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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法院2020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以下文章来源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成小法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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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成都法院坚持疫情防控与司法办案“两手抓、两不误”,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保护创新成果,有效激发社会创新动力、创造潜力和创业活力,全力服务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2020年,全市法院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共计13318件,同比增长52.3%;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2508件,同比增长74%。
将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与知识产权快审机制的推广工作有机结合,重组构建“1+1+2” 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团队,即1个类型化案件团队+1个简案团队+2个繁案团队,实现知识产权案件的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
积极支持证据保全,灵活适用举证妨碍,妥善实施行为禁令,有效降低权利人的举证负担,提高司法救济的及时性。积极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增强司法裁判的威慑力。依法贯彻诉讼诚信原则,对虚假诉讼和不诚信行为“零容忍”。
深入推进诉源治理,整合多元解纷资源,探索高水平治理新路径。与司法局、版权局等部门共同制定知识产权纠纷联调联处工作指引;与版权协会、律师协会、一带一路商事纠纷调解中心等部门共同制定知识产权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流程,组建“商事争议调解中心”;与版权事务中心构建著作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大力推广“和合智解”e调解平台运用。
积极关注纠纷背后的社会治理问题,针对知名学校品牌许可、家具行业外观设计、KTV行业版权许可等问题,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发出司法建议,助力知识产权纠纷源头预防和治理。
加强协同,与公安局、文旅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局建立违法行为、违法行为线索移送、办案协助、管理协作工作机制,共建知识产权专家库。强化生效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确立的统一审判标准对行政执法的指引作用,积极推进行政执法标准与司法标准的协调衔接,激活知识产权保护多元共治效能。
成都法院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2020年度)
目 录
一、四川省成都市第七中学与眉山冠城七中实验学校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二、四川绿丹至诚种业有限公司与泸州泰丰种业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纠纷案
三、四川精控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与康宁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四、成都健心食品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广汉卓越味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五、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郫县巧蜀坊商贸有限公司、平乡县康佳酱菜厂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六、四川宏华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与张波涛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七、北京啊呀啦嗦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降拥卓玛侵害作品表演权纠纷案
八、成都凡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业之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九、厦门建发国际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高新区家和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十、刘绪国、覃肖、唐超犯侵犯著作权罪案
一、四川省成都市第七中学与眉山冠城七中实验学校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介绍
2008年,四川省成都市第七中学(以下简称成都七中)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成都七中”“四川省成都市第七中学”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包括学校、教育、培训、教学等。眉山冠城七中实验学校(以下简称冠城七中)于2015年9月获取民办学校办学资格,业务范围为全日制小学及普通初中学历教育。2017年5月,冠城七中在其官方网站、校园展示中多次提及“眉山冠城七中实验学校是成都七中实验学校领办,按照百年名校优秀办学传统精心打造的民办学校”“既承接东坡文化遗韵又秉承成都七中百年优良教育传统……位于岷东新区教育城的华夏名校成都七中东坡实验学校——眉山冠城七中实验学校举行盛大开学典礼”“冠城七中与成都七中实验学校分别在何少衡校长与江宏校长的带领下……两所学校都继承了七中百年名校优秀的办学传统,在四川都有着较高的办学品质与良好的社会口碑”等内容。成都七中以冠城七中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冠城七中与成都七中并未开展合作办学,亦不存在品牌授权或许可使用关系。冠城七中在宣传中多次使用“成都七中的背景”“成都七中系学校”“秉承成都七中百年优良教育传统”等用语,混淆学校渊源、两者关系及商业评价等,属于不真实的宣传行为,结合成都七中在案涉地域内的影响力,冠城七中的宣传极易使相关公众对冠城七中的建校渊源、背景情况、教学管理评价等造成误解,导致相关公众认为冠城七中与成都七中在办学主体、教学资源、教学管理等方面存在特定联系。冠城七中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判决冠城七中停止在教学、推广、宣传活动中使用相关误导性用语,在其官方网站及《成都商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成都七中经济损失100万元。宣判后,冠城七中不服提起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成都七中是享誉国内的百年名校、国家级重点中学,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冠城七中在学校招生和办学过程中使用不实宣传用语暗喻与成都七中的关联关系,极易使相关公众误认其与成都七中存在特定联系,对两者的教学品质等造成混淆。本案判决对规范教育秩序,维护名校的品牌和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警示教育行业从业者,应当通过提高教学水平、教育质量吸引优质生源,不应通过山寨、模仿、搭便车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一时利润,否则不仅会因侵权承担民事责任,还会丧失信誉。
二、四川绿丹至诚种业有限公司与泸州泰丰种业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纠纷案
案情介绍
四川绿丹至诚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丹公司)为水稻品种“宜香优2115”植物新品种独占许可权人,2017年绿丹公司发现被告泸州泰丰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丰公司)将“宜香优2115”繁殖材料套用至“宜香优5979”进行销售,侵害了绿丹公司植物新品种权,诉请判令泰丰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侵害绿丹公司“宜香优2115”植物新品种权的繁殖材料并赔偿绿丹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0万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泰丰公司对于绿丹公司公证购买的“宜香优5979”稻种由其生产销售的事实予以了认可,但辩称绿丹公司无权提起本案诉讼且泰丰公司销售自有品种不构成侵权。根据绿丹公司和泰丰公司申请,法院对前述公证购买的稻种与绿丹公司申请新品种时留存在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办公室的繁殖材料样本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了同一性鉴定,鉴定结果表明两者为同一繁殖材料。
裁判结果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绿丹公司公证购买“宜香优5979”的过程清楚程序合法,经鉴定泰丰公司生产、销售的“宜香优5979”稻种和绿丹公司所有的宜香优2115植物新品种为同一品种,泰丰公司侵权行为成立。依据泰丰公司在农业农村部备案的“宜香优5979”销售数量以及其自认的销售利润可以确定泰丰公司销售该品种可获得的最大利润,在泰丰公司可获得的最大利润范围内酌情判决泰丰公司赔偿绿丹公司经济损失70万元。泰丰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四川作为水稻作物主要种植地区之一,品种创新改良对于提高作物产量、确保粮食安全具有重大意义。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生产、繁殖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或者为商业目的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适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属于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本案依托种子销售备案制度,尽力探寻侵权人侵权可获取的最大利润,并依此确定了较高的赔偿金额,达到严格保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四川精控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与康宁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案情介绍
康宁原系四川精控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控阀门公司)国际贸易部经理,童晓佳原系精控阀门公司国际部任职从事国际贸易工作。康宁与童晓佳在精控阀门公司任职期间共同设立坤升油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升油气公司)。精控阀门公司主张其最大客户波斯湾能源设备(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波斯湾公司)的联系方式、交易习惯、采购意向构成经营秘密,康宁、童晓佳在精控阀门公司任职期间,违反与精控阀门公司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以及允许坤升油气公司使用其所掌握的前述经营信息,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精控阀门公司与波斯湾公司达成的交易中包含了相关产品的报价信息,以及波斯湾公司的采购意向,上述信息构成精控阀门公司的客户信息。上述信息需要长期积累才能形成,非交易参与者无从知晓,也很难从公开领域获得,在精控阀门公司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为属于经营秘密,依法予以保护。康宁、童晓佳向坤升油气公司披露上述信息,坤升油气公司使用上述信息与波斯湾公司达成了交易,康宁、童晓佳、坤升油气公司的行为剥夺了精控阀门公司与波斯湾公司就业主达成合作的交易机会,构成共同侵权。判决康宁、童晓佳、坤升油气公司立即停止使用精控阀门公司的客户名单,并连带赔偿精控阀门公司经济损失759 724元、维权合理开支69 425元。
典型意义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员工违背职业道德和商业伦理带走客户资源以企图用低成本获得竞争优势,已经成为困扰许多经营者的难题。客户名单的价值在于其作为一种商业信息能够给经营者带来竞争优势,客户信息的稳定性越强,其商业价值越突出,权利人遭受的损失越大,受保护的可能性越大,认定是否构成客户名单不在于客户数量多少,而在于质量即是否包含客户需求、交易习惯、经营规律、价格承受能力、采购意向等深度的客户信息。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的经营信息是一种各类信息的综合,其中部分信息特别是浅层信息的公开并不意味着整个信息综合体的公开,即使特定客户的企业名称、联系方式乃至于经营范围能在公开渠道查询到,也不能一次推定包含历史交易数据以及特定报价的客户信息已经公开。本案的裁判既对在职或离职员工使用雇主经营信息的合理性划定了边界,也为企业防范在职或离职人员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提供了指引。
四、成都健心食品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广汉卓越味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介绍
成都健心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健心公司)创始人雷胱心于2013年1月31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并于2014年7月21日注册“麻欢天”商标(第12123493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雷胱心授权成都健心公司独占使用该商标。成都健心公司将该商标用于藤椒油、花椒油等系列调味产品,经过多年推广获得良好的市场品牌形象。四川省广汉卓越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汉卓越公司)于2011年6月15日申请注册“麻欢天”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广汉卓越公司将“麻欢天”商标标识使用在其生产的红油、麻辣油、红花椒油、青花椒油、鲜花椒油、藤椒油、麻椒油等调味品上。成都健心公司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广汉卓越公司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广汉卓越公司注册有商标,可以在核定的商品或服务上及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超出商品或服务的核定使用范围,将该商标跨类别使用在他人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判决广汉卓越公司立即在其生产销售的红油、麻辣油、红花椒油、青花椒油、鲜花椒油、藤椒油、麻椒油商品上停止使用“麻欢天”商标;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使用与成都健心公司“麻欢天”花椒油商品相同或近似的包装、装潢;在《华西都市报》刊登声明,消除对成都健心公司的不良影响,并赔偿成都健心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30万元。
典型意义
生产经营活动中,部分市场主体将他人知名品牌的商标标识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类别上注册商标,在商标使用时又超出其注册的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既攀附了他人商誉,又妄图以其使用的商标标识经过注册为由逃避侵权责任。本案明确了注册商标的专用权界限,有利于引导市场主体依法合理行使注册商标专用权。
五、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郫县巧蜀坊商贸有限公司、平乡县康佳酱菜厂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介绍
2000年4月21日,郫都食品协会就“
”文字商标在第30类“豆瓣”商品上获得注册,商标注册号为第1388982号,郫县豆瓣在获得多项荣誉称号,2009年4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使用在“第30类豆瓣商品上的‘郫县豆瓣’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2015年12月31日,郫县豆瓣获得国家质量监督检疫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称号。本地企业郫县巧蜀坊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巧蜀坊公司)与平乡县康佳酱菜厂(以下简称)康佳酱菜厂,或合作一起制售,或由康佳酱菜厂单独制售,将与郫县豆瓣商标极为近似的郸县豆瓣销往东、河北、江苏等地。
裁判结果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郫都食品协会系涉案商标的商标权人,其合法权益应受保护。康佳酱菜厂、巧蜀坊公司的行为不仅与涉案商标的证明性质相违背,也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构成商标侵权。判决巧蜀坊公司、康佳酱菜厂、老孟干货店停止侵权行为,巧蜀坊公司、康佳酱菜厂在《成都商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综合考虑“郫县豆瓣”曾经被评为驰名商标且通过媒体进行推广宣传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侵权行为性质、持续时间、经营规模以及食品协会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维权费用等因素,确定康佳酱菜厂赔偿食品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3万元,巧蜀坊公司就其部分参与侵权行为在25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榜名牌”“搭便车”侵权案件。郫县豆瓣是四川人耳熟能详的商标品牌,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本案中,本地企业巧蜀坊公司在不具备郫县豆瓣商标使用授权情况下,将侵权行为转移到外省隐秘的角落,臆造出根本不存在的“郸县”,并将侵权商品销售到全国各地。法院通过对本案的审理,从源头及时制止侵权产品进入流通流域;要求被告刊发声明,消除事件影响,有助于提示消费者避免买到类似高仿商品,有效预防此类事件发生;对侵权者予以高额处罚,保护了驰名商标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六、四川宏华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与张波涛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案情介绍
四川宏华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华石油公司)研发出包含陆地石油钻机40顶驱在内的直驱顶驱系列产品。2012年10月8日,张波涛注册成立了广汉市兰腾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腾石油公司),同月12日,张波涛、安康、蒋谊签订了《合作协议》,共同生产制造直驱顶驱设备。此后蒋谊违反保密义务,将自己保存和接触到的直驱顶驱图纸等相关资料、信息通过电子邮箱、U盘发送或直接交给安康。随后兰腾石油公司生产了两台直驱顶驱,一台发往美国、一台在生产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扣押。2015年10月14日,广汉市人民法院判决张波涛、蒋谊、安康犯侵犯商业秘密罪。
裁判结果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宏华石油公司可用于40顶驱设备的电机生产技术方案不为公众所知悉,已实际用于生产,具备实用性与价值性,且宏华石油公司采取多种方式对涉案图纸进行保密,属于技术秘密,应受法律保护。张波涛、安康、蒋谊、兰腾石油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宏华石油公司的商业秘密,构成共同侵权。根据、兰腾石油公司使用的电机公差配比在电机完整技术中占比和作用,酌情确定经济损失赔偿及合理开支共计15万元。判决:张波涛、蒋谊、安康、兰腾石油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侵犯宏华石油公司商业秘密的电机生产技术,连带赔偿宏华石油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5万元。宣判后,张波涛、蒋谊不服提起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技术人员跳槽后,将原公司的技术资料向新公司披露的情况屡有发生。如何既优化劳动力配置,保护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利,又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不被员工跳槽而泄露,是各国知识产权管理所面临的共同问题。法院通过对本案的审理,为在职或离职员工使用雇主技术信息划定了边界,在职或离职员工违反保密义务,将其掌握的技术信息披露给他人使用,构成商业秘密侵权,将依法受到惩治。
七、北京啊呀啦嗦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降拥卓玛侵害作品表演权纠纷案
案情介绍
罗林(艺名:刀郎)为《西海情歌》《手心里的温柔》两首歌曲的著作权人,罗林将该涉案两首歌曲的著作权授权给啊呀啦嗦音乐文化公司管理。降拥卓玛(艺名:降央卓玛)未经权利人允许在九江某体育中心举办的演唱会中演唱了歌曲《西海情歌》《手心里的温柔》。啊呀啦嗦音乐文化公司不知晓该场演唱会的组织者身份;降拥卓玛陈述该场演唱会的主办方为江苏某公司,但对此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
裁判结果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演出为现场演唱会,应具有其对应的演出组织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应由演出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当然亦应由演出组织者向权利人承担侵权责任。但案件中并无证据显示九江演出的组织者信息,对于啊呀啦嗦音乐文化公司而言,侵权行为的外在表现为降拥卓玛未经允许演唱了涉案作品,在未获取到演出组织者信息的情形下,啊呀啦嗦音乐文化公司直接向降拥卓玛主张权利并无不妥;而关于演出组织者信息的证据显然距离降拥卓玛更近,且降拥卓玛主张其系接受组织者安排参与表演、侵权责任应由组织者承担,就应当对此予以举证证明,但降拥卓玛对此仅进行了口述回应,应由其承担未举证证明演出组织者信息的不利后果,故认定由降拥卓玛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啊呀啦嗦音乐文化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5万余元。
典型意义
本案根据证据距离的远近,将证明演出组织者信息的举证责任分配给演出者,降低权利人的举证困难和维权负担,在演出者未举证证明演出组织者的情形下,应由演出者直接向权利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综合考量分析演出者及作品知名度、演唱会规模等因素,判决确定赔偿金额共计25万余元,突出体现了法院对原创作品的严格保护,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严厉制裁。
八、成都凡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业之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情介绍
胡原铭系成都凡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凡筑公司)员工,接受公司安排于2018年11月27日在公司项目地点拍摄9张照片(以下简称涉案照片)后,未经公司授权便将涉案照片发布至其微信朋友圈动态。段鹏飞系胡原铭微信好友,并为胡原铭前述朋友圈动态进行点赞。2018年11月28日,凡筑公司发现成都业之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业之峰公司)在其新浪微博账号“成都业之峰装饰官方微博”上传涉案照片中的5张照片,每张照片均有水印“段鹏飞DESIGN”“@成都业之峰装饰官方微博”。凡筑公司认为,业之峰公司未经其许可,首次在新浪微博公开5张涉案照片,并署名“段鹏飞DESIGN”“@成都业之峰装饰官方微博”,使得公众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5张涉案照片,构成对凡筑公司就涉案照片享有的发表权、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
裁判结果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凡筑公司系4张涉案照片的著作权人,胡原铭将涉案照片发布至其微信朋友圈的行为不属于行使对涉案照片发表权,业之峰公司未经凡筑公司许可,将4张涉案照片发表在其微博上,且在凡筑公司未对涉案照片是否署名作出选择的情况下,替凡筑公司作出了不署名的选择,构成对凡筑公司所享有的4张涉案照片的发表权、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判决业之峰公司赔偿凡筑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2万元;业之峰公司在其新浪微博账号“成都业之峰装修官方微博”上公开向凡筑公司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社交软件交互动态内容公开性的认定,微信朋友圈既可以作为发布个人信息的私密场所,也可以作为商业宣传推广的渠道。本案中,法院从胡原铭互动的微信好友几乎均有备注、备注名称、互动人选以及互动内容,认定胡原铭将其微信账户作为发布个体信息的私密场所。胡原铭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涉案摄影作品的行为属于向特定的人公开,不属于行使发表权的行为。法院通过对本案的审理进一步明确,社交软件交互动态内容是否属于“向不特定人公开”,应结合软件使用性质、实际使用状态、发布信息的目的、交互动态权限设置等因素综合判断。
九、厦门建发国际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高新区家和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介绍
2016年7月5日,上海建发酒业有限公司与厦门建发国际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建发酒业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向建发酒业公司出具《授权书》,明确将第5753433号“玛茜”商标以排他许可的方式授权建发酒业公司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上,建发酒业公司有权就上述商标许可期限内发生的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行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维权。2019年5月15日,高新区家和副食店(下称家和副食店)经营者张浩接受微信用户“大粒”添加好友申请,“大粒”向张浩发送某葡萄酒实物正反面照片,并要求订购该葡萄酒。当日张浩回复已经找到该葡萄酒,但建议“大粒”购买其他品牌,“大粒”明确只要指定葡萄酒并称“如果你有那款葡萄酒的渠道,麻烦把酒正反面拍给我一下,没问题的话,就从你这里拿”。在开元公证处相关人员监督下,建发酒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余鸿(微信用户“大粒”)在家和副食店场所取得五箱葡萄酒及票据,并进行相应拍照、密封程序。而后,厦建发酒业公司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判令家和副食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第5753433号“玛茜”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2.判令家和副食店赔偿建发酒业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开支共计10万元。
裁判结果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家和副食店与余鸿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认定在案涉交易前,家和副食店未实施侵害建发酒业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且不具备相应意图。建发酒业公司属于变相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借用合法的民事诉讼程序实现损害家和副食店利益的不正当诉讼目的,明显有违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构成虚假诉讼,其相关权利主张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判决驳回建发酒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对建发酒业公司处以5万元罚款。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建发酒业公司对民事罚款未提出复议。
典型意义
本案为四川省首例涉知识产权虚假诉讼案。权利人积极追求他人对自己实施侵权行为且对外意思表示前后矛盾,构成变相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属于虚假诉讼,权利人的诉讼请求被依法驳回并被处以民事罚款5万元。本案处理体现了法院对虚假诉讼行为的零容忍和严厉制裁。
十、刘绪国、覃肖、唐超犯侵犯著作权罪案
案情介绍
2013年下半年,刘绪国、覃肖、唐超等人在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从mcncc.com网站下载取得《诛仙》网络游戏的服务器端程序,使用编辑器修改游戏任务、升级方式等参数后,命名为“嘟嘟诛仙”游戏,存放于其租用的服务器上运营获利。2017年起,刘绪国等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采用相同方式取得《笑傲江湖OL》服务器端程序文件,私自架设服务器运营 “嘟嘟笑傲江湖”游戏并运营获利。2013年8月至2018年7月,刘绪国等人在第三方支付平台通过绑定的方露秋、李敏、江燕银行账户进行提现,收取游戏玩家充值款共计2 000余万元。刘绪国按一定比例向覃肖、唐超等人发放工资,覃肖分得140余万元,唐超分得130余万元,刘绪国分得1 000余万元。
裁判结果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绪国、覃肖、唐超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架设“私服”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复制发行”的要求,且非法经营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属于构成侵犯著作权的共同犯罪,判处主犯刘绪国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千万元,判处从犯唐超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三十万元,判处从犯覃肖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除罚金一百四十万元。宣判后,刘绪国、覃肖不服提出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为成都法院判决的首例罚金达千万的侵犯著作权罪案件。本案进一步明确了架设“私服”,即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服务器端程序架设网络游戏服务器,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进行运营,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复制与发行计算机软件”。本案的判处充分维护了网络游戏作品权利人的知识产权,有助于规范互联网游戏经营行为,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来源:成都中院
都江堰法院
<2021年第16期>
原标题:《成都法院2020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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