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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原副行长吴晓灵批金融监管“行政化”顽疾

澎湃记者 陈月石 杨晓宴
2014-06-28 14:07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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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晓灵在接受澎湃记者采访时说,货币基金等非银行机构存入商业银行的同业存款,应该缴纳存款准备金。  CFP 资料 

        在金融业综合经营的现实下,中国金融监管应改变目前以机构监管为核心的行政化管理模式,转向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国际通行模式。

        6月28日上午,在首届上海交通大学美国杜克大学金融法治国际论坛上,原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作出上述呼吁。吴晓灵现年67岁,其眼下的另一职务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金融立法是她的份内事,也是她时刻在思考的问题。

        所谓金融综合经营,又名混业经营,即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业务相互交叉和跨界。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当前金融跨界产品日益繁多,金融综合经营已成现实。而中国的金融监管框架,其关键词仍是“分业”,主要操盘者是一行三会,即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各管一摊,银监会管银行、信托机构,证监会管证券机构,保监会管保险机构。

        一向敢言的吴晓灵指出,以机构监管为核心的行政化管理模式存在两大偏颇:

        一,没能把握好监管机构和机构之间的界限,有时候,监管当局管的事,本是机构本身风险控制应该做的。

        二,当市场上需要有新的跨界创新时,几个监管当局之间协调沟通时“非常困难”。一方面,对于自身监管的机构,如果它想要“跨界”去做别的业务,各监管部门往往采取宽容的态度;另一方面,对于别的监管部门管的机构,如果它想要“跨界”,各监管部门会“采取比较强烈的抵制态度”。

        吴晓灵坦言:“没有机构监管不行,总要有一个监管部门对机构的生死负责,但没有统一的行为监管,市场秩序就会陷入混乱。中国目前所谓的影子银行、理财市场和资管市场的混乱现象,就在于法律关系不清,同样法律关系的产品,没有执行统一的监管原则。”

        在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这一愿景下,如何立法监管,是不可回避的话题。对此,吴晓灵指出,在中国目前的情况下,出台综合性的金融服务法不具备条件,用国务院决定的方式明确金融业的重大原则问题,比下达专项文件更符合法治国家的原则。

        “修订目前任何一部法律,都达不到(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这样的要求,而单独立法又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因此,应该用国务院决定的方式。”吴晓灵说。

        吴晓灵提出,金融立法需要思考的第一个问题就是,能否以金融功能为边界整合金融立法,为牌照式管理奠定法律基础。

        一直以来,尽管在行业划分上没有争议,但对各行业的功能如何划分则有争议。就此,吴晓灵说,银行业的核心功能是创造信用货币,证券业的核心功能是搭建直接融资的平台,保险业的核心功能在于为社会应对风险提供保证,信托业的核心功能则是替社会公众进行财产管理。

        她强调,各业的核心功能与核心业务应实行独立法人经营,非核心业务则可实行单项牌照管理。

        以信贷市场为例,吴晓灵建议进行三级牌照制管理:最低层次的,是不吸收外部资金的信贷组织,目前的小贷公司就是此类;第二个层次则是接受有限存款的信贷机构(金融公司),在国内体现为融资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最高层次的,则是吸收小额公众存款并办理结算业务的商业银行。

        吴晓灵作出上述建议的理由是,第三方支付机构近年来对金融业的冲击已表明,过去平行看待存款、贷款与支付结算功能的观念应该改变,现在银行业的核心功能是支付结算,支付结算账户存在的本身就是货币创造的形式,而且是吸收存款的方式。

        针对银监会此前关于适当调整存贷比构成的表态,吴晓灵在接受澎湃记者采访时说,货币基金等非银行机构存入商业银行的同业存款,应该缴纳存款准备金,“(存贷比)调整比不调整好,同业存款也应该纳入(存贷比)的分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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