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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日︱日本解禁集体自卫权的来龙去脉
山中市长还表示:“应该就集体自卫权的问题广泛展开国民议论,并在全国的市镇村长及市民中呼吁展开反对行动,乃至进一步展开国民运动。”
由于日本政府对集体自卫权问题进行宪法解释的修正提交给国会并获得通过,到6月底为止,192个日本地方议会提出反对意见,要求慎重考虑,纷纷就此问题亮起了黄灯乃至红灯。
众所周知,日本在战后奉行和平宪法,放弃战争。而集体自卫权的宪法解释修正为何会引起如此激烈的争议,值得深入探究。
何为集体自卫权?
所谓集体自卫权(Right of Collective Self-defense),指的是根据国际法,在遭受其他国家武力攻击的情况下,并未直接遭受攻击的第三国与之进行协力,共同实施防卫的权利。其本质是对直接遭到攻击的他国提供援助,与之一同应对攻击行为。当然,如果对第三国实行集团自卫权,那就应该宣示进入战争状态而放弃中立国地位,如果不进行宣战而直接行使集团自卫权,则可视为违背了战时国际法上的中立义务。
而集团自卫权是根据1945年签署的《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一条中首次明文规定的权利。该条款如下:
“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受武力攻击时,在安全理事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以前,本宪章不得认为禁止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之自然权利。会员国因行使此项自卫权而采取之办法,应立向安全理事会报告,此项办法于任何方面不得影响该会按照本宪章随时采取其所认为必要行动之权责,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
当然,集体自卫权的行使在国际法上有非常严格的界定。冷战期间,美苏两国曾经滥用这个权利,尤其是使用武力对其势力范围内的反政府力量加以遏制,但是这种情况下,往往并不是因为遭到外部的武力进攻而执行的自卫性武装反击,因此这样的行动基本上无法被合法化。最典型的例子是,国际法庭在1985年9月12—20日对美国武力干涉尼加拉瓜进行缺席审判,1986年6月27日作出判决。在这个判决中,反驳了美国所主张的集体自卫权。法院认为:集体自卫只有在权利受到侵犯的国家自己宣告为武力攻击受害者的时候才可以提出。……第三国为受害国利益提出集体自卫的合法性问题仍然决定于受害国的请求……没有规则允许未经受害国请求而行使集体自卫。
可以说,这个判例对集体自卫权是否成立提供了一个非常明确的界定。据此,在通常情况下,集体自卫权需要具备以下要素,首先是需要具有紧急的,违法的侵害行动发生;其次则是“必要性”,也就是说在国际法的框架中,为了遏制武装入侵者,其他选择余地以及时间已经不存在;再次则是“均衡性”,即采取的行动及自卫措施应该在对应的限度内;另外,还需要被援助国遭受武力攻击的声明以及援助的邀请。
围绕宪法九条的论争
日本对集体自卫权的讨论,实际上属于日本战后宪法修改问题的一个重要环节。日本在1947年颁布施行日本国宪法,该宪法奉行的原则便是放弃战争、不维持武力、不拥有宣战权,故而又被称为《和平宪法》。这部宪法集中体现这项原则的,便是第九条:
日本国民衷心谋求基于正义与秩序的国际和平,永远放弃以国权发动的战争、武力威胁或武力行使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
为达到前项目的,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
然而,随着1952年旧金山和约的签订,美国对日本的政策从占领时期的“武装解除、再武装阻止”与“促进民主化”的方针,逐渐改为“经济复兴”以及“有限的再军备”。这其中的很大原因,是中国大陆的骤变,在这种情况下,日本的防务力量开始创立。从最早的警察预备队与海上警备队开始,逐渐成立以自卫队为名的武装力量。这样,自卫队与宪法第九条的关系开始被广为讨论。日本当时自由党、民主党的一些保守论客,为解决宪法第九条与自卫队的存在之间的矛盾,主张修改宪法第九条。
1990年海湾战争爆发后,由于宪法第九条的规定,日本方面无法参加军事行动,只是提供了140多亿美元的巨额财政援助。然而当时日本的发展如日中天,经济方面与美国的矛盾极其尖锐。虽然花了巨款,日本在国际社会却得不到肯定,被讥讽为只出钱,不出力,不流血。同时,日本受到了美国方面的巨大压力。因此,日本国会在1992年通过了被称为国际和平协力法(通常简称为PKO协力法)的第79号法令。这样,日本自卫队可以依照这项法律,参加国际和平维持行动。于是,海上自卫队首次派遣了扫雷舰队前往波斯湾进行扫雷活动。
而后,日本自卫队又参加了安哥拉、柬埔寨等地的维和行动,但是这些行动,遭到了日本民众的反对,因为海外派遣军队很容易让人联想到日本战时的军国主义政策。不过,到了1993年,随着自民党长期独大的局面丧失,而且到了次年,自民党与长期以来主张“自卫队违宪”的社会党结成联合政府,担任首相的社会党村山富市在答辩中,转而主张自卫队合宪,形势发生了根本性转折。1995年日本阪神遭遇大地震,自卫队的救援活动博得了民众的好感,对于自卫队活动的认知程度发生了变化,支持者也急速增加。
2001年爆发911事件之后,日本在10月29日就制定了“反恐对策特别措置法”,为支援美军的行动铺平了法律道路。到了2003年,随着伊拉克战争的爆发,日本又先后制定了“武力攻击事态法”等法律进一步加以对应。
不过,与最早派遣扫雷舰不同,随着陆上自卫队的派遣,是否携带武器,是否可以抵抗都成立当时议论的话题。最终,自卫队员被规定只能携带最少限度的武器,而且无法适用集体自卫权。
这样,对于集体自卫权的讨论,开始浮现在人们的眼前。
修改宪法解释
日本政府在1981年召开的一次内阁会议上,曾经商讨集体自卫权问题,最终没有认可集体自卫权的行使。因此,战后日本历届政府对于宪法解释中有关集体自卫权行使的问题,持有“虽然保有,但是在宪法上无法行使”这一观点。
在伊拉克战争期间,日本自卫队也前往伊拉克进行人道支援活动,由于地处战斗区域,发生冲突的危险随时可能出现。同时,伊拉克战争又是一次未经联合国授权可以进行军事行动的战争,那么一旦卷入战斗,自卫队是否可以参战,是否可以接受美军的燃料补给,这些问题都成了日本国会中争执的焦点。
在这种情况下,日本一些政治团体提出宪法九条是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的大国所为,已不适应当前的形势。因此,当时的自民党组成了新宪法制定推进本部,开始发表宪法改正的纲要。其主要内容是,将自卫队改称“自卫军”、缓和政教分离的原则、设立军事法庭,同时提出修改宪法必要的议席数由现行的三分之二减少为过半数等。2005年第44届众议院选举中,竟然突破了三分之二的大关,只是由于在参议院不足三分之二而未获通过。
在如此压倒性的优势下修宪还未取得成功,使日本政坛中的改宪派认识到直接修宪的可能性不大。故此,他们就从宪法解释的角度着手。也就是说,日本政府可以越过直接修宪的复杂程序,通过修改宪法解释来达到目的。
这个动向是从2012年10月16日,当时的日本首相野田佳彦计划重新定义“集团自卫权”开始的。而后继任首相的安倍晋三在议会答辩中,提出了这种自卫权的适用范围,即必须是在日本或者与日本关系密切的国家遭到武力攻击,而且日本国民将处于明确的危险之下,不行使集体自卫权以外已经没有方法。而且,武力运用必须是最小限度内的。
于是,在争取到公明党的支持后,2014年7月1日的临时内阁会议上,关于集体自卫权的宪法解释终于获得通过。
集体自卫权的解禁是日本战后围绕宪法九条论争的一个重大事件,但是,集体自卫权的行使毕竟也有非常严格的限制,对于事态的进一步发展,我们要切实保持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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