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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慧女儿案”被告人救人谜团:公诉人称够不上立功
2014年7月25日,“唐慧女儿”被迫卖淫案在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唐慧出席旁听,旁听室设有视频直播。 澎湃记者 李坤 图
2014年7月25日,湖南永州市中级法院门口路段实行了交通管制,且“重兵”警戒:大量交警、特警、武警和便服工作人员堆积在街头,甚至还有狙击手藏身楼顶……
这天,被最高人民法院发回湖南省高院重审的秦星强迫卖淫、组织卖淫案(下称“唐慧女儿案”),在此开庭审理。但此次开庭审理内容与唐慧女儿没有关系,审理的只是被告人秦星是否存在制止同监人员周兰兰自杀一事,其行为是否构成立功。
虽然公诉人与唐慧女儿的诉讼代理人斯伟江、吴布达律师并排坐在一起,但整个庭审过程,却成了两位律师全程与公诉人、秦星辩护律师的 “论战”。
公诉人称,该案综合证据能够证明秦星制止同监人员周兰兰自杀的事实,但此事在法律层面够不上立功。
唐慧女儿的诉讼代理人不认同公诉人的前半部分观点,但同意即使秦星救人事件存在,也不符合立功要求。
秦星辩护律师徐天桥则从后果来谈了不认定立功的坏处:不利于鼓励良好风气,不能体现我国刑罚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此外,如周兰兰死亡,可能会导致看守所赔偿,周家人上访,不利于社会稳定……
自杀还是摔倒?
2014年7月25日,秦星在庭审现场。@湖南高院 图
早在2008年,“唐慧女儿案”被告人秦星就因涉嫌强迫卖淫、组织卖淫罪,被起诉到法院。
秦星辩护律师向法院提交了一份秦星在看守所内救人的报告,认为属于立功。但唐慧指责,这是一起“假立功”,更有媒体报道称,是警察帮助秦星伪造了“立功”一事。
2013年8月,南方周末刊发《卖淫店老板“假立功”真相》,通过采访湖南省纪委预防腐败室副主任陆群、永州市公安人员,以及查看监控录像、看守所记录等,认为秦星在看守所内救人确有其事,暗指此前舆论对秦星“假立功”的指责并不公平。
在2014年7月25日的庭审中,法庭反复播放了秦星在看守所救人时的一段监控录像。
录像显示,2007年6月12下午5点31分,腿脚不便的周兰兰扶墙走出监室,走向厕所;13分钟后,汪婷、秦星为首冲出监室奔向厕所,随后其他人员也纷纷跟来,将周兰兰抬出来放在监室床上,有人还从厕所拿回了打结的囚衣。
因为监室的厕所是监控盲区,因此监控并没有拍摄到厕所里发生了什么。一切都只能依靠询问同监室人员,或者通过监控录像拍摄到的情景来推测厕所内发生的情况。
唐慧女儿的诉讼代理人则称,厕所的隔墙高度只有1米55左右,如周兰兰在里面上吊,外面的同监室人员应该能够看得到,而不会是听到异响才去救人。
秦星辩护律师徐天桥称,监控录像显示,周兰兰是被抬出,且手臂耷拉着,符合上吊后意识不清醒的状况,且周被抬出后,有同监室人员还从厕所拿出了打结的囚衣。
公诉人称,视频内容证明,当时厕所内确实发生了一起非正常事件,而同监室人员、看守所干警的证言,能够证明周兰兰当时在用囚衣上吊。
但出庭作证的周兰兰本人坚决否认在自杀,称自己在里面只是摔倒而已。
徐天桥反驳称,周兰兰的证言系孤证。且按周兰兰所说是摔倒,那她应该是被扶出来,且手臂也不应该是耷拉着。
公诉人称,周兰兰的证言多变,开始时承认自杀,但后来又称自己是摔倒。
救人够不上立功?
经历了长时间的法庭调查,直到法庭辩论阶段,唐慧女儿诉讼代理人、公诉人、秦星辩护律师三方才转向“立功”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罗列了立功的几种情况:
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
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
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公诉人认为,最后一条“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定义比较笼统,但其要求应该与前四款情形的重要程度相当。
秦星虽然参与了救下上吊自杀的周兰兰一事,但周兰兰此前在看守所就情绪不稳,还多次绝食,看守所管教知晓周兰兰的情况,并叮嘱同监室人员密切关注周兰兰,这说明周兰兰的危险是可控的。
因此,公诉人认为,秦星的行为不宜认定为立功,只是应鼓励其行为,建议法庭作为酌定量刑情节。
唐慧女儿的诉讼代理人斯伟江称,即使周兰兰是在上吊自杀,那秦星所为也只算是做了一件“好人好事”,尚未达到“舍己救人”这种程度。且连第一个冲入厕所的汪婷都未认定立功,只是获得加分后减刑,跟在汪婷后面进入厕所的秦星就更够不上立功了。
秦星辩护律师徐天桥称,如不认定秦星救人行为属于立功,不利于鼓励这种良好风气,也不能体现我国刑罚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此外,如果汪婷、秦星不救,那可能意味着周兰兰一条人命的丧失,从而导致看守所赔偿,其家人上访,不利于社会稳定……
斯伟江反驳称,如果周兰兰上吊自杀,即使没有秦星,结果也不会有任何差别,因为“汪婷已经先冲进去了”。秦星只是第二个进入厕所,其她人在她身后也相继赶来,“如果秦星算立功,那后面第三个、第四个是不是也要算立功。那么以后看守所随便找个人自杀一下,大家就可以都立功了”。
当年驻监检察官杨某某也出庭作证,他称,事发次日了解到汪婷、秦星等人救人事件,就觉得“太平淡,一个都不申请立功也行”。
在庭审中,因为唐慧女儿诉讼代理人的犀利提问,周兰兰出庭后坚称自己并未自杀而只是摔跤,秦星情绪激动、多次失声痛哭,指责律师“恶毒”、周兰兰忘恩负义,否认了她救人的事实。
到最后陈述阶段,虽经审判长多次询问,但秦星只说了一句话:“我确实阻止周兰兰自杀了”。
“屎盆子不能够扣在唐慧头上”
对于秦星是否有立功的问题,一、二审一共四次判决,其中只有第一次认定了秦星的立功表现。
永州中院出具给湖南省委政法委调查组的《关于对秦星立功问题三次判决不同认定的情况说明》称,该案起诉后,第一次开庭时,秦星辩护律师提供了秦星在看守所救人证据,而唐慧没有提出异议,因此对秦星有立功表现给予了认定。
第二次一审时,秦星辩护律师又提供了原来的立功证据,唐慧提出了异议。因为秦星发现并制止同监人犯自杀,不属刑法规定的立功,是特殊立功,且立功证据的形式要件不符,因此没有采信秦星立功一事。
第三次一审时,秦星的辩护人依旧提供了原来的立功证据,唐慧也再次提出异议,并当庭提供了调查当事人周兰兰的证言,周兰兰否认自杀。法院查证监室救人事实存在,但证据不能唯一指向是秦星发现并救了同监人自杀,因此也没有认定秦星的立功。“至于该判决中对秦星立功不认定的表述,有唐慧强烈要求的因素。”
唐慧在接受《南方周末》采访时称,永州中院这个说法说不过去,“我说你要调查,把调查的事实写上里面去,无论有还是没有(立功行为)”。
斯伟江也认为,秦星即使存在救人行为,但也够不上立功标准,永州中院的说法没有依据,“不能把屎盆子扣在唐慧头上”。
2012年,湖南省高级法院的二审裁定书认为,秦星与他人一起制止同监在押人员上吊自杀的事实证据不足,因此没有认定。
2014年6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核准秦星死刑,将案件发回湖南省高级法院重新审判。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复核期间出现新的证据,可能影响对秦星是否构成立功的认定,依法应予查明。
看守所干警“出丑”
本次开庭前的7月2日,本案公诉人找到了当年关押秦星、周兰兰的永州市冷水滩区看守所的干警们做了调查笔录。
7月25日庭审时,部分干警出庭作证。但在庭上,这些证人的证言却与公诉人所做的笔录充满矛盾,令旁听者暗笑不止。
斯伟江律师在向干警何某某提问时,她称,周兰兰上吊自杀事发当天,不确定自己是否在看守所,也不确定周兰兰脖子上是否有一道红印子。
但斯伟江拿出其7月2日对公诉人所做的书面笔录,笔录上,何某某称当天自己在看守所,也看到了周兰兰脖子上有一道红印子。何某某还在这份笔录末尾签名,并写明“与自己所讲一致”。
尴尬的公诉人再次询问何某某,何某某又改口称,自己是听别人说周兰兰脖子上有红印子。但对自己当天是否在看守所的矛盾答案,何某某沉默未作答。
看守所干警唐某某也出庭作证,在其7月2日对检察官所做的调查笔录中,他称自己看到周兰兰把头挂在绳套里准备上吊。
后来,唐某某却要求修正这份笔录,称自己并未看到周兰兰上吊过程,只看到了同监室人员在抱着周兰兰并解绳套。
斯伟江追问当初说错的原因,操着一口浓厚方言的唐某某称因为语言障碍,所以沟通不畅。
尴尬的公诉人也向唐某某发问,当时看了笔录还签字称“一模一样”,作何解释?何某某答复称“疏忽“。
据悉,秦星在看守所的立功材料,是其律师找到冷水滩区看守所,要求出具相关证明。
出庭作证的看守所所长彭某某称,他当时正要急着出门,因此便把申请立功材料交给了秦星哥哥,让秦星哥哥转交给律师。
当时在冷水滩区看守所驻监的检察官杨某某出庭作证称,按照程序,申报立功的报告应该交给对应阶段的办案部门,如在公安侦查阶段,就交给公安部门;如在审判阶段,就交给法院。
但奇怪的是,秦星救人“立功”是在2007年6月,但这份申请立功的报告落款时间却是2008年4月12日。
此时,距离秦星涉嫌强迫卖淫、组织卖淫一案开庭审理只差了几天时间。
在本案案卷里还附有几份传真件,是秦星申请“立功”的相关材料。出庭作证的彭某某称,将立功材料交给秦星律师后,自己没有存档,因此又让律师传真发过来一份。
斯伟江质疑这个解释不合常理。此外,他还发现一个疑点:申报立功的材料落款日期写着2008年4月12日,但传真日期却写着是2008年3月15日。
秦星辩护律师徐天桥称,不排除传真机的日期设错了,公诉人则称因没有查证因此无法给出答案。
对于传真机日期设错的说法,斯伟江律师表示怀疑,他认为,2007年设错成了2008年还能相信,但连具体月、日都错了,让人难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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