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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资管将进入“大统一”监管时代,非标业务需单设子公司

澎湃新闻记者 忻尚伦
2014-08-11 19:48
来源:澎湃新闻
财经上下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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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的监管将被统一。而这对于目前各自为阵的券商、基金、期货公司来讲,无疑是个巨大的工程。  东方IC 图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券商处获悉,中国证监会已下发《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下简称“管理办法”),在业内进行小范围意见征集。管理办法正式推出后,将取代《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等7份业务文件。

        这意味着,今后这三类金融机构私募资管业务的类型、投资范围、审查程序、托管要求等将趋向一致,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监管将正式进入“大一统”时代。而这对于目前各自为阵的券商、基金、期货公司来讲,无疑是个巨大的工程。

        值得关注的是,从《管理办法》目前的内容来看,资产证券化的新载体——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机构必须设立子公司才能进行该项业务。

        业内人士告知澎湃新闻,该管理办法上周五下发至券商基金机构。“该办法的下发有些意外,事先并没有风声。”一券商资管人士说道。

        《管理办法》将券商、基金、期货的私募类资产管理产品纳入了监管范畴。意即今后三类金融机构的私募产品将适用于统一的监管办法。众筹融资不包括在其中。

        上述人士称,由于目前各家机构产品的发行方式、公司业务架构、投资范围等都不尽相同,“细化到产品合同内容格式都不同,要统一的话,还需发布若干实施细则。”

        另有券商人士表示,从该管理办法下发来看,现在的监管思路就是将公募和私募分别统一监管。

        《管理办法》将私募资管业务分为两种——为单一客户办理私募资管业务(即一对一)、为特定的多个客户办理私募资管业务(即一对多)。

        投资范围包括在银行间和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的投资品种,如现金、存款、股票、债券、基金、央行票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期货、期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未通过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转让的股权、债券及其他财产权利,则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机构需设立独立子公司来进行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在人员配置上,《管理办法》规定,同一高管人员不得同时分管私募、公募、自营业务中的任意两项业务;同一人不得兼任上述三类业务中任意两项业务的部门负责人;同一投资经理不得同时办理上述三类业务中的任意两项业务。

        不过,对于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设立,业界仍存疑问。

        在《管理办法》中,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被定义为“未通过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转让的股权、债券及其他财产权利”;而在之前征求意见的资产证券化业务规则中,将资产证券化产品定义为企业资产证券化专项计划。“目前两看,两者的标的资产、投资内容都是一样的,是将归为同一个业务,还是另有不同?仍需监管说明。”一券商资产证券化业务总监说道。

        今年4月公布的中国证监会内设机构大调整方案中,机构监管部和基金监管部合并成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由此券商、基金和期货公司的业务均归新的机构部来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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