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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小说侵权最高赔偿:起点告纵横刊载《永生》获赔303万
近日,上海市二中院判决认定,纵横中文网未经许可擅自传播及授权他人传播网络小说《永生》的行为侵权,应当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起点中文网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费用3万元。这一赔偿金额也是全国网络小说侵权的最高判赔额。
独家网络小说被转载
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是“起点中文网”的运营商。2010年1月18日,原告与文字作品《永生》的作者王钟(笔名:“梦入神机”)签署了《白金作者作品协议》。根据协议内容,在协议生效之日起4年内王钟所创作的所有作品在全球范围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电子形式的其他权利永久转让给原告。同日,双方签署了附属合同,约定在协议期间内王钟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以及相关的一切衍生权利完全排他的归属于原告。
2010年7月,原告发现王钟在被告北京幻想纵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经营的纵横中文网(www.zongheng.com)上发表了《永生》作品。后经诉讼,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确认原告享有《永生》作品的著作权。但之后被告继续在其经营的纵横中文网上非法传播上述作品,更擅自授权案外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及上海畅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手机阅读基地和畅听网上使用该小说。
原告认为,被告严重侵犯了原告对《永生》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合法权益,非法获利数额巨大,遂诉诸法院。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200万元及合理支出费用5.15万元。
被告辩称,被告是“纵横中文网”的运营商,被告有权在其网站上传播《永生》作品,在生效判决作出之前,被告的一切对外授权经营行为均属合法,原告的赔偿诉请过高。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法院:获利超过法定最高额
上海市二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未经许可在纵横中文网上传播《永生》作品以及授权案外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及上海畅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永生》作品的行为侵害了原告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本案的赔偿问题,法院认为,已经有证据证明被告的获利超过了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赔偿数额的上限50万元,综合全案的证据情况,最终在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之上酌情合理确定赔偿数额为300万元。
本案的原、被告均是国内知名的网络小说门户网站,鉴于涉案的网络小说字数为500多万字,在搜索排行榜上排列第一,点击次数逾2亿次,被告从移动手机阅读基地的收入分成已高达170余万。因此,虽然本案仅涉及一部作品,法院仍然作出了300万元的高额赔偿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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