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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将快速查处拆除正在搭建的违法建筑,拒拆影响个人信用

澎湃记者 李继成
2014-07-02 18:03
来源:澎湃新闻
浦江头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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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意见》明确将快速查处拆除正在搭建的违法建筑,并且,当事人拒不拆除或逾期不拆,将被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王辰 澎湃资料

        7月2日,上海就《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违法建筑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重点内容做了解读。

        上海市建设管理委主任汤志平介绍,上海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违法建筑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和强调了违法建筑治理工作的目标,强调要健全一套违法建筑治理工作体系,涵盖市、区县、街道镇三级,加强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建立一套违法建筑综合管控机制,用好法律、行政和社会资源手段,形成管理执法的工作合力;制定一套有利于快速拆除在建违法建筑的执法流程,确保正在搭建违法建筑的行为能够得到立即制止;锁定一批社会矛盾突出、安全隐患大、群众反响强烈的违法建筑,实施销项式管理,逐步清除存量。

        《实施意见》规定,对正在搭建违法建筑的违法建设行为,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拆违实施部门可依法强制拆除正在搭建违法建筑;拒不拆除或逾期不拆,将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依法快速拆除,保证“新账不欠”

        《实施意见》明确,快速查处拆除正在搭建的违法建筑,确保“新账不欠”,是遏制违法建筑蔓延势头的关键。

        市人大法工委正式复函市建管委,表示拆除违法建筑的法律依据是多元的,《城乡规划法》、《消防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上位法,均属于地方性法规需要遵从的法律依据的范畴,从而进一步明确了对在建违法建筑实施快速拆除的法律依据。

        据此,《实施意见》明确,对正在搭建违法建筑的违法建设行为,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拆违实施部门应当依据《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依法采取强制拆除正在搭建违法建筑的措施。同时明确,对在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包括公共绿地、公共活动场地、停车场、消防通道等场所)搭建的违法建筑视作障碍物,可由拆违实施部门立即代为拆除。此外,还专门制定了针对正在搭建的违法建筑快速拆除的执法程序和文书,印发全市拆违实施部门执行,保证全市执法行为的规范统一。

加大对违法建设当事人的查处制约力度

        违法成本低、执法成本高,一直以来困扰着违法建筑治理的执法实践。必须强化对违法建设当事人的严肃查处和综合制约,把“查违”和“查人”有效结合起来,各方面已经对此形成高度共识。

        《实施意见》相应作了制度规定:增加违法成本,违法建设当事人拒不拆除而由拆违实施部门实施强制拆除的,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并处以罚款;除对业主罚款外,对设计、施工单位等其他违法建设当事人也强调了处罚规定;对违法建筑涉及占用耕地的,由规土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当事人拒不缴纳强制拆除施工费用或者拒不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加强对违法建设当事人信用管理,建立黑名单制度,联合征信部门对限期责令拆除、当事人拒不拆除或逾期不拆除的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对搭建违法建筑的个人和单位,在各类先进评比和表彰中实施一票否决。

违法建筑治理纳入消防监管重要内容

        汤志平表示,在调研中,管理部门了解到很多基层一线在开展拆违工作时,联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形成执法合力,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从当前群租整治的经验看,公安消防部门主动作为,能较好地打开此类顽症治理的工作局面。这说明还是要不断提升法制思维,充分调动各种资源,综合运用包括《城乡规划法》、《行政强制法》、《土地管理法》、《消防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在内的各类法律资源,同时加强联合执法,形成良好执法环境。

        为此,《实施意见》明确,将违法建筑治理纳入消防监管重要内容。拆违实施部门在查处违法建筑的过程中,发现存在火灾隐患的,及时书面告知公安消防机关并会同公安消防机关开展联合执法。特别强调,对占用消防车通道且拒不整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难以整改、使用彩钢板搭建且耐火等级低等严重影响消防安全的违法建筑,要坚决予以查处。同时明确,对拆改公房等存在损毁、占用公共财物情况的,依据《治安处罚法》,可由公安机关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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