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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率先出台社会救助法规,低保边缘家庭70万人纳入救助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8月5日从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的发布会上获悉,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于7月31日表决通过《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将于2014年11月起施行。
据悉,这是全国首部综合性社会救助地方法规,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和社会力量参与作为社会救助体系的基本内容。《条例》把“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及其成员纳入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和临时救助范围。
该条例是结合浙江实际,对2014年2月国务院公布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细化和具体化,增强可操作性。除了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特困供养人员,还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纳入。《条例》第13条规定,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指未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但家庭成员的人均月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下,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家庭。
省人大常委会人士向澎湃新闻透露,省人大在基层调研时发现,以最低生活保障为核心和基础的社会救助模式,使各类救助帮扶措施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集中,而一些处于最低生活保障边缘的家庭的实际生活状况更为困难。把边缘家庭纳入救助范围,就是体现分层分类救助精神,弱化“悬崖效应”。
据浙江民政部门统计,该省低保和特困供养人员共60多万人,低保边缘家庭成员70多万人。
《条例》另一大亮点是监督管理制度更具操作性,即设立救助对象的动态管理和停止救助的退出机制。《条例》第49条规定,县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建立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为救助对象的审核认定、定期检查提供依据。该平台有两大功能,一是及时核对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避免出现“开豪车领低保”的现象,使真正困难的群体享受到救助;二是整合社会救助对象的受助信息,避免交叉和叠加救助。
在退出机制上,《条例》第51条规定存在5类情形之一的应停止救助: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经核查超出规定标准的;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拒绝接受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对其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核查的;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救助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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