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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嫖客报警解救卖淫女后被拘引争议,警方称其系立功已轻罚
嫖客报警仍被拘留,此事一经报道,网上议论纷纷。
微博认证为“海口经济学院院长”的“刘耘博士”,列举了一个上世纪80年代发生在比利时的案件:一女子坠落露台受伤,一过路男子洗劫了她,但不忍女子死亡又报警。男子被抓并被起诉。经激烈辩论,最终法庭作出男子无罪的判决。法官在判决书中称:“每个人的内心深处都有脆弱和阴暗的一面,对于拯救生命而言,抢劫财物不值一提……我宁愿看到下一个抢劫犯拯救了一个生命,也不愿看见奉公守法的无罪者对于他人所受的苦难视而不见!”
博主在微博最后写道,“法治本意是扬善而非相反。”持此观点的网友不在少数。
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袁裕来认为,“嫖娼是违法行为,举报的是犯罪行为,相比之下,后者应认定为重大立功,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应不予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规定,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小张的行为是否够得上立功表现?何种立功表现才能不予处罚?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洪道德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当事人提供的是犯罪行为的线索,警方根据线索查处了卖淫场所,“毫无疑问,这是明显的立功表现。”
他表示,大家普遍理解的可能是,解救被骗少女是立功行为,“其实不然,法律中的立功表现在卖淫场所的查处上。”洪道德认为,解救受骗少女应该算是一种见义勇为的表现。
洪道德同时指出,尽管小张的行为是“立功”,但并不一定代表就能减免对其自身的处罚。“刑事案件的处理中,小案的当事人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免除刑罚。但在治安管理处罚的实施中,裁量权还是掌握在实际办案人员手中。”
北京汉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胡益华对记者介绍说,对有立功表现人员的处罚操作中,从轻、减轻、免除是3个不同的概念。该案中当事人最后被拘10天,办案人员可能是按照从轻来处罚的。
据报道,办案民警黄警官说,“我也是头回碰到这样的嫖客。因为有立功表现,处罚也酌情减轻。张某两次嫖娼,正常的话应该拘留十五天。”
根据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说,我国没有关于减免处罚量度的明文条例。“在刑事案件的具体操办中,有相关的办法说明。但在治安管理处罚的操作中,还没有具体的说明。”
尽管几位法律专家都表示,他们没办法准确给出免于处罚的立功表现的标准。但他们都认为,在此案中,“处罚得还是重了些。”
阮齐林认为,民警所说的“酌情减轻”,具体表现出来仅仅是减去了5天的拘留而已,对小张的检举揭发行为给予的肯定不够。
洪道德也表示,具体来看,小张提供的线索直接导致了两个积极有益的后果:解救了被骗少女、查处了违法的洗头房。“就事件最后的发展来说,小张的行为应得到更大的肯定。”洪道德认为,即使小张不能免于行政拘留的处罚,派出所也应该对他的见义勇为予以物质奖励。
知名网友“丁来峰”在自己的微博中写道,“请将枪口抬高一厘米。这个冒险解救弱女的小伙子,是人道主义的、有良知的、勇敢的好人。嫖娼在中国犯法,但不是犯罪,放一马如何?鼓励更多的人关怀帮助弱者,抵抗暴力,才是所谓的正能量。”
阮齐林也认为,此案的结果会影响到日后类似案件中的当事人。“有谁还愿意主动站出来检举揭发类似的犯罪行为呢?”
洪道德告诉记者,在他个人看来,小张最后被拘留,“对社会影响并不好,传递了一种负面的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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