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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湃说法|溺亡女童与夺刀少年,专家称应表彰但别宣传
四川达州市大竹县8岁女孩李微(化名)为救落水小同伴,不幸溺水身亡。
据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了解,悲剧发生后,当地曾打算为其申报“见义勇为”称号,却未获批准。大竹县综治办负责人称,李微申报 “见义勇为”称号之所以不被批准,是因为对未成年人见义勇为行为不提倡、不宣传、不鼓励,避免盲目模仿。
四川省见义勇为基金会也给出了两点理由:一是在《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中,对未成年人实施此种行为没有明确规定;二是李微属于未成年人,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在没有自保能力或不明确危险的情况下实施救人,不具备见义勇为的相关要件。
7月2日,该消息在微博上广泛传播,网友纷纷质疑大竹县政府的处理方式是否妥当。
“大竹政府认为李微不具备见义勇为相关条件的想法非常荒唐,凭什么说表彰了这个孩子就会导致其他孩子模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皮艺军向澎湃新闻表示。
除此之外,有网友将此事与江西夺刀少年相比较。网友“闲散无事人”质疑称,同为青少年,江西夺刀男孩被评见义勇为,救人溺亡女孩凭什么不能评见义勇为。
皮艺军认为,之所以产生差别待遇,缘于两者在见义勇为后结局不同。
“目前我国对于表彰为见义勇为的判定,一直存在只重视结果而忽略过程的问题。拿夺刀少年和女孩溺亡事件比较,两者其实都属于青少年见义勇为。夺刀少年制服了歹徒,但女童却溺亡了,政府在做表彰决定的时候肯定会优先考虑没有死亡且做出成绩的一方。”皮艺军认为,如果救落水同伴的小姑娘没有死,估计最后结局会与现在不同。
澎湃新闻发现,早在2007年8月,教育部就曾出台文件,要求未成年人懂得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条件下见义勇为。但对于是否提倡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目前我国各省市的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鲜有明确规定。
如江苏南通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副秘书长曾表示,为增加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不鼓励未成年人见义勇为。
“不鼓励青少年见义勇为,是因为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有紧急避险权。但对于已经发生的青少年见义勇为行为,政府应当在不过度宣传的原则下进行表彰。”著名社会学家周孝正表示。
周孝正认为,从见义勇为的动机和效果的关系来看,就算夺刀少年成功救人,并授予见义勇为的奖励一事,也不应该过度宣传。
“我建议未来讨论是否授予未成年人见义勇为表彰时,不应只从负面考虑,而是应该在宣扬生命第一的原则下,鼓励见义勇为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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