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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判决之后:那些为杀死儿子的凶手求情的母亲
2000年4月1日深夜,四个来自苏北农村的无业青年,潜入南京玄武湖畔的金陵御花园行窃,他们最初进入一间不亮灯的空宅,结果在那套正在装修的别墅里一无所获,接着他们选择了隔壁的一家。但他们的盗窃行动很快被这个外籍家庭察觉,因为言语不通,惊惧之中,他们选择了杀人灭口。这个不幸的家庭,一家四口顷刻间全部遇害。
遇害的是一家德国人,他们1998年落户南京。男主人普方时年五十一岁,是扬州亚星奔驰合资公司的德方代表,他四十岁的妻子是一位和善的全职太太,十五岁的女儿和十三岁的儿子都是南京国际学校的学生。这一天正是西方的愚人节,以至于很多友人听到这个噩耗后都难以置信:天哪!这是真的吗?
很快,四个凶手被抓获,并迅速被起诉到法院。庭审时,普方一家人的亲友也赶来旁听。让他们震惊的是,这四名十八到二十一岁的凶手看起来就像刚刚逃出课堂、做错事的孩子,他们一脸稚气,显露着没有见过世面的窘迫和闯祸后的惊惶。在普方亲友的想象中,凶手应当是那种“看起来很强壮、很凶悍的人”,可实际上,“跟你在马路上碰到的普通人没有区别”。
听说这四个孩子根据中国法律将很可能被判处死刑,普方的母亲(一说普方妻子的母亲)在跟亲友商量之后,写信给中国法官,说不希望判处这四个青年死刑,“德国没有死刑。我们觉得,他们的死不能改变现实”。
这个案子当年在国际上也产生了影响。在一次中国外交部的新闻发布会上,有德国记者转达了普方家属希望从宽处理被告的愿望,但我外交部发言人的回应是:“中国的司法机关根据中国的有关法律来审理此案。”
果然,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死刑判决书很快就下来了,其中特别写道:“本案庭审后,被害人贝塔·普方的近亲属致函本院,认为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应当受到法律惩罚,但反对对被告人适用死刑。对此,本院予以注意。本院认为,依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凡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一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本案四名被告人在我国境内犯罪,应当适用我国刑法,依照我国法律定罪量刑。”最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四名被告的上诉,维持死刑的判决。当时新华社曾以“南京特大涉外凶杀案公开宣判”为题作了报道,报道中提及:“法庭认为,仲伟杨等四名被告人杀人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依法均应予以严惩……”
普方夫妇的同乡和朋友发起,在南京居住的一些德国人设立了以普方名字命名的基金,用于改变苏北贫困地区儿童上不起学的情况。
惨案发生数月后,居住在南京的一些德国人开始想到,再过几年,认识普方这一家的朋友们,也许都会先后离开南京。到那时,这个不幸的家庭将被人们遗忘掉。想到这些,大家都有一种难以言喻的忧伤。于是,他们决定以一种更积极的方式去纪念普方一家。当年11月,由普方夫妇的同乡和朋友发起,在南京居住的一些德国人设立了以普方名字命名的基金,用于改变苏北贫困地区儿童上不起学的情况。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庭审中的一个细节给他们触动很深:那四个来自苏北农村的被告人都没有受过良好的教育,也没有正式的工作,“如果他们有个比较好的教育背景,就会有自己的未来和机会”。
“如果普方还在世,那么普方家肯定是第一个参与的家庭。”德国巴符州驻南京代表处的负责人朱利娅说。她是普方基金的创始人之一,和普方是同乡。她觉得这是纪念普方一家最好的方式。在她的印象中,普方及其太太一直都热心公益、乐善好施,他们家的一双儿女也总是学校组织的各种公益活动的积极参加者。
为了能在中国的法律框架下合法地开展活动,普方基金找到南京当地的一家慈善组织“爱德基金会”(著名爱国宗教领袖丁光训曾任该基金会会长),获准挂靠在它的名下,以“普方协会”的名义搞慈善。“这些外国人找到我们的时候,我是很震撼的。”张利伟,爱德基金会的原副秘书长、最早接触普方基金的中国人之一,从爱德基金会和普方基金开始合作,到七年前离开爱德,他亲自执行了这个助学项目七年。和普方基金多年的合作让张利伟对宽恕有了更深的理解,在2010年的一次媒体采访中,他如是说:“‘以德报怨’这个词在我们中国的文化中也有,但是真正做出来需要超越非常大的限制,包括伦理上和文化上的。就是现在,你看最近我们南京讨论得非常多的一件事情,醉驾司机张明宝,他撞死了四个人,他的妻子去这些人家里跪着求情,(死者的)家属会原谅嘛?他们连门都不让她进。这些都是可以讨论的,事情已经酿成了,我们如何去处理,去超越?但是在十年前,普方的这群朋友就告诉我那四名罪犯年纪都很轻,是因为失业贫穷而去偷窃,并不是存心要去做(杀人)那样大的罪行。他们认为事件的根源是这些人没有机会得到好的教育,所以帮助这些穷困失学少年完成学业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
最早,他们资助苏北地区的贫困中小学生完成九年义务教育,随着中国逐步实行免费义务教育,他们对项目做了相应的调整,如把资助的地区从苏北扩大到了皖南,资助的对象延伸到了高中。当然,重点仍然放在初中教育上,虽然学费取消了,但是那些孤儿、单亲家庭、父母患重病以及自身残疾者等弱势群体仍然需要生活上的资助和其他一些帮助。
每年的4月,有一个集中筹款的“普方晚宴”活动。这个晚宴最早是追思普方家人,因为4月是惨案发生的时间。早期在南京不少人都对普方一家很熟悉,随着他们的朋友渐渐离开南京或离开中国,如今这项活动越来越成为纯粹的慈善活动,参加晚宴的人基本上都已经不认识普方一家人了,参与者也从最初的德国人到后来的其他外国人再到如今的中国人外国人都有。早先一次晚宴大约可以募集到几万元,现在每次募集到二三十万元很正常,2012年的“普方晚宴”竟募集到了一百二十余万元善款。
另一场有意义的活动是每年的12月,南京国际学校——也就是普方夫妇的一双儿女原来就读的学校,会在校园里竖起一棵爱心树,树上挂满卡片,每张卡片上都写有一个接受普方项目资助的孩子的名字,师生们路过这棵树,会挑选一张卡片带回家,给卡片上的孩子精心准备一份礼物,放回树下。这些礼物将由普方协会和爱德基金会派专人送达每个孩子。
十四年来,普方协会从无到有,慢慢发展。我看到的统计数字,到2012年,它已经默默资助了超过六百名中国贫困学生圆了求学梦。这其中,绝大部分受资助者并不知道普方基金背后的故事。“我们并不想传达这样一个信息,因为一家德国人不幸遇难,我们就要资助凶手家乡的孩子,”普方协会的负责人说,“我们只是想帮助贫困儿童获得平等的教育。”
对于长期生活在没有死刑的国度的欧洲人以及长期生活在对死刑习以为常的国度的中国人来说,悲剧发生后的处理思维之不同有时令人惊异。多年前,我曾听一位在中国司法部工作的朋友说,他接待一个欧洲来的代表团,对方提到一个案子,问为何要判处被告人的死刑?他回答道:因为这个人杀了人。对方困惑地追问:已经死了一个人,为什么国家还要再杀一个人?
和许多中国人一样,我最初听到普方案中那位母亲的选择也感到震撼,甚至有点费解。但后来接触到的一些人和事,让我对她们的这种选择多了一份理解。几年前,一家欧洲电视台就一个案件对我进行采访,这个案件大概是:一个中国留学生在杀害了他的欧洲女朋友之后,跑回北京并被警方逮捕。记者告诉我:被害人的父母不希望判犯罪人的死刑,问我有何办法。
还有一次,我在伦敦与一位反对死刑的女士交流。我问她一个中国人常爱问的问题:假如你的儿子被人杀了,你还会反对死刑吗?她的回答是:“如果我的儿子被杀,我肯定会非常痛苦。如果判处对方的死刑能够使我儿子活过来,那我不反对死刑。但问题是,我儿子已经不可能再活过来,这样何必再制造一个新的悲剧呢?”
于是我的耳旁又回响起前述张利伟先生的那句话:“事情已经酿成了,我们如何去处理,去超越?”是啊,自己的儿子被杀了,哪个做母亲的不会悲痛?如果能用凶手的命换回自己儿子的命,我相信普方母亲也是会同意判处凶手的死刑的。只是在面对无可挽回的悲剧时,她才选择超越。另外,我们还应看到,普方的亲友均认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惩罚,只不过反对对其适用死刑而已。这说明他们并不是要无原则地去宽恕被告人,只是希望在法律的范围内实现一种矫正的正义,而不是一命抵一命的“以怨报怨”。
令人欣慰的是,近年来,普方母亲的中国版本也开始出现。2008年7月15日,不少中国媒体都报道了这样一个案例:河北青年宋晓明因债务纠纷刺死马某而受审,受害者马某的母亲梁建红当庭向法官求情:“儿子死了,很伤心,但枪毙他又有什么用?我儿子仍活不过来。我对他也有仇有恨,但毕竟他年轻,救他当行好了吧。我不求他回报,希望他出狱后重新做人。”这回,法院采纳了这位母亲的意见,最终从轻判处被告人十二年有期徒刑。事后,审判长坦言:“如果梁建红不求情,宋晓明绝对不会判这么轻。”梁建红去监狱探望杀死自己儿子的凶手宋晓明。
应当承认,梁建红的这种做法在中国确实还很罕见,以致当她提出自己想救宋晓明一命时,其家属没有一个同意。最后,她不得不说:“孩子是我生的,我养的,这件事我做主。”如果我们与普方案对照一下,显然普方母亲的做法得到了更多亲友的支持。至于针对犯罪的深层次原因采取更积极的方式去纪念死者、造福后人的做法,这在中国似乎就更为缺乏了。
我曾在报纸上撰文,向梁建红这位伟大的母亲致敬,称赞她“有两颗心,一颗在流血,一颗在宽容”。但我的文章招致一些读者的批评,被指“无度的宽容是对正义的反叛”。我想在这里回应的是,我并不是主张“无度的宽容”,也不认为宽容就一定跟正义不相容,我只是主张用“以直(公正)报怨”来取代“以怨报怨”,理由很简单:当国家以怨报怨时,它就堕落到与要报复的犯罪人同一境界了。事实上,在没有死刑的欧洲,如果一个罪大恶极的犯罪人被判处了该国的最高刑罚终身监禁,则无论被害人一方还是社会公众,都认为这已经在法律上实现了正义——当然,对那些极少数有特别人身危险性的犯罪人,如果定期给予的人身危险性评估通不过,医学上又暂时还没有办法治愈,那么他的这种终身监禁将是不可假释的。
我在这篇文章中,还特意提到,与2000年中国法院对待普方母亲意见的机械做法相比,2008年法院在法律的框架内采纳梁建红的意见的做法更为可取。遗憾的是,现在我们还常看到某些法院和法官在面对被害方、社会公众或者外国领导人对某个死刑犯的求情时,不但置之不理,甚至还说出某某人不杀就会天下大乱之类的“正义凛然”的话。也许,是我对某些个案的案情了解有异,也许在中国还保留有死刑、司法又难免受到外界一些干扰的情况下,这些法院和法官的表态有一定的苦衷甚至合理性,但我仍然希望,我们的法官,至少要有民国时期杰出法律人吴经熊的那种哀矜勿喜:“我判他的(死)刑只是因为这是我的角色,而非因为这是我的意愿。我觉得像彼拉多一样,并且希望洗干净我的手,免得沾上人的血。” ■
(刘仁文著《关于死刑》,即将由三联书店出版)- 报料热线: 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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