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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针捕犬不慎误杀见义勇为劝阻路人,捕狗人被判赔110万元
程旭使用毒针捕杀犬只,好心路人杨树上前劝阻,争执过程中毒针不慎插入杨树头部,导致杨树中毒身亡。2013年4月,嘉定区法院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捕狗人程旭有期徒刑2年6个月。日前,法院又对杨树家属提出的民事赔偿纠纷作出了一审判决,程旭需对自己的错误行为承担110余万元的赔偿责任。
事件回放:捕狗贩卖的“商机”
狗对于许多人来说是可爱、贴心的宠物,然而对有些人来说却是牟利的“商机”,程旭就是其中之一。听闻住在其隔壁的商贩高价收购死狗,无业在家的程旭便萌生了捕狗贩卖的念头。
经过一番打听,程旭了解到使用毒飞镖射狗成功率最高、见效最快,于是从网上购买了弩枪、针筒和琥珀胆碱等工具开始捕杀犬只。
2012年7月22日凌晨,当大多数人还在享受着慵懒的周末时光,程旭却起了个大早,驾驶一辆皖牌轿车在宝山、嘉定一带四处寻觅,想趁着路上行人不多时多捕几条狗。
清晨6点多,嘉定区嘉戬支路立业路路口,一条落单的小狗进入了程旭的视野,定位、瞄准、发射……“啪”,未射中目标的毒针应声落地,小狗侥幸地逃过了一劫。程旭眼见捕杀不成,也没管掉落在地的针头,就转身坐进了自己的那辆皖牌轿车,准备收工回家。
车子刚起步,在十字路口等候红绿灯的程旭盘算着今天的“收成”,那天一早,他已在其他地方射杀了十二条流浪狗。就在此时,突然一名男子将头探进了车内并示意程旭下车,两人一番争执后,该名男子忽然仰天倒地,而男子的左手边有一枚药剂针。
原来程旭刚才射杀小狗的一幕恰巧被这位热心肠的路人杨树看到。杨树拾起程旭遗留在马路上的毒针快步追上正在路口等候红绿灯的皖牌轿车,想与程旭理论,然而双方在争执过程中毒针不慎扎到了杨树的头部,导致其中毒倒地。
程旭见状后慌忙拨打了110报警,并在路人的帮助下将杨树送往附近的医院就诊。但尽管送医及时,依然没有挽救杨树的生命。经鉴定,杨树的死亡原因系生前琥珀胆碱中毒(琥珀胆碱系骨骼肌松弛药物,该药使用可引起心动过缓、心律失常、心搏骤停等不良反应)。
程旭将杨树送至医院后,又再次拨打110报警,公安人员赶赴医院将程旭控制。
危害公共安全 捕狗人被追刑责
将程旭抓获后,民警根据供述,在其住处查获“毒针”111支。而化验报告显示,民警从程旭家搜得的毒针、从案发地点缴获的毒针、以及程旭车内的针筒中均检出琥珀胆碱成分。
检察机关认为程顺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于2012年11月向嘉定区法院提起公诉。
法庭上程旭交代,他从2012年3月起就采用弩枪加装琥珀胆碱成分的药剂针的方式在本市宝山区、嘉定区、江苏省等地多次射杀犬类后贩卖。
“在打狗的时候会注意边上有没有人,没有人的时候才会打”,庭审中当被问及是否知晓捕狗所用针剂的毒性时程旭承认,“这个药毒性很强,打到人也会死”。
“如果没打到狗,也不会把毒针收回来”,程旭回答检察官提问时说,“因为觉得时间长了毒液自己会挥发,不会给其他人造成伤害”。同时程旭还承认,自2012年3月开始捕狗起至案发之日,大约有四五十支毒剂流落在外。
在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后,法院认为,程旭的行为已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鉴于程旭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且程旭赔偿了被害人杨树家属的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对其进行处罚,最终法院以程旭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在案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该案承办法官指出,尽管程旭辩称射狗时会观察周边环境,确保无人时才进行射杀,但其将大量含有剧毒物质的药剂针遗留在外,对其他公众造成了潜在的安全隐患,其行为已经将不特定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至于危险的境地,并且事实上已经导致一名无辜路人身亡,因此程旭的行为构成刑法第115条规定的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对其苛以相应的刑事处罚。
好市民见义勇为 家属民事诉请获支持
程旭获刑后,杨树的妻子李女士、儿子小杨以及年迈的父母一同又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程旭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10余万元。
诉讼中李女士一方认为,杨树是为了阻止程旭偷猎流浪狗而拿着毒镖与程旭理论的。而在与程旭理论过程中杨树手执的毒镖长14厘米,按照常理程旭应当能够及时看到,但是程旭在明知毒镖有剧毒,一旦扎上会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没有对杨树做出提醒,仍与其进行争执,最终毒镖扎中杨树头部,直接导致杨树死亡。因此在这一事件中程旭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请求法庭支持原告方的诉请。
面对法庭上因痛失丈夫而眼眶湿润的李女士,程旭深深地埋下了头,他承认自己对于杨树的死亡存有很大的过错,对由此给杨树家属造成的影响深表痛心和歉意。但是他也坦言110余万元的赔偿数额对于他来说无异于天文数字,事发前他没有固定工作,靠贩卖捕杀的流浪狗赚点钱,家中还有父母需要赡养,实在是拿不出那么多钱来赔偿,但是自己不会逃避责任,还是会尽力赔偿杨树的家属的,请求法院依法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程旭明知散落在地的药剂针如不及时捡回会危及社会公共安全,但其在射杀流浪狗不成后对散落四处的药剂针放任不管,尤其是程旭明知赵某手中捡有药剂针,还与赵某发生推搡,最终导致赵某被药剂针刺中头部而中毒死亡,程旭具有明显的过错。杨树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并无过错,故程旭对杨树死亡而造成杨树家属的各项损失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最终,法院支持了杨树家属的所有诉讼请求。
据了解,杨树因其见义勇为的举动分别被追认为“上海市见义勇为先进分子”和“上海市嘉定区见义勇为先进分子”。
(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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