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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高考舞弊该当何罪
在古代,科场舞弊案罪可至斩首;近几年的高考舞弊案,被刑事起诉的也有。为什么这次涉及人数如此之多,影响如此恶劣的高考舞弊,多数涉案人只是党纪政纪处分,涉案考生只是被暂停3年考试?
对这样的问题,无人能够提供相对精确的答案。因为整个考试流程中,如果涉嫌犯罪,只能从《刑法》规定的诸如“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器材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招收学生、公务员徇私舞弊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利用计算机实施的有关犯罪”和“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等等五花八门的罪名中,找出大致适用于打击高考舞弊的,勉强给予处罚。
这些年来,公众所熟知的考试有高考、公务员考。但事实上,仅就2008年的数据看,我国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组织实施的各类考试有242项,涉及到国务院所属的几十个部门,无论参加考试的人数,还是考试项目与规模,都居世界首位。
在各类考试中,每年应考人数在10万人以上的大规模考试有20多项;每年报名参加国家统一考试的人数中,国家教育考试超过5000万人次,公务员考试达200多万人次,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人数超过1000万人次,直接参加考试管理与服务的人员亦有数百万人之多,是名副其实的考试大国。
如此众多的考试,伴随的是层出不穷的舞弊,且有愈演愈烈之势。有学者估计,作弊活动俨然已成为了一种与考试产业相对应的地下产业,并且其发展、壮大的趋势丝毫不逊于考试产业,已经构成了对社会稳定和发展的严重威胁。
为了防范作弊,全国各省市为考试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也抓获了很多参与考试舞弊的违法分子。但由于法律规定模糊不清,其中相当部分参与舞弊的人,无法被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有的专业舞弊者在被释放后,继续“重操旧业”。
国家级考试与普通公民受教育权、劳动权密切相关,与社会公平、公正密切相关,也与社会稳定和安定团结密切相关。但同时,上述公民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被不断侵蚀。早在2002年,教育部就在着手“国家教育考试法”起草的前期调研和学术研究,自2004年起,教育部连续7年将考试法(草案)的制定、修改与审议作为其工作要点。但是10多年过去,音信全无,事已至此,不能再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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