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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鹦鹉案重审维持缓刑判决:收购、出售人工繁育鹦鹉不犯罪
红星新闻5月1日消息,当日,红星新闻记者从“江西鹦鹉案”被告人邱国荣的辩护律师郑晓静处获悉,该案经过一审、二审、重审,历时3年多,最终,鹰潭中院以邱国荣犯非法收购、出售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郑晓静和邱国荣
同时,法院认定邱国荣“收购、出售涉案费希氏情侣鹦鹉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宜认定为犯罪”。
此前红星新闻曾报道,2018年4月底,江西省贵溪市水族店老板邱国荣从万锦龙经营的花鸟店购买了8只鹦鹉和4只鹩哥,随后以涉嫌非法购买、销售濒危野生动物的罪名被警方带走。经相关部门鉴定,8只鹦鹉和4只鹩哥属《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中的保护物种。
2018年12月21日,邱国荣因非法收购、出售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其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19年9月11日,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鹰潭中院)二审改判邱国荣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随后依法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20年4月10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发回鹰潭中院重审。
红星新闻记者获取的一份(2020)赣06刑终92号判决书显示,经查,8只涉案费希氏情侣鹦鹉来源可追溯,系人工种源非野生种源。本案中的费希氏情侣鹦鹉在河南乃至其它地区被驯养繁殖、商业利用多年,驯养繁殖技术成熟,已成规模,数量增加,形成较大产业链。综上,邱国荣收购、出售涉案费希氏情侣鹦鹉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宜认定为犯罪。
但是,邱国荣未经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非法收购、出售濒危鹩哥,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收购、出售濒危野生动物罪。
最终,鹰潭中院以邱国荣犯非法收购、出售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虽然邱国荣的量刑未变,但这是全国首个把收购、销售人工繁育鹦鹉认定无罪的判决,对保护全国人工繁育鹦鹉产业乃至推动全国人工繁育野生动物产业发展具有重大历史意义。”郑晓静说。
在郑晓静看来,邱国荣的这份判决有多重意义:第一,认定涉案鹦鹉是人工合法繁育,系人工种源非野外种源;
第二,认定涉案鹦鹉已被商业利用、驯养繁殖多年,驯养繁育技术成熟,驯养繁育已成规模,形成较大产业链;
第三,援引最高法院法研〔2016〕23号《关于收购、运输、出售部分人工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野生动物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函》,认定“收购、运输、出售这些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实际已无社会危害性”;
第四,坚持罪刑法定,严格区分人工繁育与野外野生,无证收购、销售人工鹦鹉最多为行政违法不是犯罪,把无证收购、销售人工鹦鹉认定无罪,把收购、销售野外野生鹩哥认定为犯罪,真正打击破坏野生资源的犯罪行为;
第五,坚持新法优于旧法,直接适用2020年12月18日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犯罪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三第、第九条,而非用20年前《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7号)。
5月1日上午,邱国荣告诉红星新闻记者,这个案子历时3年,他现在已经筋疲力尽了,虽然还在继续开水族馆,但是再也不敢销售鹦鹉了。“8只涉案鹦鹉既然认定无罪,量刑应该有所减轻。”邱国荣说,虽然他心里有点遗憾,但还是认罪认罚。
(原题为《“江西鹦鹉案”重审维持缓刑判决,同时认定收购出售人工繁育鹦鹉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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