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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小勇:自贸区条例对接国际经贸新规则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建设上海自贸区,要紧紧把握国际通行规则。刚刚获表决通过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内容比较好地体现了与国际经贸规则的对接。
首先,目前国际经贸新规则的谈判,围绕两条主线展开:一方面是要求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金融等领域进一步放松管制;另一方面,要求在维护公共利益、国家安全、金融安全、环境保护、劳工保护、公平竞争等方面加强有效监管。《条例》的体例很好地体现了这条两条主线。
《条例》共分为九章,分别是: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三章“投资开放”;第四章“贸易便利”;第五章“金融服务”;第六章“税收管理”;第七章“综合监管”;第八章“法治环境”和第九章“附则”。从框架结构上看,《条例》与当前谈判的TPP有不少相似之处。比如说,“投资开放”和“金融”各作一章,与“贸易便利化”一起构成“放松管制”的主线;“综合监管”与“法治环境”一起构成“有效监管”的主线。
其次,《条例》体现了非歧视与透明度两大国际经贸基本法律原则。非歧视强调是对内外资、民营、国有等市场主体,在不损害国家安全的前提下,在市场准入、法律地位、发展权利、监管要求、税收政策、政府采购等方面,给予公平待遇,一视同仁。透明度原则要求涉及经济贸易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措施,未公开的不得予以执行;应该以统一、公正和合理的方式即以正当程序的方式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措施。
《条例》第十三条外资准入前的国民待遇,第四十七条市场主体平等地位,第五十二条到第五十四条有关自贸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实施、发布、审查等机制的规定,体现了非歧视和透明度基本原则。
最后,《条例》体现了加强政府、市场与社会三位一体的有效监管理念。放松管制并不是放任市场,相反需要对市场进行有效监管。《条例》对此进行了机制创新。
例如,第三十九条规定“对信用良好的企业和个人实施便利措施,对失信企业和个人实施约束和惩戒。”第四十条规定“自贸试验区实行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和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制度。”这实际上是监管理念的重大变化,以前政府通过准入前的行政审批,由政府对市场主体进行判断,好的市场主体批准进入市场,坏的市场主体不予批准。事实证明,政府不是商人,不可能判断出市场主体的好坏;而且在准入后,好的市场主体也可能变坏。现在政府无需在准入前对市场主体进行价值判断,政府要做的是督促市场主体持续地、动态地披露真实信息,由市场交易对手根据这些信息自行判断,自己承担风险。
此外,第四十三条规定“自贸区试验区建立企业和相关组织代表等组成的社会参与机制,参与市场监督”。这意味政府和市场无论从资源、动力等方面看,不可能对无限市场实施有效的监管,还需要社会组织特别是NGO的加入,建立政府、市场与社会组织三位一体的监管机制势在必行。
《条例》的制定仅仅是迈出了第一步,关键是将《体例》中这些新的理念、新的规则落实到实处。知易行难。
(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自贸区法律研究院常务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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