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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德华“被合作”要求停止侵权未果,上诉法院获赔60万元

澎湃新闻资深记者 李菁
2021-04-28 12:32
来源:澎湃新闻
浦江头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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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公司签约仪式现场照片  本文图均为 上海奉贤法院 供图

在自己的姓名及照片被擅自用于一公司产品推广后,艺人刘德华将该公司诉至法庭。

4月28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从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奉贤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该公司行为侵害了刘德华的肖像权和姓名权,应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刘德华经济损失人民币60万元。

“今天亮海产品进行全方位品牌形象升级,实力派明星刘德华,三代人心目中的男神,他积极正向,是正能量的化身和代表……经过全方面考核,最终双方达成战略合作!”

在上海亮海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亮海公司)的签约仪式上,刘德华的照片赫然醒目。在场人员都以为刘德华是品牌代言人,但真相是亮海公司擅自使用刘德华姓名及肖像图片用于产品推广。刘德华及其经纪公司多次要求停止侵权行为一直未果,遂以侵犯肖像权、姓名权、名誉权为由将亮海公司告上法庭。

庭审现场

上海奉贤法院经审理认定,亮海公司使用刘德华肖像和姓名的行为主要有:在产品包装上使用原告的肖像和姓名;在官方网站使用载有原告肖像和姓名的图片、视频,用于产品宣传、销售和推广;在亮海公司微信公众号中使用载有刘德华肖像和姓名的图片和视频,用于产品宣传、销售和推广;在公司经营过程中使用印有原告肖像和姓名的海报等进行宣传推介;在公司门口的广告牌上使用原告肖像和姓名。

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造成的损失数额,亦未提供证据确定被告的获利情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综合考虑原告的知名度、亮海公司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范围和具体情节、损害后果以及被告侵权行为所降低的营销必要成本、原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上海奉贤法院最终确定赔偿金额为60万元。判决后,双方没有上诉,目前,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责任编辑:高文
    校对:刘威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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