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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首次邀请部分外国驻华使节和记者旁听庭审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高一飞认为选择这样一起案件的理由非常简单,这是一起涉外纠纷案,邀请外国驻华使节、外国记者旁听符合情理。
另一方面,邀请外国驻华使节、外国记者参加旁听可以增加外界对中国司法审判公开性和公信力的认识,增强境外投资者对中国投资环境的信心。
中国法院公开审判案件,让众多外国人旁听,在很多人眼里可能是一件不可思议的事情,但事实上,这是近年来越来越普遍的现象。
2007年,时任最高法副院长的现任最高检检察长曹建明曾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要求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保障包括外国人在内的社会公众能够旁听开庭审理。
“在未来,刑事案件也会向外国人开放。”高一飞表示,事实上,已经有外籍旁听人员出现在涉外刑事案件的法庭上,2012年,在昆明市中院开庭的湄公河“10•5”案件就有外籍人士出席旁听。
高一飞认为境外人员应当与境内人员有平等旁听权。理由是只要在这个国家的人,即使是临时停留在这个国家的境外人员,都有可能受到这个国家的法院的管辖,都有可能成为案件的当事人,他们都有权利了解这个国家的法律和法庭审判,法律不应当禁止在这个国家的任何人进入法庭。法院对外国公民(包括外国记者),不应当进行特别许可和身份区分。否则,过去外国人的“领事裁判权”制度就会成为合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法发〔1999〕3号)》第十条规定:“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持有效证件要求旁听的,参照中国公民旁听的规定办理。”这一规定体现了对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旁听权上的国民待遇。同理,港、澳、台地区的人员也应当有权平等参加旁听。上述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外国记者的旁听按照我国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办理。”
不过在现实操作中,模糊的法律条文给法院留下了许多空间,比如有效证件是什么证件没有规定,高一飞曾在《旁听审判,谁都可以》一文中指,港澳台同胞和外国人要想获得旁听资格,须经过另一层审批,即高级法院外事部门的许可,他们参加旁听还需要出示外事部门的“许可证”。
在《外国媒体如何报道我国司法》一文中,高一飞认为“旁听证由人民法院制发”这一细节,由于缺乏法律规定,恰恰可以成为有些法院拒绝外国记者的手段。
经过审理,法庭当庭判决:一、撤销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闽民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大拇指环保科技集团(福建)有限公司的起诉。一、二审案件受理费退还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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