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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质问“女生性侵案”:警方改口供,上面打没打招呼?
据新华社7月10日报道,连日来,山东东平初中女生疑遭四名社会青年性侵事件在网络和社会中持续发酵,当地公安部门对这一案件的初步调查情况称,现有证据已证实其中一人卢某刚涉嫌强奸罪,但仍不能认定黄某峰等其余三人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此调查情况引发网友广泛议论。新华社记者通过实地采访,对网友关心的问题和一些网络流传的说法进行了求证。
问题一:
警方的调查情况中为何几乎没有疑似被性侵女生的供述?
记者7日见到事件当事人斑鸠店镇中学学生焦某和其家人,她们看到东平县公安局关于此事件的调查报告后,认为和事实不符。焦某始终强调黄某峰等人是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
“后来黄某峰就在别人去买毒品时强行和我发生了性关系,我心里非常害怕,想跑,还使劲抓黄某峰的手背和胳膊。”焦某说。
记者在东平县公安局向泰安市公安局报告的《关于康某(焦某母亲)上访控告焦某被强奸案调查情况》中看到,根据东平县公安局的调查,焦某在酒店和黄某峰、黄某武等四人发生性关系是自愿行为。黄某武、卢某刚、郑某才三人供述:“发生性关系时,焦某没有任何反抗,且积极配合。”
《调查情况》认为,根据初查的情况看,现有证据证实黄某峰等人与焦某发生性关系时没有强迫行为,且焦某当时已满14周岁,故黄某峰、黄某武、卢某刚、郑某才不构成强奸罪。
但记者注意到,《调查情况》中几乎没有焦某的陈述。
东平县公安局副政委马扶军表示,这是综合多方面事实形成的情况,具体细节因为涉及未成年人保护,不便于讨论。
问题二:
网传当地警方“修改口供”“上面是否打招呼了”是否属实?
焦某的舅舅康某告诉记者,2014年1月8日,连他在内的三位家属陪焦某第一次去东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录口供时,警方并没有如实记录焦某所述,而是有所修改。“有一个地方孩子原话是‘扒我衣服’,我却看到记录员在电脑上打字的笔录是孩子把外套脱了,还帮黄某峰脱衣服。”
记者就此向当地警方核实时,马扶军说,所有的口供最后都要经过被询问人的核实、修改、签字等程序,《调查情况》是“按照法律程序、事实证据综合认定”。
据焦某舅舅康某介绍,第一次笔录不欢而散。而1月21日第二次做笔录时,康某想看看已做好的笔录,一名警员表示“领导特别交代了,不让你看。”这名亲属就在监护一栏签字,证明“只是在场”。
对于报道称有民警说“上面打了招呼”一事,东平县公安局提供的材料显示,目前,东平县专门成立联合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表示一旦发现违法违纪行为将严肃予以处理。马扶军今年6月份接手这个案子,他书面表示:“没有任何人因为此案给自己打招呼。”
问题三:
现有调查结果能否令人信服?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都可被定为强奸罪。部分法律界人士认为,根据泰安市公安局通报,该案件中女生虽然已满14岁,但仍属未成年人,整个案件的关键一环在于认定女生是否是自愿行为。女生称遭遇性侵,而黄某峰等人否认,在这种情况下,尤其还涉及未成年人,应当更加谨慎。
“我还去调查了其他很多受害者家庭,并有录音,不过现在他们碍于名声或者其他原因,都不愿意出来了。”焦某舅舅康某告诉记者,当地社会青年经常开车到学校门口通过加QQ等方式诱骗初中女生。
此外,焦某舅舅康某还向记者展示了相关文字、录音证据,证明当地一名警员第一次问询黄某峰时,对家属表示“黄某峰最少和5、6个中学女学生出去开过房,但并不确定发生过性关系”。
山东避风港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敬涛说,焦某没有抓、打、踢这种反抗的行动,并不代表她就是自愿的。当时情形下,四个吸毒的男性成年人面对一个14岁的女孩子,实际上是一种胁迫,她不敢反抗,不能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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