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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权引纠纷,湖南益阳镇政府状告县政府
8月12日,湖南省益阳市南县三仙湖镇镇政府起诉县国土资源局、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诉讼案,在该县法院开庭。镇政府告县政府,在湖南省尚属首次。
渔场开办是“农民入社”?
1958年,南县三仙湖镇(原叫三仙湖人民公社)社员入社,开办渔场。当时渔场约有一万亩水域,现在为6380亩。
当时,渔场水面向国家上缴鲜鱼,所有耕地面积向国家交粮食。
2000年,该镇成立开发公司(大水面)和渔场(精养池),其中5000余亩由开发公司外包进行养殖,镇政府管理并收取承包费。
渔场由原来的几十人发展到现在500多人,平均每户分8亩水面。渔场所有村民未完全享受到惠农政策等待遇,通村公路建设、一事一议、土地直补金等资金申请不到。原来农民集资修建的一条主要公路已破损不堪,沟渠长期淤塞,造成养殖户生产困难等。
渔场是“镇属单位”?
经县国土资源局初审,报县人民政府审核,2005年3月25日,颁发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所有权人为:南县三仙湖镇镇渔场村民集体。
“当时在办证时,渔场和开发公司都属三仙湖镇政府。镇政府为了开发公司、渔场的贷款和资质认证,以便更好地经营发展,在土地所有权人上加了镇渔场。”上一任渔场场长何可仁对记者说。
何场长表示:在办证和2008年第二次土地普查时,他就反映过,渔场集体土地面积界定和村民身份认定,以及村民实际生活中的问题要解决。
2013年5月,三仙湖渔场以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为依据,向镇政府提出,收回两湖经营管理权。
12月19日,镇政府向南县国土资源局发函,要求废止渔场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重新确定为三仙湖镇人民政府集体所有、并颁发新证。
今年2月28日,镇政府以渔场不是村民集体、而是镇直接管理的单位,不属于法定颁证主体为由,向南县国土资源局要求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申请异议登记。
2014年4月8日,镇政府提起行政诉讼,起诉南县国土资源局,对土地所有权证进行撤销,三仙湖渔场为第三人。
6月28日,镇政府申请追加南县人民政府为第二被告。
谁是渔场合法主人?
2014年8月12日上午8时30分,案件开庭,进行了法庭调查,取证,原被告质证、提问、答辩等,于11时45分休庭,将于8月26日再次开庭审理。
一大早,三仙湖渔场的40余名村民,自发地乘坐中巴车赶到南县人民法院进行旁听庭审。
原告三仙湖镇纪委书记龙治国、代理律师刘卫兵代表出庭。他们认为,被告南县国土资源局对三仙湖渔场历史事实调查不清,认定事实错误,且颁证程序不合法,所以应对其土地所有权证进行撤销。
第三人代表律师严曙光认为,三仙湖渔场农民集体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拥有集体土地所有权颁证的程序合法,颁发的集体土地所有证已经快十年,镇政府起诉已经过了2年行政诉讼时效。而且下级政府状告上级政府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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