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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火火”因认罪获轻罚,当庭表示不上诉
今天上午,北京朝阳区法院宣判称,被告人秦志晖(即“秦火火”)犯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法院告知秦志晖,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提出上诉。 但秦志晖当庭表示不上诉。
审判长宣读的判决书详细记录了法院认定的事实,以及驳回辩护人辩护意见的理由。
一、诽谤的事实
2013年2月25日, 秦志晖使用昵称为“东土秦火火”的微博账户捏造“中国战略文化促进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罗援之兄罗抗在德国西门子公司任职”的事实,无端质疑罗援及其家人搞“利益交换关系”,并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该信息被转发2500余次,引发大量网民对罗援的负面评价。
2013年7月15日,秦志晖使用昵称为“淮上秦火火”的微博账户在网络上散布“阳光媒体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杨澜向希望工程虚假捐赠”这一捏造事实。该信息被转发 700余次,引发大量网民对杨澜的负面评价。
2012年11月27日,秦志晖使用昵称为“炎黄秦火火”的微博账户捏造“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主席张海迪具有德国国籍”的事实并散布,后经网友举报,新浪公司判定上述信息为不实信息,张海迪亦于2012年11月28日通过微博发布澄清声明。被告人秦志晖又于2012年12月31日使用“炎黄秦火火”的微博账户再次发布有关上述信息的博文,在短时间内被转发20余次,引发网民对张海迪的负面评价。
二、寻衅滋事的事实
7·23甬温线动车事故善后处理期间,秦志晖于2011年8月20日使用昵称为“中国秦火火_f92”的微博账户编造并散布虚假信息,称原铁道部向7·23甬温线动车事故中外籍遇难旅客支付3000万欧元高额赔偿金。该微博被转发11 000次,评论3300余次,引发大量网民对国家机关公信力的质疑,原铁道部被迫于当夜辟谣。秦志晖的行为对事故善后工作的开展造成了不良影响。
庭审时,秦志晖辩护人出示一系列证据,以证明在秦志晖发布该信息之前,网上已有人发布了相同的信息。
法院没有采纳辩护人意见,称虚假信息虽曾在信息网络上流传,但已经涉案被害人澄清,秦志晖仍然增添内容在信息网络上予以散布。秦志晖作为网络从业人员,对所发信息的真实性不仅没有尽到基本的核实义务,反而一贯捏造、编造虚假事实,足以证明其主观上明知涉案信息的虚假性。秦志晖客观上亦实施了捏造、编造虚假信息的行为。
庭审时,辩护人还称,秦志晖发布原铁道部在7·23甬温线动车事故中天价赔偿外籍乘客的虚假信息不足以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公诉机关指控该起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的依据不足。
法院同样没有采纳辩护人这条意见,称7·23甬温线动车事故为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全民关注,秦志晖在该事故善后处理期间,编造政府机关天价赔偿外籍乘客的信息并在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该虚假信息被转发11 000次,评论3300余次,不仅造成网络空间的混乱,也在现实社会引发不明真相群众的不满,扰乱了政府机关的善后工作。秦志晖的该起行为足以认定为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法院认为,秦志晖行为已构成诽谤罪和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并实行数罪并罚。秦志晖在较长时间段内在信息网络上多次肆意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根据其所犯诽谤罪、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本应对其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但鉴于秦志晖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法院对其所犯诽谤罪、寻衅滋事罪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法院据此作出了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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