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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计委重申:不得将计生财政投入与社会抚养费征收挂钩
澎湃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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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云南巧家县,吴玉顺夫妇收到的通知,“你夫妇计划外生育4孩,应缴纳社会抚养费97820元,现你夫妇于2012年4月30日前缴清。如到期不缴纳,将按云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从严从重处罚。” 落款为老街村民委员会。
据新华社消息,国家卫生计生委11日公布《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加快推进计划生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提高基层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水平。指导意见强调,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不得将计划生育财政投入与社会抚养费征收挂钩。
近年来,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和管理引起越来越多的社会关注。国家卫计委指导司司长杨文庄介绍,2013年,国家卫生计生委协调审计署,公布了对全国9个省45个县的社会抚养费审计报告。审计结果表明在社会抚养费方面确实存在一些问题,个别地方存在收支挂钩现象。
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
为规范相关行为,指导意见提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应加强依法管理。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改进执法方式,推进基层依法管理规范化建设。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同时,要积极推进生育服务证制度改革,简化再生育审批。
指导意见要求,健全稳定增长的财政投入保障机制,确保计划生育财政投入增长幅度要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确保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奖励扶助和优惠政策、免费基本技术服务、基层机构和队伍建设、经常性工作等经费的落实。不得将计划生育财政投入与社会抚养费征收挂钩。
指导意见还就巩固计划生育基层工作网络,加强技术服务、利益导向、信息管理等提出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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