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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春贤《求是》撰文谈南疆治理:实行民族平等的计生政策
这篇文章题为《奋力谱写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新篇章——深入学习贯彻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主要讨论在新疆反分裂、反渗透、反暴恐斗争尖锐复杂的新形式下如何治疆的问题。
文章共分四部分,其中第三部分“突出重点、抓住关键,下大力气搞好南疆工作”中提出,“实行各民族平等的计划生育政策,降低并稳定适度生育水平”。
在这一部分中,张春贤指出,南疆地区自然条件艰苦,就业条件差,人口结构单一,群众困难比较多。南疆四地州人均GDP不足全疆平均水平的45%,农村贫困人口占全疆的85%,农村富余劳动力占全疆的63%。
同时,南疆地区宗教氛围扭曲,周边环境复杂,斗争形势严峻,因此既是反恐维稳的重点地区,也是改善民生的难点地区。
为此,文章提出南疆治理对策。
一要把反恐维稳作为南疆工作的重中之重。要把反恐维稳作为南疆第一位的任务,进一步充实南疆政法部门和基层乡镇工作力量,强化集中整治,开展严打专项行动,突出在“去极端化”上用力。
二要下决心在改善民生上取得突破。要通过抓发展、促就业、惠民生,让群众有事干、有钱挣、有盼头。要推进农业转型升级,挖掘农业就业增收潜力。下决心把纺织服装等劳动密集型产业搞上去,结合当地实际发展“短平快”项目,大力发展旅游业,多措并举解决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问题。认真落实支持南疆教育发展的特殊政策措施,着重解决适龄儿童辍学、师资力量不足、宗教极端思想向学校渗透等突出问题。着力提升医疗服务水平。实行各民族平等的计划生育政策,降低并稳定适度生育水平。
三要切实加大扶贫开发力度。要深入实施南疆三地州片区扶贫规划,重视片区外的插花式贫困户,完善边境扶贫,推进山区扶贫,完善精准扶贫机制。
四要把执政基础搞扎实。守住南疆阵地,关键要靠坚强的基层组织和干部队伍。
链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部分条款摘录
2002年11月28日,新疆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2003年1月1日起施行。后经3次修改,现行条例是2010年6月3日颁布的版本。
第十四条
城镇汉族居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一个子女,少数民族居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子女。汉族农牧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子女,少数民族农牧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三个子女。
夫妻一方是少数民族的,按少数民族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的,按城镇计划生育规定生育。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再婚夫妻(复婚者除外),经县(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城镇汉族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一个子女的,少数民族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两个子女的;
(二)农村汉族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两个子女的,少数民族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三个子女的;
(三) 再婚夫妻中一方生育的子女已达到本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子女数,另一方未生育的。
第二十条
符合规定可以生育的夫妻,有非法送养亲生子女或者有遗弃、买卖亲生子女等违法行为的,不得再生育。
第二十一条
生育双胞胎或者多胞胎的夫妻,其子女数已达到规定的计划生育数的,不得再生育。
第二十二条
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提倡间隔生育。
第二十七条
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终身只收养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少数民族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两个子女或者终身只收养两个子女不再生育的,可以申请领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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