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唐慧女儿被强迫卖淫案将于7月17日公开审理
据湖南法院网7月10日消息:湖南省高院将于2014年7月17日10时,在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秦星强迫卖淫一案。
秦星即乐乐(媒体报道中使用的化名)被强迫卖淫、强奸案(以下简称“乐乐案”)的主犯之一,这起案件因被害幼女乐乐的母亲唐慧不断上访,而受到全社会高度关注。
奇怪的是,该案在网上发布公开庭审的消息时,并没有同时通知作为乐乐代理人的唐慧,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唐慧“劳教案”的代理律师斯伟江处获悉,他曾将开庭的消息告诉唐慧,而唐慧到永州中院询问后获知,是否允许受害人的代理人出庭,需要向最高法请示。
“该案作为强奸案涉及个人隐私,公开庭审不符合规定,不通知受害人出庭,也让人无法理解。”斯伟江说。
2008年4月8日,湖南省永州市检察院向永州市中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秦星、陈刚犯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被告人周军辉犯强迫卖淫罪、强奸罪;被告人刘润、兰小强、秦斌犯强奸罪;被告人蒋军军犯强奸罪、故意伤害罪。此案即“乐乐案”。
自提起公诉之日起,“乐乐案”历经6年审理,湖南省高院两次发回重审,期间,乐乐的母亲唐慧不断上访,她的诉求是7名被告都被判死刑。2010年3月28日,永州市中院做出第三次一审判决,判秦星、周军辉死刑,陈刚、刘润、蒋军军、兰小强无期徒刑,判处秦斌有期徒刑15年。
判决后秦星、周军辉等人再次提起上诉。2012年6月5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全案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随后对秦星等人进行死刑复核。
据《南方周末》报道,根据湖南高院的终审裁定书中“乐乐被迫卖淫案”的发生过程:2006年10月1日下午,11岁的乐乐一人到家附近的一个旱冰场溜旱冰。看到周军辉(19岁,附近一理发店打工仔)溜冰技术很好,便主动与之交谈;当晚,两人来到一个出租房看碟,发生了性行为,并留宿于该房间。次日,两人一起吃完早饭后,在回理发店途中,被乐乐的舅妈发现,并将乐乐带回家中。10月3日下午,乐乐给家人留下一个字条后离家出走。她找到周军辉,并被后者介绍到“柳情缘休闲中心”卖淫,一直到12月30日被家人发现。
永州市中院的一审判决、两次重审判决和湖南省高院的终审判决,均以强迫卖淫罪判处带走乐乐的周军辉和“柳情缘休闲中心”老板秦星死刑。
6月12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永州市一看守所对“唐慧女儿案”两名被告人秦星、周军辉的死刑复核进行宣判,两名被告人的死刑未被核准,案件将发回湖南省高院重新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负责人就案件复核的有关情况曾接受《光明日报》记者的专访,解释了不予核准死刑的原因:
根据被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证实被害人可与其他证人结伴外出、经常到附近网吧上网,未被完全限制人身自由,除有一次因不服从卖淫安排,被打脸部外,未发现被害人受到二被告人的其他暴力侵害。鉴于周军辉、秦星强迫卖淫的暴力、胁迫程度,犯罪情节的恶劣程度尚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对二被告人以强迫卖淫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量刑不当。此外,本案复核期间又出现新的证据,可能影响对秦星是否构成立功的认定,依法应予以查明。据此,我院(最高院)依法裁定不核准二被告人死刑,将案件发回湖南高院重新审判。
最高法院复核期间,对被告人秦星是否制止同监人员周兰兰自杀等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调取了看守所的监控录像及在场部分同监人员的辨认笔录等新证据,上述新证据可能影响对秦星是否构成立功的认定。由于新证据未经当庭质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现已随案移送湖南高院,由湖南高院通过开庭审理进行核实。
- 报料热线: 021-962866
- 报料邮箱: news@thepaper.cn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