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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报|河南高考替考案持续受关注,“作弊入刑”呼声渐高
6月17日,央视报道,有人组织武汉在校大学生“枪手”前往河南杞县等高考考点参加替考。随后,教育部派出工作组赶赴河南、湖北指导督办调查。
6月18日,河南省招办宣布,已查实今年违规违纪考生165人,其中替考127人。湖北武汉警方表示,不排除社会人员冒充高校教师招募大学生替考的可能。视案情进展,两地警方或联手,彻查替考团伙。
河南替考案再一次震惊全国,但不少媒体也指出这并非号称“史上最严”的高考首次曝出漏洞,如何杜绝此类现象频频发生也成为探讨焦点。
为了防止高考舞弊,近年来,各地采取了多种办法。
如广州使用了人脸识别系统,监考人员在比对身份信息后如有疑虑,可以让考生考完试后通过人脸识别系统进行身份验证。这套系统将比对考生报名时准考证、现场、身份证的照片,查看相似率,进而作出判断。
甘肃省则从报名关口抓起,严格审查考生资格,在监考环节加强了技术防范力量。
为防止监考人员被收买,江西省规定,高考监考员安排采用计算机随机编排三套以上方案,在每科考试前30分钟抽签确定。
但技术层面的改进和升级,显然还不足以保障高考的“安全”。
《人民日报》6月19日综合新华社的报道指出,除杞县、通许县高考替考事件外,就在高考前两天,山东省18名大学生打算到河南做高考“枪手”,还未动身就被济南警方抓获。6月5日,济南警方经过长期侦查守候,抓获了计划跨省组织高考舞弊的嫌疑人王某及其招募的18名大学生“枪手”。
报道中称,教育考试部门和法律界人士认为,消除高考替考顽疾,还需提高参与人员的违法成本。
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一律取消本次考试所有科目成绩,并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高考、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对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的在校大学生,还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包括《人民日报》、《新华日报》等在内的多家报纸均援引了几名专家对此的看法。
“这样的规定仅仅只是针对‘枪手’和被替考的考生,对幕后的策划和组织者威慑力不够。”江西师范大学法律系主任颜三忠教授说,因为没有法律依据,包括替考在内的很多考试舞弊行为的违法成本太低,导致不法分子肆无忌惮。
颜三忠说,高考、公务员考试、事业单位招聘考试舞弊行为频发,已经严重危害社会公平,建议尽快制定考试法,并对刑法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对考试的全过程作出法律规定,明确对各种违法行为的处罚,让参与替考等行为的考试舞弊者受到严厉制裁、付出高额成本。
“作弊入刑,才能起到威慑作用。”广东省考试院副院长黄友文也认为,应尽快出台考试法,从刑法层面加大对替考等舞弊行为的惩治力度,构建社会诚信体系。
该报援引新华社文章称,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替考行为的处罚均有明确规定,遗憾的是主要针对替他人考试的学生和由他人替考的考生,而且停留在治安管理处罚层面。
法律法规缺乏对策划组织者和监考人员违法犯罪行为的实质性规定,所谓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条款,由于缺乏刑事法律支持而难以落实。
文中呼吁,修补法律法规漏洞,让所有参与替考作案的人都无所遁形,才能用替考参与者的痛捍卫高考的公平。
此外,《法制日报》也同步发表了《打击非法组织考试应当完善刑法》的评论。
该文分析,目前来看,相关监考人员可能涉嫌两个罪名: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组织者可能涉嫌两个罪名: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和行贿罪。相关考生和家长则可能作为共犯涉罪,也有可能只接受行政、纪律处分或者治安处罚。
该文称,从立法上加大对替考组织者、策划者和公务人员参与者的法律成本,在《刑法》上加入相关罪名,在行政责任上加大处罚力度,才能真正杜绝“替考门”的再次发生。
关于出台考试法的呼吁由来已久。2005年曾有多家媒体报道,《国家教育考试法》草案已完成,其中规定考试违纪作弊、徇私舞弊等行为将被视为违法甚至犯罪行为,最高可判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后来教育部辟谣,称考试法尚处于前期调研和学术研究阶段,没有列入立法计划。
此后,在2007年底,时任教育部新闻发言人王旭明透露,《考试法》正在拟定中,准备提交给国务院法制部门通过。
遗憾的是,这样一部被寄予厚望的法律,时至今日仍杳无音信。
该文直接呼吁加快立法进程——只有依法惩治幕后公务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才能从源头、制度上杜绝考试作弊,捍卫考试制度的公平和公信。
教育部回应称,由他人代考者,一律取消本次考试所有科目成绩,对替考的在校大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河南省招办称已向公安部门报案,并对考生视频信息进行比对审核;湖北相关部门也称会严肃处理参与河南替考的在校生。
这种迅速回应也受到不少质疑。
《北京晨报》6月19日发表评论文章称,遮丑心态比替考更可怕。
文中指出,替考事件之所以发生,更重要的是地方有关部门的遮丑心态。当央视揭开替考事件的冰山一角,河南省马上回应称已查实违规违纪考生165人,其中替考127人。毋庸讳言,高考舞弊事件对地方政府形象确实有影响,但一味地遮遮掩掩也是失职的表现。
文章认为,媒体的曝光,舞弊者的“丑”终究遮掩不住,当下,既需要查明真相,严惩舞弊者;更需要亡羊补牢,完善制度设计,尤其是要加强体制外监督,让地方有关部门遮不住也不敢遮高考的舞弊丑闻,倒逼考试的严肃性、公正性。
《中国青年报》6月19日也发表评论文章称,此次事件官方反应虽然很快,但都还属于媒体曝光和舆论压力下的“被动反应”。该文认为,高考替考,应吃药的绝不仅是河南湖北。
文中质疑替考所牵涉的仅仅是媒体曝光的几个地方,还是更大面积、更可怕的蔓延?庞大的替考利益链仅仅露出冰山一角,暴露的只是长长的利益链底层的一部分,到底哪些主监考的领导被买通,哪些考场全面沦陷,多少监考者成了内鬼?
这些都需要教育部门和警方顺藤摸瓜地调查和追踪。以雷厉风行并且毫不留情地彻查和严惩,洗刷替考案给地方和教育带来的巨大耻辱,捍卫高考公平,捍卫“高考公平”这个人们心中的公平底线。
文章认为,虽然高考有很多弊端,但“公平”是公众最看重的高考红利;虽然潜规则充斥于各行各业,但高考仍然是相对最公平、最干净的一场考试。必须要对替考利益链上的每一个人追究责任,并让他们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让公众看到“高考舞弊”是带电的、绝不能碰的高压线。
该评论文章指出,每年都有高考舞弊案曝光,每次替考案发生后,前面都会冠以地方符号,比如陕西洋县替考案、甘肃天水替考案、安徽砀山替考案,前面冠以地名,一般都只是冠名的地方吃药反省,而其他地方都当作跟自己没关系,自己只是异地丑闻的围观者。
正是这种与己无关的围观者心态,使同样的问题每年在不同的地方发生。
《新京报》6月19日的社论中也同样指出,此次“替考门”这并不是一起偶发事件,在这之前陕西和山东等地也发生过类似替考事件。
文中称,高考作为国家最高级别考试,被寄予极高的公平、公正期待,但替考等舞弊现象却屡禁不止,几乎年年发生。
究其背后原因,依旧是缺少在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明确罪名,使得幕后黑手往往能以极低的代价蒙混过关。
因此,从立法上加大对替考组织者、策划者和公务人员参与者的法律成本,在《刑法》上加入相关罪名,在行政责任上加大处罚力度,使替考组织者和策划者得不偿失,不敢越雷池一步,才能真正杜绝“替考门”的再次发生。
除了呼吁从法制上予以完善外,也有多家媒体要求严查“枪手”背后的人。《新华日报》在6月19日发文质疑,高考已层层设防,但为何“枪手”可以一路通畅?为何替考成为了一条产业链,不但明码标价,而且寻觅替考的小广告能公然贴在高校。仔细观察替考链就可以得出:只要有金钱铺路,层层关卡都能打通。在这条产业链上,“枪手”只是底层,替考组织者也不过是违规替考的掮客,而最终是那些主监考人员的“开闸放水”,才让原本严密的高考程序化为无形。
文中称,一旦替考组织者从源头突破防线,则种种监考举措都是虚设,指纹验证这样的技防措施也无以应用。
因此,监管住人才是遏制替考违规发生的根本。约束教育权力运行,才能堵住替考之门。
《扬子晚报》6月19日发表评论,呼吁关注谁是“枪手”背后的发令者。该文称,从目前媒体曝光的情况看,有理由相信,高考替考事实上已经形成一条地下产业链。
在央视的暗访中,负责组织替考的“李老师”表示,在他们操作高考替考的河南几个县城进行,他们可以买通关系,在监考的各个环节获得通融。
“县城就那么大,有头有脸的人基本上都是通的。”从事后“枪手”均能畅通无阻地进入考场,甚至有“枪手”在指纹识别时用错手指都能通过检查来看,其所言非虚。
这也就意味着,因为有了权力的介入,高考替考已经变成可以公然交易的明规则,它不仅突破了层层的防线,游离于监管之外,事实上还可能受到某种程度的保护和配合。
文中称,在这起高考替考案中,沦陷的不仅是高考的公平,更是一个地方的基层治理和权力品质。
该文认为,对于高考的监管,最终要回到人的因素——违规违纪的考生和替考者,终将为他们的行为付出代价,但他们只是这条替考利益链的最末端,有关部门有没有决心和魄力追根溯源,找到幕后策划者和有话语权的关键性人物,才是公众最为关切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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