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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乡村振兴促进法:对强调“促进男女平等”应给予充分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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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乡村振兴促进法。乡村振兴促进法包括10章,共74条,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主任王瑞贺看来,乡村振兴促进法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坚持乡村全面振兴。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坚持城乡融合发展。在社会保障方面,完善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妇女和老年人以及残疾人、困境儿童的关爱服务;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教授齐顾波告诉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乡村振兴促进法的颁布对于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具有直接的指导与保障;有利于促成在全球前所未有大变局下我国内循环外循环的有机结合;更有利于城与乡、人与环境的和谐融合发展,是实现第二个百年目标的重要法律保障之一。
在齐顾波看来,乡村振兴促进法重申了“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并提出通过“在干部配备上优先考虑、在要素配置上优先满足、在资金投入上优先保障、在公共服务上优先安排”,以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的原则,亦通过明确“农民主体地位”“因地制宜顺应村庄发展规律”“统筹山水林田草沙”实现共享发展与绿色发展。
齐顾波认为,乡村振兴促进法一方面指导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基本农田和农业种质资源的保护利用,以及乡村人才的培养和引入,另一方面支持农业全产业链延伸、农业科技的研究和成果推广扩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长,促进农业和农村的资源最优配置、多功能性得到全面发挥,为内循环创造一个坚实的供给基础与可选市场。
“总之,乡村振兴促进法明确了乡村振兴与宏观发展、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关系,呈现了乡村振兴超越地域、超越单一产业领域和超越单一主体行动的丰富内涵,并在资源投入、组织建设、保障机制等方面指明了多元发展路径方向。”齐顾波说。
乡村振兴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丰富农民文化体育生活,倡导科学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发挥村规民约积极作用,普及科学知识,推进移风易俗,破除大操大办、铺张浪费等陈规陋习,提倡孝老爱亲、勤俭节约、诚实守信,促进男女平等,创建文明村镇、文明家庭,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建设文明乡村。
中央党校教授李慧英告诉记者,乡村振兴促进法第四章“文化繁荣”中专门提到“促进男女平等”,非常有意义有必要。因为妇女在农业生产中顶起大半个天,是农业劳动的主力军,此外还承担养老育儿的家庭职责,在乡村振兴中的作用不可忽视,需要充分发挥妇女作用。此外,促进男女平等就是“发挥村规民约积极作用”,还可以“推进移风易俗”“破除大操大办、铺张浪费”等陈规陋习,体现乡风文明。乡村振兴促进法强调促进男女平等,应给予充分肯定。
“要在乡村振兴中促进男女平等,至少有三方面工作需要进一步细化。”李慧英告诉记者,其一,应当赋予妇女与男性平等享有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包括娶进村的媳妇、留在村里的女儿户。这是乡村建设中的老大难问题,可以考虑将只能“男娶女嫁”,不允许男到女家作为陋习加以改变。根据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根据男女双方的约定,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村集体不能限制男方结婚到女方家落户,应允许女儿户享有村民待遇,而不是女方一结婚就剥夺其成为娘家所在村庄村民的权利。这对于改变农村生男偏好的陈规陋习都非常有好处。
其二,在乡村治理中应更多发挥妇女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妇女不仅应当是农业劳动的半边天,也应当成为乡村管理的半边天,比如妇女在村民代表中的比例达到50%,女性在村民小组长、村委会委员中的比例到达30%~50%,充分发挥妇女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
其三,倡导男女共同分担家庭职责,共同照顾老人和孩子。这是男女平等的重要内容之一,可以改变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性别分工,使孩子获得双亲的爱护,还可以体现夫妻互帮互助,有利于男女平等在乡村落地,促进乡村文明。
农业农村部法规司司长王乐君表示,农业农村部将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切实做好法律的贯彻落实,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法治保障。强化制度配套,落细落实任务。积极配合立法机关制修订粮食安全保障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研究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来源:中国妇女报
作者: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 王春霞
原标题:《专家解读乡村振兴促进法:对强调“促进男女平等”应给予充分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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