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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贸区条例草案大改40余处:适用范围删去“28.78平方公里”
6月17日上午,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草案)提交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十三次会议进行二审。按计划,上海市人大将在7月份加开一次常委会对其进行表决。条例拟于8月1日起实行。
相比4月上会的一审稿,此次自贸区条例草案二审稿进行了40多处的修改。
据悉,一审稿公开征求意见后,累计收到市民以电子邮件、来信、网络留言等形式提出的修改意见共203条;外国驻华机构以及兄弟省市有关单位、个人也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平台提出来修改意见和建议。
三点原则:预留制度创新空间
上海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丁伟在做审议结果报告时说,不少委员提出,考虑到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还在动态推进当中,且条例草案许多内容涉及国家事权,“如果写得过于具体,难以给今后的试验探索留下足够的空间。”因此,建议将条例草案修改得更具指导性、引领性。
法制委员员建议在条例草案修改中把握三点原则:
一是预留制度创新空间,处理好改革的阶段性与法规相对稳定性之间的关系。“对一些改革创新还在持续深化的内容,如海关监管制度创新等,建议通过‘概括加列举’等表述方法,增强立法的前瞻性。”丁伟说。
二是科学厘定条款内容,把握好中央事权与地方事权内容修改的侧重点。
三是抓住简政放权这个关键,积极为培育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提供保障。
增列“自主改革”规定
据丁伟介绍,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中,增加了自贸试验区建设的工作原则,即落实中央提出的建设自贸区的总体目标,必须立足国家战略,围绕上海“四个中心”建设。
此外,二审稿在在总则中还增加了“自主改革”的规定,作为第四条:“本市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应当聚焦制度创新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充分运用现行法律制度和政策资源,改革妨碍制度创新的体制、机制,不断激发制度创新的主动性、积极性,营造自主改革、积极进取的良好氛围。”
二审稿还将一审稿中较为后置的“社会参与”部分内容放入总则,并修改为两款。
适用范围删去“28.78平方公里”表述
也有删除的内容。
二审稿总则“适用范围”条目中,即删去了“自贸试验区涵盖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洋山保税港区和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的表述。上述4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面积为28.78平方公里,即总体方案规定的上海自贸区的地理范围。
丁伟解释,这一修改是因为,此前总体方案已经明确规定了自贸试验区涵盖的区域范围,条例草案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重点在于明确上海市有关推进自贸试验区的工作和活动适用本条例,不列举自贸试验区涵盖的区域,不影响各项工作的推进,“且有利于保持法规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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