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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鉴定受审局长“刑讯”伤情,律师要求合议庭与检方回避
被控受贿34.5万元的江苏省滨海县司法局原局长邓成蔚,日前在滨海法院公开受审。
从一名乡政府文书到县司法局局长,在过去的近30年间,邓曾在当地多政府部门任职。其间担任部门一把手亦有十多年,此番被控的犯罪事实也均在此期间,但与其任司法局局长一职没有关联。
邓当庭否认所有指控,并称此前做出的有罪供述是因遭受“刑讯逼供”或“诱供”,均是虚假的。他要求验伤并调出审讯时的全部录音录像,以示真相。 因法庭一直未有回应,其律师申请合议庭和公诉方回避。
庭审在喧嚣和对峙中进行:律师申请回避,合议庭驳回,公诉人在嘈杂声中宣读起诉书,数名旁听人员被请离法庭,审判长多次宣布休庭以维持现场秩序……
庭前“闹剧”
庭审之初的混乱近乎难以想象。
4月29日上午9点多,滨海县法院第一法庭里座无虚席,法官和控辩双方也已悉数落座。
这似乎是个有序的开始,但随着邓成蔚的出庭,气氛陡然急转。步入法庭时,邓的步履略显迟缓,但他当即大声控诉,旁听席立刻骚动起来。见此情景,律师希望能先和邓沟通一下,助其缓和情绪。法官表示准许。
第一次休庭。
经过短暂的休庭后,邓再次被带入法庭,但他的情绪依然亢奋。邓的辩护人之一、北京律师王兴提出,他在会见邓成蔚时,对方称遭刑讯逼供,身上多处受伤。3月17日,他就已申请为邓申请了伤情鉴定,但法庭一直未有回应。他申请合议庭和公诉方回避。
审判长询问合议庭后,驳回该申请,但王兴认为,驳回的权利应在于法院或检察院的高层领导
再一次休庭。
这次休庭持续了数十分钟,结果却颇让王兴失望:申请依然被驳回。王兴认为自己还有复议权,但公诉人已站起身来,准备宣读起诉书。
或许也正因此,旁听者的情绪迅速被点燃,庭审现场一度失控。虽然现场极为嘈杂,但公诉人并未停下来,继续宣读起诉书,直到全文读完,现场的嘈杂声仍未减弱。随后有多名被认为影响秩序的人员陆续被请离法庭,审判长不断重申法庭纪律,庭审逐渐走向正轨。
只是此时,距离庭审开始已过去了一个多小时。
“受贿34.5万”
还有3个月,恰是邓成蔚踏入仕途的第三十年。
邓出生于1960年,滨海人。 1980年,他从师范学校毕业后,成为了一名中学老师。但这种老师身份只持续了4年。1984年7月,他迎来了人生中的第一份在机关中的工作:滨淮乡政府文书。
纵观邓成蔚的履历,其仕途生涯尚算平顺。从一位初入乡政府的文书,他最终成为了滨海县司法局局长。其间担任的重要职务,包括滨海县交通局党委书记、县盐务局局长、县经济开发区工业园管委会主任等。
2013年8月12日,仕途戛然而止。
当天,他被纪委从单位带走。经盐城市纪委批准,滨海县纪委同日决定对其“两规”。
按照邓成蔚的说法,他在此前就已听到了风声,还有人劝他赶紧跑。但他“思考再三”,认为自己没有问题,愿意接受调查。
但据起诉书指控,邓却曾有10笔(起诉书列明了7项,其中三项各包含两笔)受贿事实,数额从5000元到10万元不等。
起诉书表明,从1997年到2009年间,邓成蔚在担任滨海县滨淮乡党委书记、通榆镇党委书记以及滨海经济开发区工业园管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多人贿送的人民币、购物卡总计34.5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被指控的犯罪时间横跨了13年,但其中32.5万元均集中在2008年。彼时,邓任工业园管委会主任一职。据指控,以上贿赂之所以发生,大多是两方面原因:
其一,邓能够在工程项目或工程结算中给予关照。比如邓在某几项项目工程中对杨某某给予了关照,2008年的4、5月份和下半年,邓分别收受了贾某经受贿送的10万元和5万元。
其二,拆迁上的照顾。比如在他分别收受万某等三人的钱款中,均因他在相关的项目拆迁中给予了关照。此三人贿赂的金额均为5万元。
有罪供述
对于以上指控,邓曾有多次有罪供述。
据公诉人当庭宣读的笔录,对于每笔指控,邓在案件侦查阶段均做过有罪供述。其中有关犯罪过程的描述亦较为详细,包括送钱人员、收受原因、时间地点,甚至有钱款的包装等细节。
邓还亲笔写过自述,对当时的每一笔犯罪过程进行了概述,并称其在笔录中交代的情况均属实。
他还写过一封悔过书,从多方面阐述了“过错的主要原因”,其中出现了“不思进取、放松要求”等字眼。
但据澎湃记者了解,在侦查后期,单从笔录来看,邓已有反复。
2013年10月17日,他在接受检察院讯问时,被问及“有没有犯罪事实”时,其称“没有”;被问及是否被强迫承认时,其称“无法回答”。此次讯问结束后,邓拒绝在笔录上签字或按手印。
12月9日,盐城市人民监督员及盐城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工作办公室人员向邓了解案件情况。被问及是否存在“诱供、逼供”等行为时,邓“沉默不回答”;在谈到“对自己的行为有何认识”时,他称“我认为自己没有犯罪,其他就不谈了”。这份笔录上,邓再次拒绝签字。
然而,这次被邓拒签的笔录,在对方看来似乎并不算异常:根据该监督活动的反馈表显示,在有关对本案的意见一栏里,人民监督员填写的是:“无”。
“都是假的”
“这些(有罪供述)都是假的,是他们(办案人员)想好了之后,让我就按这个交代。”庭审中,这句话几乎是邓成蔚每次开篇的定语。
他说,在去年8月12日到9月29日期间,办案人员曾对他进行殴打、辱骂等行为,致使他腰腿部严重损伤,嘴上下颌骨连接处也受损,身上其他部位也有损伤。
有关“刑讯逼供”一说,王兴此前会见时就曾听说。“我向法庭申请做伤情鉴定,并希望复制全部的录音录像。”王兴称,对于前一项要求,法院没有回应。而紧要的是,假如邓成蔚所称的刑讯逼供是真的,那伤情也有可能随着时间而灭失。对于录音录像资料,检方称只能查看,不能复制。“在几次庭前会上,也提到了这些问题。”
庭审中,检方对此作出了回应。由于邓成蔚曾提出自己在上厕所时被殴打,他们当庭播放了3段邓在接受讯问时的同步录像,这几段录像时长在3分钟左右,均是邓在上厕所前后的内容。
公诉人称,根据这些视频可以看出,当时邓的行为举止正常,现场气氛也无异常。由此否认了刑讯逼供一说。王兴则认为,由于邓说的是上厕所时被殴打,仅凭这些资料尚无法澄清。
在法庭质证阶段,辩方和邓成蔚对每一笔指控均提出异议。邓在陈述时,试图用“情理”来证明他不可能收这些钱。
“其中有一笔说我收了杨某某5万元,但这笔工程一共就15万左右,他怎么可能给我这么多钱?”他举例说,杨某某和他关系不错,即使对方要送钱,也没必要经过另一个人。“送钱这种事,有谁希望知道的人越多越好?”
辩方也提出了笔录中的诸多矛盾点。比如按笔录的说法,邓成蔚收到现金后,将大部分放在了书橱下的鞋盒子里。“30多万的现金,体积也不小,放在里面那么久,从来都没被家人发现过,这可能吗?”
王兴说,本案在办案程序和案件事实上,均有许多让人不得不质疑之处。检方准许复制全程的录音录像、法庭及时为邓做伤情鉴定,只要完成这两点,相信大多数疑惑都能解开。
本次庭审从4月29日进行到次日下午。法院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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