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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死扶伤,杭州拟立法鼓励公民参与急救
路见危急病人仗义施救,如事后因病人未完全康复被以“救护不当”起诉求偿,是否能受法律保护?6月26日,《杭州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草案)》经修改后提请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鼓励经过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具备急救专业技能的公民对急、危、重伤病员实施紧急现场救助,其善意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不追究有关法律责任。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给予其奖励表彰。”
听证后增“经过培训”、“善意”等条件
澎湃记者注意到,对于公民急救权利、义务和保障,《条例(修改稿)》与此前的《条例(草案)》相比有一些变化:“鼓励具备急救专业技能的公民……”改为“鼓励经过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具备急救专业技能的公民……”“其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改为“其善意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并增加了“不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这是充分听取立法听证人的建议后做的修改”,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路江通告诉澎湃记者,“为的就是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6月6日,杭州市人大曾就《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召开立法听证会。
由于缺少法律保障,近年来出现一些病人或其家属起诉救助人的案例。“为弘扬助人为乐的美德、保护救助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对公民参与现场急救进行鼓励”,路江通说。
2004年1月12日,浙江慈溪人孙某驾驶摩托车发生侧翻,被派出所民警伟抬上警车送往医院,虽经救治,仍留下一级伤残。事后,孙某以“民警救助不当导致残疾”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慈溪市公安局赔偿。孙某认为,民警当时没有拨打120急救电话,而是把他非常吃力地扛上警车,未理会孙某因疼痛喊的“不要再碰我”,这样的救助造成了更严重的伤害。最终,其诉求被法院驳回。
要求各单位组织员工参加急救培训
虽然与草案相比,鼓励公民施救的免责条件趋向严格,但杭州的地方立法仍具有突破意义。目前,广州、武汉、南宁等地均有关于院前医疗、社会急救医疗的地方法规,但澎湃记者未在其中发现“鼓励公民参与急救”的规定。
2011年,深圳曾公布《深圳经济特区公民救助行为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除重大过失外对救助行为免责、举证责任由被救助人承担等原则,但该法规未能出台。
“原因应该是地方立法对民事法律关系的立法权限问题,过错责任及其举证原则应当由国家法律规定”,路江通表示,“杭州的条例若能实施,将是一大创新。当然,急救技能的培训必须跟上。”
按照杭州“条例修改稿”的要求,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组织人员参加红十字会、急救中心的急救培训;中小学校应组织开展急救知识教育;不到200人的单位应每年至少组织1人参加培训,200人以上的单位,每超过100人,每年增加1人参加培训;警察、消防员、保安、社工、导游、学校体育教师以及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员、乘务员等应当参加急救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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