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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落实“爱国者治港”:修改完善香港选举制度始末

《瞭望》新闻周刊微信公号
2021-05-02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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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习近平主席在听取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林郑月娥2020年度述职报告时指出,香港由乱及治的重大转折,再次昭示了一个深刻道理,那就是要确保“一国两制”实践行稳致远,必须始终坚持“爱国者治港”。这一重要论述,是对香港回归以来“一国两制”实践经验的高度提炼,是对“一国两制”实践规律的深刻揭示。

什么是“爱国者治港”?简言之,就是回归祖国后的香港要由爱国者治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权要掌握在爱国者手中。这不是什么新概念、新诠释,而是中国共产党提出“一国两制”方针的初心。

1984年6月,邓小平同志在会见香港知名人士时,提出一段阐释“一国两制”方针的经典论述:“‘港人治港’有个界线和标准,就是必须由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来治理香港。”

什么叫爱国者?“爱国者的标准是,尊重自己民族,诚心诚意拥护祖国恢复行使对香港的主权,不损害香港的繁荣和稳定。”这是邓小平同志在香港回归前所界定的标准。

结合香港过渡时期和回归以来出现的各种现象和问题,爱国者必然真心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必然尊重和维护国家的根本制度和特别行政区的宪制秩序,必然全力维护香港的繁荣稳定。

2019年10月,中共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完善特别行政区同宪法和基本法实施相关的制度和机制”“坚持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治港’”。

2021年3月,为顺应推进“一国两制”事业的时代呼唤和落实党对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提出的明确要求,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修改完善香港特区选举制度,堵塞反中乱港分子利用选举进入特区管治架构的制度漏洞,从制度机制上全面贯彻、体现和落实“爱国者治港”原则,建立一套符合“一国两制”制度体系和香港实际情况的新的民主选举制度。

这是一个推动香港由乱及治的重要决定,一项正本清源的重大部署,体现了习近平主席和中央对开创“一国两制”事业新格局、维护香港长治久安的良苦用心和历史担当,回应了香港社会人心思治的主流民意,开启了香港迈入良政善治的新篇章,并将从根本上保障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和香港社会的整体、根本及长远利益,具有历史的必然性、时代的进步性和制度的生命力。

捍卫政权安全政治稳定 选举制度非改不可

为何要在此时修改完善香港选举制度?

2021年1月,香港警方拘捕了反中乱港分子戴耀廷等涉嫌组织策划、参与去年所谓“35+”“初选”的50余人。其中47人于3月1日被特区政府律政司以“串谋颠覆国家政权罪”起诉。

何为“35+”“初选”?这是反中乱港分子妄图复制“颜色革命”而布局在体制内的夺权阳谋。他们打着所谓“公民投票”的幌子,裹挟部分民意,提前进行选举动员和配票,企图在原定于2020年9月举行的特区立法会换届选举中攫取过半数议席(即多于35席,立法会原有议席共70席)。混入立法会后,这些“揽炒派”(“揽炒”意为同归于尽)议员就可以无差别否决特区政府一切重要议案,瘫痪特区政府运作,以此要挟中央满足其所谓政治诉求。不然的话,就“揽炒”搞垮整个香港,并鼓动外国反华势力对我进行制裁。

现行香港选举制度中,并无所谓“初选”的制度设计。所谓“初选”实质上就是反中乱港分子对从体制内夺取特区管治权进行的预演。

为了实现“35+”的夺权图谋,反对派还“瞄准”功能界别选举,精心选择界别进行“种票”(提前安插人员)。特区政府选举事务处2020年6月公布的选民数字显示,部分功能界别选民数字出现异常大幅增长。

在此之前,反中乱港分子制造“黑色恐怖”,凭借不公平选举收割政治利益。在“揽炒派”精心布局下,2019年特区第六届区议会选举乱象丛生。爱国爱港阵营参选人受到“黑暴”滋扰,无法进行正常的选举活动。一批看似背景简单、实则背后有人“指点”的所谓“素人”趁机登堂入室,窃取大量区议会议席。反中乱港势力把持了全港18区中的17个区议会,原本应专注社区民生事务的区议会从此沦为政治“秀场”。“揽炒派”区议员领着纳税人上缴的“公帑”,却罔顾民生困苦、社区建设,令香港普通市民深受其害。

操控区议会、策划“初选”、“抢攻”功能界别,反中乱港势力的目标很明确——增强在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中的“话事权”和窃取立法会的控制权。

一段时间以来,特别是2019年“修例风波”发生后,内外反中乱港势力一直打着所谓以“两条腿走路”推进“颜色革命”的如意算盘。一方面在街头制造“黑暴”、鼓吹“港独”,图谋使香港“变天”;另一方面妄图利用现行选举制度漏洞,加紧在体制内展开“揽炒”式夺权,其最终目的就是要把香港变成一个渗透颠覆国家的基地、一枚遏制中国发展的“棋子”。

另外,在香港反对派恶意阻挠破坏下,近年来香港特区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长期对立,立法会内斗无为,特区社会管治效能下降,社会经济深层次矛盾长期无法得到解决。仅从2019年10月到2020年5月,在反对派议员故意“拉布”(指通过冗长辩论来阻挠议事)下,立法会内务委员会长时间停摆,有多达14个法案不能及时审议,超过80个附属法例得不到处理。

中央当机立断,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实施香港国安法,成功终结了在香港的国家安全不设防历史,有效遏制了街头“黑暴”。但香港发生“颜色革命”的警报仍未解除,反中乱港势力仍然“贼心不死”,妄图钻现行选举制度的空子,混入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架构,持续兴风作浪,瘫痪特区政权运作,甚至颠覆特区宪制基础,严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和香港繁荣稳定。

随着社会政治形势的发展变化,香港现行选举制度的缺陷逐步显现,特别是在“修例风波”和第六届区议会选举过程中,暴露得更加充分,令香港“一国两制”实践面临重大现实威胁。而香港本地又没有足够强大的纠错动力和能力,若任其发展,香港将大祸临头。面对如此危局,中央再次果断出手主导香港政制发展,扶大厦之将倾。

“为确保香港能够长治久安,‘一国两制’实践能够行稳致远,中央修改完善香港选举制度,落实‘爱国者治港’原则,十分及时和必要。”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谭惠珠说。

中央该出手时就出手,一旦出手必到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张勇坦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完善香港选举制度最直接、最重要的目的,就是要有效弥补香港特区选举制度中存在的漏洞和缺陷,确保行政长官必须由中央信任的坚定的爱国者担任;确保爱国爱港力量在选举委员会和立法会中稳定地占据压倒性优势;确保反中乱港势力在任何情况下都无法进入香港特区政权机关,进而为“爱国者治港”提供坚实稳固、安全可靠的制度保障。

中央“决定+修法”与特区“本地立法”

共同完成选制修订

“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意义重大,也是一项紧迫任务。‘爱国者治港’是‘一国两制’方针的应有之义,中央在这个问题上的态度是一以贯之、从未改变的。”2021年3月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韩正参加全国人大会议香港代表团审议时强调。

3月11日,北京人民大会堂再次为香港响起长时间的热烈掌声。近3000名全国人大代表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按下表决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高票获得通过。这是继制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后,国家完善香港特区法律和政治体制的又一重大举措。

全国人大决定明确,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必须全面准确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确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确保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治港”,切实提高香港特别行政区治理效能,保障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全国人大决定对调整和优化选举委员会的规模、组成和产生办法,赋予选委会新职能,扩大立法会规模、调整选举方式,以及设立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等作出原则性安排,并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决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

在全国人大决定出台前后,中央秉持一贯的诚意,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依法立法,接连以多种方式,广泛收集香港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3月15日至1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就落实全国人大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连续3天、密集进行了60多场座谈会,加上走访约谈,超过1000名香港各界代表人士的有关意见被广泛且认真地听取。

3月30日,外界关注的焦点再次落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根据全国人大有关决定的授权,全票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对香港特区选举制度作出系统修改和完善,明确规定了选举委员会的构成和产生办法,新的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以及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的运作机制等。国家主席习近平分别签署第75、76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新修订的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自2021年3月31日起施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这两项法律修订案,标志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据宪法权力、在国家层面、采用“决定+修法”的方式完善香港特区选举制度的立法工作顺利完成。

全国人大有关决定和新修订的香港基本法附件一、附件二,从国家层面规定了香港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核心要素和主要内容,同时也给香港特区本地立法留下了很大空间。完善香港选举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这需要香港特区在本地立法中全面准确有效对接,与国家立法一道,形成一整套有利于“爱国者治港”、符合香港实际情况的新的民主选举制度。

在中央完成有关修法工作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林郑月娥和香港特区政府主要官员均坚定表态,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后的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全力以赴开展修改本地相关选举法律的工作,确保特区政权机关顺利换届和政治体制有效运作。

4月13日,香港特区政府将《2021年完善选举制度(综合修订)条例草案》刊宪,并于14日将其提交立法会审议。这标志着新的选举制度在香港特区的“落地”工作正式展开。此次将修订特区8条主体法例及24条附属法例,涉及内容众多,故采用综合性条例草案方式提交立法会审议。特区政府表示,会全力配合立法会审议工作,争取早日通过“条例草案”,以开展接下来大量的选举筹备工作,包括将于今年9月19日举行的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选举、12月19日举行的第七届立法会选举,以及明年3月27日举行的第六届行政长官选举,贯彻落实新选举制度。

此次修改完善香港特区选举制度,具有坚实的政治、法律和民意基础。

香港法学交流基金会秘书长陈晓锋认为,回归以来,香港选举制度的发展演变一直由中央主导和决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为完善香港选举制度、解决相关问题已数次解释基本法和作出相关决定,是在国家层面行使宪制权力。

陈晓锋说,中央是“一国两制”的创制者,香港基本法由全国人大制定。香港实行“一国两制”源于国家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而全国人大的职权包含了“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事实证明,依据宪制秩序,中央理应是香港民主发展、选举制度完善的主导者。中央此次修法也给香港本地立法留有空间,显示了中央全面管治权和特区高度自治权有机结合的特点。

对于此次修改完善香港选举制度,香港民建联、香港工联会、香港经民联、香港新民党、香港自由党等香港主要建制派政团,纷纷第一时间发表声明表示坚决拥护和支持。

“我们为香港终于可以扫除政治乱象,聚焦民生经济,全力以赴融入国家发展大局而欣慰、振奋。”香港工联会会长吴秋北表示,香港要实现良政善治必须完善选举制度,确保“爱国者治港”原则全面贯彻落实。这一原则是维护国家安全、抵御外来干预的强力“疫苗”。

此外,香港政界、工商界、金融界、同乡社团、爱国爱港专业团体及人士等社会各界纷纷发声坚决支持中央此次修法。他们认为,这将为香港发展优质民主、实现良政善治提供制度保障,并将提高特区治理效能,强化行政主导体制,为香港社会未来的繁荣稳定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自全国人大作出完善香港特区选举制度的决定后,很多香港市民自发前往“香港各界撑全国人大决定完善选举制度连线”在全港各区摆设的街站或通过联署网页,签名支持,表达盼望香港重回正轨、长治久安的心声。从3月11日至21日,短短11天,就收集到了238万多个有效签名。此外,香港紫荆研究院的民调显示,约七成市民认为完善选举制度增强了港人对香港前景的信心。

这充分说明修改完善香港选举制度是民心所向、大势所趋,中央对饱受“黑暴”荼毒的香港社会追求理性、安定的主流民意作出精准回应,也表明全中国人民对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及发展利益、保持香港繁荣稳定具有高度共识和强烈意志。

针对性进行系统完善 发展特色优质民主

新修订的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共12条,附件二共9条,基本保留了原来的附件一、附件二的名称、体例和框架结构,内容进一步充实细化,更加具有操作性,特别是针对香港回归以来选举实践中暴露出来的制度漏洞和缺陷作出系统性完善,香港市民广泛、均衡的政治参与得到更好保障,民主质量将得到提升。

此次完善香港选举制度,核心是对选举委员会重新构建和增加赋权。

“重新构建”主要包括:

一是扩大规模,将选举委员会人数由1200人增加至1500人。

二是增加界别,将原来的四大界别增加到五大界别,将“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政协委员和有关全国性团体香港成员的代表界”单列为第五界别,在选委会中强化了国家利益的代表。

三是分组优化,将原来的38个界别分组调整为40个界别分组,增设“中小企业”“基层社团”“同乡社团”“内地港人团体的代表”等界别分组,体现了均衡参与原则,增加了基层利益代表的声音。

选举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继续沿用原来的三种方式,包括当然委员、由提名产生的委员和由选举产生的委员。

“增加赋权”则指选委会除继续选举产生行政长官候任人外,还被赋予两项新的职能,即选举产生较大比例的立法会议员,直接参与提名所有立法会议员的候选人。立法会的规模与构成也因此发生变化。根据新修订的香港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每届从过去的70人增至90人,其中,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议员40人,功能团体选举产生的议员30人,分区直接选举产生的议员20人。

之所以作出这样的制度安排,是因为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立法会议员主要是代表香港社会的整体利益,而功能团体选举产生的议员主要是代表行业、界别的利益,分区直选产生的议员主要是代表地区的利益。让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议员在立法会中占多数,能使立法会更好地代表香港社会整体利益。

另外,由于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议员的选民基础与选举产生行政长官的选民基础相同,因此这样的议席分配也有利于在立法会中形成稳定支持行政长官的多数力量,促进行政和立法的顺畅沟通,维护并落实行政主导。

至于规定选举委员会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和参与提名所有立法会议员候选人,这就要求有意参选的人士除必须获得自己所在界别或地区的认可外,还必须在选举委员会各个界别都有一定的接受度。从而确保最终选出的行政长官和立法会议员是有较广泛代表性和认受性、有能力的爱国者,确保其在履职过程中能较好地将界别、团体或地区利益与香港社会整体利益结合起来。

值得关注的是,修订后的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地区组织代表”界别分组中没有出现区议会议员,附件二也取消了立法会中区议会(一)、区议会(二)的席位。这意味着区议会议员在选委会和立法会中的席位被取消。

“在区议会,反对派随意推翻此前建制派通过的多项民生工程,漠视民生事务和社区安宁。甚至还有反对派区议员提出一些激进政治口号和诉求,将政治凌驾于民生之上,引起许多市民的愤慨。”全国港澳研究会副会长刘兆佳说。

香港法学交流基金会副主席傅健慈认为,作出这一制度安排就是对区议会去政治化,目的是使其回归为社区居民服务的设计初衷,而不是成为反中乱港分子破坏“一国两制”的平台。

此次完善香港选举制度,另一大制度设计突破是设立了候选人资格审查机制。根据新修订的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新设立的香港特区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确认选举委员会委员、行政长官和立法会议员的候选人资格。香港特区国安委根据香港特区政府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的审查情况,向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出具审查意见书。

在香港原有的选举管理体系中,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工作由选举主任担任,缺乏一个专项机构对候选人进行完整的资格审查。同时,选举主任层级较低,不足以承担资格审查任务。

“香港选举制度的最大漏洞就是把关不严。”刘兆佳直言,对候选人的资格缺乏完备、严谨的审查机制,导致大量反中乱港分子混入特区治理架构。

刘兆佳指出,过往负责审查参选人资格的选举主任没有独立调查能力,即使怀疑部分参选人不符合参选资格,也只能通过表面上的公开言行进行调查,并向参选人作出提问。而警方国安处则是从国家安全层面着手调查,选举主任则不具备这方面的调查能力和资源。

根据新修订的香港基本法附件一、附件二,香港特区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根据香港特区国安委的审查意见书作出的选举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行政长官候选人和立法会议员候选人资格确认的决定,不得提起诉讼。

傅健慈认为,反对派经常滥用司法程序,对政府的政策无端进行司法复核,造成不必要的延误,甚至可能造成宪制危机、立法会停摆和施政瘫痪。“不得提起诉讼”的规定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

3月12日,香港湾仔,市民周先生带着 6岁的女儿来到签名桌前和女儿一起写下名字 王申摄 / 本刊

爱国的反对派仍有参政机会“双普选”目标不变

落实“爱国者治港”是否意味着反对派已无参政空间?

关于“爱国者治港”,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张晓明强调,有两个政策界限:一是,不爱国的人不能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权架构或管治架构,不等于说他们不能在香港正常工作和生活,只是说他们不能参与管治。二是,把不爱国的人特别是反中乱港分子排除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管治架构外,不等于说把所有的反对派或范围更广的“泛民主派”全部排斥在管治架构外。反中乱港分子和反对派特别是“泛民主派”不能简单划等号,反对派特别是“泛民主派”里面也有爱国者,他们将来仍然可以依法参选、依法当选。

经过此次修改完善后,香港选举制度依然具有高度的包容性与开放性。众所周知,在世界各国,一般只有具有本国国籍者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基于香港的历史背景和国际大都市特点,基本法规定,只要是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即可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全国人大有关规定重申保障永久性居民的这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而没有将其限于中国公民。

新的选举制度也引入了充分的选举竞争。根据新修订的香港基本法附件一、附件二,报名参选者需要获得选举委员会提名,并达到一定门槛。这意味着选举委员会成员将在确保候选人符合爱国者标准的前提下,会充分考虑民意认受、治理能力等因素,再决定是否让其“入闸”,从而形成一套爱国人才选拔机制,为选贤任能提供坚实制度保障。

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香港将军澳香岛中学校长邓飞认为,新的选举制度将有力阻止乱港分子利用选举进入选举委员会和立法会的企图,真正选出真诚拥护“一国两制”,有能力服务社会及市民而不是搞破坏的人。参选者围绕服务香港和服务国家的能力和水平,展开良性竞争,有助于提升香港管治团队的整体水平。

香港经济学家、丝路智谷研究院院长梁海明表示,可以预见,未来香港的政治生态出现良性转变,将为有能力、有视野的爱国人才提供大展拳脚的良机和平台,有效提升特区治理能力。

此次完善香港选举制度,是否意味着“双普选”目标终结?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此次对基本法附件一、附件二作出修改,而没有对基本法第四十五条和第六十八条作出修改,而这两条明确规定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最终达至普选产生行政长官和全部立法会议员由普选产生的目标。这充分说明,中央坚定推进香港民主政制发展的方向和目标没有变。

英国从来没有给予香港人普选的权利,因为英国政府1976年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时通过保留方式明确提出,公约关于定期选举的规定不在香港适用。“双普选”目标是中央在制定香港基本法时为充分保障港人民主权利而主动给予的选举承诺。香港回归后,中央始终支持并推动特区发展民主,多次展现落实“双普选”目标的巨大诚意。但在反中乱港势力刻意阻挠破坏下,香港民主发展裹足不前,“双普选”目标遥遥无期。

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委员、香港大学法律学院教授陈弘毅表示,选举制度完善之后,有不同政见的人士可以在目前所定出的框架之内参与选举委员会和立法会的选举,香港将出现比以往更有条件迈向“双普选”的政治局面,而这个时间表的安排,就要看未来新选举制度和新政治体制的运作状况。

“一国”的底线筑得越牢,“两制”的空间就越大。相信在全面实现“爱国者治港”之后,香港民主发展的道路会越走越顺,“双普选”目标会更早到来。

成功破解制度性难题“东方之珠”必将更加璀璨

长期以来,两大制度性难题一直困扰着香港社会,一个是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迟迟未立而导致香港特区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中门大开,另一个是香港政制发展问题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而导致香港社会争拗不断、撕裂加剧。

随着香港国安法的制定实施和新的选举制度落地执行,这两大制度性难题将得到有效解决,关乎香港政治稳定和政权安全的隐患和风险将得以消除,香港有望从长期的政治争拗和对立对抗中解脱出来,齐心协力抓民生,聚精会神谋发展。

在中央完成有关香港选举制度的修法工作后,林郑月娥坚定表示,她深信完善选举制度,落实“爱国者治港”原则,可有效解决近年香港社会泛政治化和内耗不断的困局,有助切实提高特区治理效能。特区肯定能用好自身的独特优势,并在中央的大力支持下,拓展经济,改善民生,确保“一国两制”实践行稳致远、香港长期繁荣稳定。

“香港国安法已实施,完善选举制度后,香港就能拥有正常、平稳的发展环境。香港各界人士可以更好地把握国家发展机遇,融入国家发展大局。”全国政协副主席梁振英说,形成符合香港实际情况的新的民主选举制度,选举产生的议员就能真正发挥议政作用,更好地服务选民。

在中央出手披荆斩棘、清除路障后,相信特区政府会乘势而为,拿出更加精准有效的施政措施,逐步破解就业、收入、土地、房屋、医疗等重大民生问题,解决影响广大市民生活的深层次矛盾,让香港市民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在涉及国家主权安全和市民根本福祉的大是大非面前,直面问题、解决问题,才是爱国者治港成色的最好体现。”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主任骆惠宁强调,香港国安法颁布实施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法完善香港特区选举制度,中央这两大举措是维护社会稳定、守护香港未来的“利剑”和“坚盾”。有了“利剑”和“坚盾”,就有了解决经济民生领域深层次问题的必备条件。

香港是中国的香港,国家好,香港一定会好。这是历史的大逻辑。成功实现几千年来人民小康梦想的东方大国,正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步伐势不可挡。这是香港发展的最大底气和最大依靠。

连接国家、沟通世界的香港,具有不可替代的历史角色和制度优势。“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已为香港擘画了更好融入国家发展大局的宏伟蓝图。香港如何积极有效地配合国家规划,将会决定香港今后的发展前途。

“通过参与‘十四五’规划、粤港澳大湾区等国家战略,我相信香港经济一定能再次腾飞。大家珍惜机遇、把握机遇,积极融入国家发展大局,与内地优势互补、协同发展,香港的未来必然会更加辉煌。”全国政协副主席董建华说。

全国政协副主席、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主任夏宝龙强调,无论是制定实施香港国安法,还是完善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以及我们所做的其他一切事情,都是在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都是为了坚定不移地让“一国两制”实践沿着正确的方向行得更稳、走得更远。

过去一年多来香港社会大局由乱及治的重大转折再次证明,中央是“一国两制”最坚定的领导者、践行者和维护者。制定实施香港国安法和修改完善香港选举制度,这套拨乱反正的“组合拳”使“一国两制”制度体系更加完善,特区将拥有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更加安全稳定的发展环境。香港正迎来新的发展阶段,相信在中央一如既往大力支持和港人齐心协力共同奋斗下,“东方之珠”必将更加璀璨,市民生活必将更加幸福,“一国两制”在香港的实践必将焕发出新的生机和活力。

刊于《瞭望》2021年第18期

(原标题:《瞭望·治国理政纪事丨修改完善香港选举制度始末》)

    责任编辑:汤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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