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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纪委干部怒斥郴州市检察院“不要脸”
昨天(15日)下午1点多,湖南省纪委预防腐败室副主任陆群在微博上发帖,称郴州桂阳县检察院2008年在办理原郴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左永玉案时“涉嫌模仿当事人签名,伪造问话笔录,毁灭同步录音录像(谎称当天停电,经调查,当天根本没停电),制造冤假错案,至今不仅没纠正,还在继续造假掩盖真相”。
这不是陆群第一次“怒斥” 郴州市及桂阳县检察院了。早在2011年7月19日,陆群就在微博上写道,“湖南桂阳县检察院在左永玉案件中,采取逼供、诱供、篡改问话笔录、伪造证据等手段,将一个公认的老实人打入冤狱。让我们期待这些检察官败类的可耻下场!”
为核实陆群说法,澎湃记者致电郴州市检察院,但电话无人接听。
鉴定证明手印系伪造
2008年9月,桂阳县检察院以涉嫌在基建工程中受贿为由带走左永玉,其妻李秀英也被桂阳县检察院“诱”来接受讯问,二人先后被桂阳县检察院审讯10多次。
左永玉称,2008年9月28日上午,李秀英在有同步录音设备的审讯室做过笔录后,按照办案人员的要求在笔录最后一页写上“以上‘捌’页我看过,和我讲的一样”,然而这份材料最后却被改成“以上‘13’页我看过,和我讲的一样”。
左永玉案二审期间,李秀英和律师多次要求法院对篡改的笔录进行司法鉴定,同时要求调出2008年9月28日对她讯问时的同步录音录像公开播放。
但桂阳县检察院只是出具一份《工作说明》,称庭审当天因停电导致同步录象中断。“而在这份《工作说明》上,也有人模仿我爱人的签字以及手印。”左永玉说。
最终,左永玉被判有期徒刑5年,李秀英在看守所呆了十个半月后免于起诉。
左永玉说,2013年11月中旬,委托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向省纪委控告,同时向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申请鉴定2008年9月28日的审讯材料及断电证明上的手印真伪, 2013年12月3日,鉴定中心出具鉴定,证明为伪造。
“今年1月17日以及2月26日,我们已经向湖南省高院递交了申诉材料,同时将鉴定结果提供给了湖南省高院法官,并且还向省纪委提交了申诉申请”。左永玉语气激动,“现在只想讨个公道”。
纪委干部两次微博“怒斥”
陆群评价此案称,“这是一个典型的冤案,而案件的处理则显出了郴州司法机构在办案中无法无天的行为”。
陆群说,自己在2011年就已开始关注左永玉案,并在当时将相关信息发布到了湖南红网。
在此次微博怒斥郴州市及桂阳县检察长前,陆群已经在微博上怒斥过他们一回。
2011年7月19日,陆群就在其微博上写过“湖南桂阳县检察院在左永玉案件中,采取逼供、诱供、篡改问话笔录、伪造证据等手段,将一个公认的老实人打入冤狱。让我们期待这些检察官败类的可耻下场!”
针对陆群的微博“怒斥”,有网友称,作为纪委干部,陆群在微博上点名批评司法官员似乎不妥。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史际春说,“从理论上说,每位官员都是以自然人来扮演公共管理的角色,我个人认为陆群的微博不存在问责官员是否违法违纪的问题,只存在言辞是否稳妥的问题。”如果经过调查事实确实如此,那么陆群的言论没有不妥,如果失实,则言责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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