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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伯牛:潘祖荫、翁同龢、沈曾植、光绪皇帝都是天阉?

谭伯牛
2014-07-14 14:10
来源:澎湃新闻
私家历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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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宦,不是说天生为官宦,如今语官二代也,而是说天生为宦官,别名天阉也。

        其名最早见于《灵枢·五音五味》中黄帝与岐伯的问答。黄帝问:“其有天宦者,未尝被伤,不脱于血,然其须不生,其故何也?”岐伯答:“此天之所不足也,其任冲不盛,宗筋不成,有气无血,唇口不荣,故须不生。”按,黄帝之问略谓,有被称为天宦的男子,并未受到阉割(“未尝被伤”),却像受了腐刑的宦者一样,不长胡须,这是为什么。岐伯的回答则谓,这类男子先天不足,冲脉不满,任脉失养,以致外阴(宗筋)未能长成,体现在面貌,则是嘴上没毛。

        唐人王冰撰《玄珠妙语》,有“五不男”之说,谓“天、漏、犍、怯、变”,“天”,即天宦。其他,“漏”,谓遗精早泄,“犍”,谓宫刑,“怯”,谓阳痿,“变”,则俗称阴阳人者。对天宦,清代学者陈梦雷解释得更明白,他说:“天宦者,谓之天阉。不生前阴,即有而小缩,不挺不长,不能与阴交而生子,此先天所生不足也。”(《医部全录·脏腑身形》注)

        西医没有这个词,一般认为,先天性睾丸发育不全综合症与肥胖性生殖无能症,即是中医所说的天宦。前者外形瘦长,腿特别长,窄肩宽臀,体毛稀少,后者脸肥,下腹肥,大腿粗,肤白,嗜睡,贪食,体毛稀少。总之,不论肥瘦,无须是关键特征。

        然而,近代被传说为天宦或天阉的几位名人,从现有画像与照相,或以文字记叙看,又非全无须,甚至有以髯称者。先看看有哪些人入列。

        梁同书。据佚名《慧因室杂缀》:“山舟(同书号)一生不近妇人,娶妻别室而居,朔望会于中堂,交揖而退。人疑其为天阉也。”

        潘祖荫与翁同龢。据徐凌霄徐一士《凌霄一士随笔》:“潘祖荫有洁癖,不与其妻同寝处”;又引陈庆溎《归里清谈》谓:“(潘祖荫)尚书天阉,与翁常熟(同龢)同。一门生不知,初谒时,询问老师几位世兄,尚书曰,汝不知我天阉乎?”

翁同龢


        张亨嘉与清德宗。敬据胡思《国闻备乘》:“凡男子不能近女色者谓之天阉,同时在位大臣若大学士翁同龢、礼部侍郎张亨嘉、吏部侍郎于式枚皆患此疾。闻德宗亦系天阉,疑莫能明。或宫人因其无子而诬之,未可据为实录也。”
光绪皇帝


        李瑞清。据郑逸梅《近代野乘》:“或谓梅庵天阉,故无子,盖捷南宫时,夜读中寒所致。人以书若画及不娶无子,为其三绝嘲之。”按,瑞清不仅娶妻,还曾续弦,郑氏所记有误。又据高阳《梅邱生死摩耶梦》,至谓瑞清的天阉,已经上海宝隆医院出具医学鉴定,确凿无疑。

        梁鼎芬、于式枚与志锐。刘体智《异辞录》卷二:“(于式枚)侍郎、(梁鼎芬)京卿皆有暗疾,俗称天阉,不能御女。及得交志伯愚(锐)将军,其暗疾亦同,可谓奇事。”

        沈曾植。据高拜石《古春风楼琐记》:“造物弄人,大抵丰于此者啬于彼。寐叟(曾植号)学问之博是无人可及,而身体上却有无可弥补的缺憾,他原来是个天阉。郑海藏(孝胥号)和他说笑:严又陵(复)是天演派哲学家,你可称天阉派的博学家了。他不以为忤”;甚而笑说,“忉利天(佛经称欲界六天中之第二为忉利天)中人,不是相为拥抱,即为究竟吗?海藏竟无以难”。    除李瑞清、张亨嘉与清德宗(即光绪皇帝)的照片,显见无须,其他人都有胡须。潘祖荫须少,而翁同龢是长须,梁鼎芬更是外号“梁髯”。是则天宦“故须不生”之说并非定论。

沈曾植


        读范行准《中国病史新义》第四编《内分泌病》第一章《天阉》,似能解决此一疑问。其书引杨上善《黄帝内经太素·任脉篇》:“人有去其阴茎,仍有髭,去其阴□(睾丸),须必去者,则知阴核并茎为宗筋也”;以证“睾丸是和髭须的发生有密切关系的”。并云:“古书如《周礼·司刑》郑注,以男子宫刑为割势,未言势者为何种器官,后人仍有称阴茎为势,似属误解。至元人熊忠等援《韵会举要》,始云‘外肾为势’,宫刑男子割势,即剥去睾丸之意以正之。若以‘势’为男子的阴茎解,则远非当时外科手术水平所能做到。”
范行准


        然而鄙人完全不懂医学,钞这些文献,也不知是否可以解释历史。不过,胡思敬与刘体智在政见上,皆不满于当时的“清流”人物,而翁、潘、梁诸人,或是清流领袖,或是干将,是不是被编排了,不能无疑。最可疑的是传说文廷式与梁鼎芬为好友,因为鼎芬不能人道,竟由廷式代劳,绘声绘色,几成铁案(杨钧《草堂之灵》)。只是,诸人皆无子嗣,或才是他们被说成天阉的重要原因。

        又查民国四年大理院(或可视为今日最高人民法院)给浙江高等审判厅(或可视为今日浙江高级人民法院)的复电,可知天阉在当时已非不能出口的隐疾,而能公开讨论。案情大概是,鄞县某男天阉,与某女结婚,婚前并未告知,婚后为女方发见,要求离婚,而男方不许。官司打到县里,县长不敢定案,请示省厅,省厅也不敢判,请示大理院。终由院方据“前清”的《现行律例》,谓“男女定婚,若有残疾,务明白通知,各从所愿”,而“妄冒已成婚者离异”,终审裁定:“天阉系属残疾,其初若未通知,自应准其离异。”(《司法公报》,1915年第32期)

        民初法律未备,判案执法,确多援引清代律例的现象。惟上述诸位名人,似从未听说夫人要闹离婚的,至如李瑞清与沈曾植,以及清德宗,还都有笃情的佳话。从知闺门之内,是非难断,恩怨不明,后人评说,不得不留有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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