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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商三井昨全面履行判决 上海海事法院今早解除对船舶的扣押
昨日,日本三井株式会社在上海海事法院扣押其名下商船“BAOSTEEL EMOTION”轮4日后,全面履行了判决义务,向海事法院支付了近2亿人民币,表示支持中国法院的判决。消息称,三井株式会社是在与日本政府商议后,做出上述决定。
今天早晨8点30分,海事法院下达裁定,解除对“BAOSTEEL EMOTION”轮的扣押,同时发布《解除扣押船舶命令》。
这起案件肇始于上世纪三十年代,当时的“中国船王”陈顺通将两艘轮船“顺丰”轮、“新太平”轮借给一家日本公司,轮船在日本侵华战争期间神秘消失。此后,陈家三代人相继在日本东京、中国上海提起诉讼。
据媒体此前报道,原中威轮船公司创始人陈顺通的孙子陈震、陈春诉称,大同海运株式会社从1937年8月起再未支付租金,并在合同约定的还船日期之后仍占有和使用两艘货轮,直至其沉没,要求大同海运株式会社赔偿其经济损失。
1988年12月30日,原中威轮船公司创始人陈顺通的孙子陈震、陈春等作为原告为与被告日本海运株式会社(现为商船三井株式会社)定期租船合同欠款及侵权赔偿纠纷一案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追索“顺丰”轮、“新太平”轮船舶租金及经济损失。
上海海事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2007年12月7日,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商船三井株式会社支付及赔偿原告陈震、陈春“顺丰”轮和“新太平”轮租金、营运损失、船舶损失及孳息2916477260.80日元。
2010年8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2010年1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被告的再审申请。
该案判决生效后,原告方依据法律规定,向上海海事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被告履行判决确定的支付和赔偿义务,依法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海海事法院于2011年12月2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商船三井株式会社发出《执行通知书》。期间,双方当事人曾多次进行和解协商未果。
为此,今年4月19日,上海海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相关规定,对停泊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舟山市嵊泗马迹山港的被执行人商船三井株式会社所有的“BAOSTEEL EMOTION”轮实施了扣押,并向被执行人日本三井株式会社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和《限期履行通知书》。若日本三井株式会社在限期内仍不履行生效判决,法院将依法对扣押船舶进行拍卖。
事后,事件备受中外媒体关注。昨天(4月23日),日本三井株式会全面履行了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全部义务约,表示尊重中国法院判决。消息称,三井株式会社是在和日本政府商议后,做出的上述决定。包括船舶租金及孳息、船舶营运损失及孳息、船舶损失及孳息,共计2,916,477,260.80日元(约29.1亿日元,根据目前汇率约折合1.77亿人民币);支付了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22,575.41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98,356元,共计人民币2,420,931.41元(约240.2万人民币);同时就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其他费用提供了充分可靠并可供执行的担保。
今天早晨,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法院发布公告称,经审查认为商船三井株式会社已全面履行了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于2014年4月24日上午8:30时下达裁定,解除对“BAOSTEEL EMOTION”轮的扣押,同时发布《解除扣押船舶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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