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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冒名盗窃卖淫、背负犯罪记录13年,女子申请国赔168万

红星新闻
2021-05-06 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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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星新闻5月6日消息,近两年的维权后,山东邹城女子张伟华被他人冒名“盗窃卖淫”一事有了最新进展。

日前,张伟华向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申请了国家赔偿。张伟华说,鉴于邹城市人民法院在原盗窃案件中,未对冒名者身份信息进行严格审核等,导致张冠李戴,张伟华无辜背负了“盗窃罪、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罚金4000元”的刑事犯罪记录长达13年,使她蒙受了巨大的精神压力及名誉损失。

2021年4月,张伟华向邹城市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红星新闻记者获取的案件资料显示,2019年6月,张伟华偶然发现,自己的户籍信息里出现了犯罪记录:她于2007年4月16日被法院认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她还曾在2006年因卖淫被行政拘留五天。

这份由邹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书》内容显示,被告人系张伟华,化名张文娜、徐姗。

但实际上,2006年初至2007年,张伟华一直在外地打工,根本没有到过判决书中所认定的盗窃案案发地点。

这份判决书还显示,邹城市人民法院对该案公开开庭审理,“张伟华”到庭参加诉讼,且自愿认罪认罚。

2007年,“张伟华”因盗窃罪被判处缓刑

张伟华则说,她对判决书中所指的犯罪事实一无所知,更不明白自己是如何成为“被告人”。为此,她通过法律途径获取了当年的卷宗,发现卷宗中被告人“张伟华”的姓名、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均与她自己的身份信息吻合,但卷宗中的“张伟华”签名,并不是她所签写。

张伟华怀疑,是他人冒用了自己的身份信息,使得她无辜背负了“盗窃”“卖淫”两项犯罪或违法记录。

向当地相关部门反映情况后,2020年1月15日,邹城市公安局作出答复称,经该起盗窃案受害人辨认,张伟华并非盗窃财物的人员,真正实施盗窃的,应是曾与张伟华弟弟谈过恋爱的女子徐某。

邹城市公安局对卷宗中“张伟华”捺印指纹、签名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指出,“张伟华”的捺印指纹、签名,都不是张伟华本人所留、所写。

邹城市公安局称,依据指纹、笔迹鉴定意见,以及当事人陈述、有关证人证言等,可以证明:邹城市人民法院2007年相关判决中,被告人“张伟华”所犯的盗窃罪,并非张伟华所为。

在提供给张伟华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中,邹城警方称,将呈请邹城市政法委召开公检法专题会议,研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撤销2007年关于盗窃案的判决,并将根据撤销文书,呈报上级公安机关在公安内网中删除有关张伟华的犯罪记录。

邹城警方称,“张伟华”所犯盗窃罪,非张伟华所为

不久后,警方将冒用张伟华身份信息的盗窃案“正主”徐某抓获。2020年12月18日,邹城市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人徐某(冒名“张伟华”)涉嫌盗窃罪一案进行了再审。

在送达给张伟华本人的《再审案件告知书》中,邹城市人民法院称,(2007)邹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书》生效后,检方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徐某因盗窃罪被司法机关处理时冒用了张伟华的身份信息,造成认定的事实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为由,提出抗诉。

相关《再审案件告知书》

张伟华说,2020年12月18日庭审结束后,该案主办法官口头告知了张伟华判决结果:一是撤销原审判决;二是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三是徐某退赔该案还未退赔的400元。

对于这一结果,张伟华并不满意。她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本案再审时,她未被允许旁听,至今不知道她的身份信息是如何被徐某冒用的、公检法等机关又是如何对冒名者身份信息进行审核的。

张伟华说,获知自己无辜背负“盗窃”“卖淫”违法犯罪信息后,她承受了巨大的精神压力,周围的人对她指指点点,甚至连自己的丈夫都怀疑她“是不是真干了那些事”。

张伟华的代理人、北京富力律师事务所主任殷清利对红星新闻称,徐某盗窃案判决后,张伟华向法院索取判决文书,但遭到拒绝,“至今,我们对徐某的具体身份、住址等信息以及具体盗窃作案经过、冒名过程,无法全面掌握,根本无法启动民事侵权诉讼。”

为此,2021年4月,张伟华向邹城市人民法院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认为办案法官在当年办案过程中未对徐某的身份信息进行严格审核等,最终导致张冠李戴、张伟华背负“罪名”长达十余年;此外,在案件再审阶段,亦没有保障张伟华的知情权、参与权。

张伟华《国家赔偿申请书》

张伟华提出,邹城市人民法院应依法对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68万元。

红星新闻记者获悉,2021年4月22日,邹城市人民法院作出《受理案件通知书》称,经审查,张伟华的赔偿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该院决定立案。

相关《受理案件通知书》

(原题为《被他人冒名“盗窃卖淫”,山东女子背负犯罪记录13年 申请国家赔偿168万元》)

    责任编辑:柴敏懿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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