对抗第三人。简单说,登记的好处就在于,发生纠纷时,可以保护产权人的利益。
田小穹对《物权法》中登记资料查询限于“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表示惊讶,他认为这不仅不合理,也不可行,“利害相关人”的界定并不清晰,应取消《物权法》中对查询主体的限制。
不过,对当下多地出新规严控“以人查房”,田小穹说,按照当前的物权法,也只能按法律行事。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王卫国的观点则是,不动产登记是公示手段,从法理上讲,登记信息是可以公开的,但如何公开,在多大范围内公开,要由法律规定。
即便是在“房产反腐”流行的当下,王卫国依然认为,中国物权法设立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目的,是保护产权和保障交易安全。当初立法时,社会上还没有讨论到“房叔”“房婶”现象。
官员房产公开就真的这么难?
对此,多名业内专家对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表示,在保护隐私的前提下,可在特定条件下申请官员财产公开。
乔新生举例,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都很明确,在诉讼阶段可以“以人查房”。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韩强进一步说,个人住房信息一定是个人隐私,属于自然人财产状况。这种隐私在两种情况下不受保护或可让他人查询:
第一是住房进入交易环节,交易相关人需要查询交易房产的信息,这个时候不是“因人查房”,而是“因房查房”。
第二是公权力机关,如反贪局、纪检委、检察院需要调查某个事实,或者新闻媒体要监督某个事实,这个时候可以查,特别是针对公职人员的房屋信息可查。
韩强认为,“以人查房”,若不是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去查,对一般市民来说就是侵犯隐私权,对官员来说则不是。在讨论居民房屋登记信息查询、公开时,一定要把《物权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起来,在这二者规定下作出判断。
“房产信息掌握在政府手中,政府应不应该公开?公不公开由谁说了算?”乔新生说,这是当时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纠结的地方。
按乔新生的说法,后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规定,政府掌握的信息必须公开,但涉及商业隐私和个人隐私的,未经个人同意不得公开。如果政府认为信息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系,有公开之必要,应当公开。
乔新生认为,首先,如果对公众人物和政府官员的房产信息感兴趣,普通公民都可向房屋登记部门申请公开有关信息,公众人物的住房信息任何人可查,这是毫无疑问的。其次,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房屋登记机关申请公开相关信息。最后,如果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任何人都可申请公开相关房屋信息。
对于不动产登记条例的出台或引发官员抛房的问题,德佑地产分析师赵葆根指出,这方面不会有直接的影响,因为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转移房产。不动产登记制度是一项制度性措施,与限购、限贷等调控措施有着根本性的区别,主观上也并不是以调控楼市为目的的。
大部分中介对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表示,二手房市场以及高档住宅市场并未出现异常,并没有出现集中抛售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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