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江苏一镇政府盖公章后“不认账”,法院称政府并非“耍赖”
2011年,江苏徐州张本华和青山泉镇政府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约定补偿50万元和240平方米商业房。然而,当其房子被拆除后,他仅仅拿到了50万元的货币补偿,而政府此前允诺的另外提供240平方米的商业房却迟迟不兑现。
一怒之下,张本华将“耍赖”、“不认账”的镇政府告上了法庭。然而,镇政府却辩称,当初双方签订的合同上,仅盖有镇政府的公章,并无镇政府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因此,合同无效。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获悉,徐州市贾汪区法院已下达一审判决书,驳回张本华的诉讼请求。原告张本华不服,已向徐州市中院提起上诉。
被拆迁户有过激言行,镇政府压力下被迫签字?
2005年8月,家住江苏徐州市贾汪区的张本华听说青山泉镇政府因为欠债,法院对镇计生楼的5间门面房进行公开拍卖。当天下着大雨,竞拍的人不多,他以6.7万元竞得这5间门面房及一间简易房,建筑面积共137.97平方米。他自己分别开了蛋糕店、饭店、眼镜店、杂货店,还有一间租给别人开了茶叶店。
听闻可能拆迁,2009年6月,张本华赶紧办理了房屋产权证,性质是营业用房。不过,土地证却迟迟办不下来,“区国土局以各种理由推脱就是不办”。
2010年初,青山泉镇启动实施老镇区和棚户区改造工程。张本华说,“当时拆迁方说我房子没有土地证,要按无土地使用权赔偿,只赔我22万元。后来,我把事情捅到媒体上,镇政府才发文,让我这些房子享受双证齐全的同等待遇。”
不过,拆迁的风波并未平息。
镇政府称,组织过多人与张本华协商,均没有结果,张所提要求“层层加码”,导致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张本华先是要求“拆一赔一”,后又提出对新盖的镇中街两层都属营业房屋的商铺,“只要一楼门面房,不要二楼”。再后来,张又提出不但要“拆一赔一”,而且要一定数额的现金补偿。
镇政府还称,张本华夫妻两人多次有过激言行,并准备50公升汽油,扬言与房屋同在,如果强拆就自焚。
为了不影响各项工程进度,不对开发商及其他拆迁户违约,镇政府称,在张本华以死相逼的情况下,根据张的单方意思,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房屋步骤》和《房屋拆迁安置协议》。
镇政府的代理律师对澎湃新闻说,这家“钉子户”在31余万元补偿的基础上,又额外增加了18万余元,总计50万元。这种情况下,“补偿已经到位,他还要求另补两套门面房”,“不合法”,“在法律上类似于敲诈”。
张本华对澎湃新闻说,自己有上访过,但没有扬言要自焚。张本华的儿子说,家里的诉求,一直是“赔钱和赔营业房”。
镇政府有盖章、无签字,埋下纠纷伏笔
张本华发来的《房屋拆迁安置方案步骤》显示,甲方(青山泉镇政府)和乙方(张本华)均同意货币补偿50万元。这笔款到帐后,再由甲方和乙方签订安置给乙方240平方米商业房的产权调换部分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
在《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中,青山泉镇保证提供位于镇中街南的楼层数两层,用途为商业,5号楼509#、510#,建筑面积240平方米的期房。
这两份“合同”中,张本华都是有签字、摁指纹、署日期,而青山泉镇有盖章,没有署日期,没有签名。
对于为何镇政府有盖章无签名,张本华对澎湃新闻说,当时,是镇党委书记、镇长、镇拆迁办主任黄长胜等人和他洽谈签约的。
张本华转述称,官员对他说“个人代表不了政府,只能盖公章。政府不会骗你的,要相信政府”。
张本华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房屋拆迁安置房屋步骤》和《房屋拆迁安置协议》都是在2011年9月29日同一天签订的。“之前漫长的纠葛,让自己有点顶不住了,就想赶紧签约完事,也就没考虑太多,心想还是相信政府吧”。
正是这一“漏洞”,埋下更漫长的纠纷的伏笔。
当初张本华与镇政府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镇政府盖了公章,但没签字。
是否关乎“公共利益”,镇政府与被拆迁户打嘴仗
张本华顺利拿到了50万元,房子也迅速被拆。但是,240平方米的商业房,原定2012年10月1日交付,却迟迟不能到手。
张本华几乎天天去找镇政府,要么被告知“在开会研究,在处理”,要么被告知“一把手不在”。
2013年10月,时隔两年,张本华把青山泉镇政府告上徐州市贾汪区法院,要求镇政府交付房屋2套,并给办理“两证”,还要求镇政府支付13万余元的违约金。
让张本华没想到的是,镇政府辩称,2011年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属于无效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
镇政府的理由是,根据徐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工作意见》,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采取货币补偿方式。由于张本华的是商业门面房,只能货币补偿,不能享受产权调换的安置方式。
“整个项目涉及几百名业主拆迁,仅商业门面房拆迁户有59户,对他们均采用了货币补偿方式。如果其余58户业主也与张一样要求再次安置,将会产生8000万元的损失,将会严重损害公共利益。”镇政府称,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镇政府表示,镇政府在整个项目运作过程中,起的是协助拆迁作用,房屋安置是由徐州泰格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张要求的两处房屋,镇政府没有所有权,因此无权处置。
镇政府还称,双方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合同才生效。而镇政府的法定代表人没有签字认可,签订时间也无法确认。因此,这实际是一份“未生效的合同”。
张本华这方则辩称,镇政府根本没有提交任何证据,以证明这套安置协议不是它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是被胁迫做出的。该地块“主要用途是商业用途,并不涉及公共利益”。张已经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意自己房子被拆除),而镇政府没有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异地安置补偿240平米商品房)。
贾汪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镇政府并不享有5号楼509#、510#所有权,无权处分他人财产。其次,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货币补偿协议,并且实际履行了,张本华再主张240平方米的房屋,不仅违背货币补偿约定,也不符合房屋拆迁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
贾汪区法院认为,在本案中,相关协议中仅加盖了镇政府的公章,并没有镇政府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的签字,说明镇政府“意思表示不真实”,故该《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不生效。
据此,今年4月,法院驳回了张本华的诉讼请求。
律师:政府公章,关乎公信力
北京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的张律师说,此案相当少见,不能简单地说对错,应多方面看待。根据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也就是说,签字或盖章都可以,至于有效与否,还要看双方是否自愿未受胁迫,内容是否合法等。
张律师说,蹊跷的地方有两个。一是,根据徐州市政府的文件,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采取货币补偿方式。也就是一律货币补偿,没有房屋安置,此案中何以出现240平方米商业房?二是,5号楼509#、510#所有权并不属于镇政府,镇政府无权处分,却出现在合同中,“逻辑有问题,政府应该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张律师说,政府的公章,代表的是一种权力授权,关系的是公信力形象。盖了公章,就应该表示认可这事儿,否则凭什么无缘无故盖章?
即使受到胁迫,部门也可以在1年之内向法院申请撤销,解除合同效力,而不是放任合同产生效力。该案中,房子已经被拆掉了,50万元补偿也到位了,事实部分履行,合同部分生效了,现在却简单认定为“无效合同”,似有不妥。
值得一提的是,在《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中,有个特别约定,如因法律规定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效,应认定属于甲方(镇政府)责任,甲方不得因此合同无效而推脱责任,甲方仍应承担合同约定的安置义务和责任。张律师认为,这是兜底条款,对乙方有利。
7月18日、21日、22日,澎湃新闻多次致电徐州市贾汪区青山泉镇长办公室、镇政府办公室,以及镇拆迁办主任黄长胜,但对方或无人接听电话或置之不理。22日,澎湃新闻联系上镇政府廖姓宣传委员,他说“不清楚这事,要先问问”。此后,他再也未接听澎湃新闻的电话。
据澎湃新闻了解,对于一审判决,当事人张本华表示不服,已上诉至徐州市中级法院。徐州市中院已于7月15日开庭审理,但尚未宣判。澎湃新闻将会继续关注。
- 报料热线: 021-962866
- 报料邮箱: news@thepaper.cn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