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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应立刻废除收容教育制度
毋庸置疑,收容教育与之前已经被废止的收容遣送和劳动教养一样,都是违宪的,也违背2013年5月发布的“2012年中国人权白皮书”中,中国将为批准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创造条件的承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对卖淫、嫖娼行为已经有明确的处罚规定。但是“收容教育办法办法”第七条又规定,对卖淫、嫖娼人员,除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外,对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
也就是说,这样的法律法规,在以立法形式违反“一事不两罚”的法律原则,事实上在制造“一事两罚”的法律依据,而且已经废除的“劳动教养”仍然存活在这条罚则中。
从立法进程看,全国人大常委会1991年通过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下称“决定”)便有“对卖淫、嫖娼的,可以……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的规定。国务院为贯彻这个“决定”,于1993年制定“收容教育办法”。
理论上,只要全国人大常委会没有废除这个“决定”,收容教育制度就有存在的法律根据。但是通观这个“决定”,它的几乎所有具体规定,都已先后进入新《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法律条文,有的甚至作了重大改动。比如嫖宿幼女,在这个“决定”中,以“强奸罪”论处,但是在新《刑法》中,却专设“嫖宿幼女罪”,招致舆论诟病。可见,经过20多年的立法建设,这个“决定”虽然位阶甚高,但已很难作为立法依据和法律条文引用。事实上,很多省市已经或正在废止“收容教育办法”的执行。
而且,按照《收容教育所管理办法》,每一个收容教育所的干警一般不会超过20人。立刻取消收容教育制度不会有多少客观上的难度。
不论是着眼于维护法律精神、纠正历史偏差、尊重和保障人权,还是考量客观难度,都应该立即取消收容教育。有关部门不必再长时间调研论证乃至于权衡各方利益了。
中国曾如鲁迅所言,搬动一张桌子、改装一个火炉,几乎也要流血。也就是说,人们总倾向于维持现状,乃至于不流血就无法推动改革。但这毕竟已是历史,今天不应再如此,而且,今天我们当然可以不流血就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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