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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课|最高法为何将吴春红精神损害抚慰金增加52万元?
4月27日,最高法针对河南冤错案当事人吴春红的国家赔偿申请做决定:赔偿义务机关河南高院赔偿共应赔偿吴春红314万余元;撤销河南高院赔偿68万元精神抚慰金的决定,将精神抚慰金的数额提至120万元,增加了52万元,超过了人身自由赔偿金的60%。
吴春红国家赔偿案的代理律师李长青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吴春红国家赔偿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后,首个按照“后果特别严重,精神损害抚慰金可以在人身自由赔偿金50%以上酌定”作出赔偿决定的重大冤错案件。
此外,李长青称,“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这也是极少见到的最高法院改判省高院赔偿决定的案例。”
最高法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书显示,精神抚慰金的数额是审理焦点。在本案审理期间,最高法于2021年3月24日发布了法释【202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于2021年4月1日正式施行。结合该案的实际情况,最高法赔偿委员会认为河南高院侵犯吴春红人身自由造成的精神损害达到了“造成严重后果”以上的情形,依法应当向吴春红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此外,国家赔偿决定书中提到,最高法赔偿委员会在确定吴春红案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时,主要参考了以下情节或因素,包括:吴春红刑事案件原判罪名重,羁押时间长,吴春红共被羁押5612天,时间超过15年;劳动能力受限,家庭经济条件较差;刑事申诉过程曲折漫长;吴春红身患多种疾病,影响生活。吴春红在被改判无罪释放后,身患各种疾病,身体健康状况大不如被追究刑事责任之前,特别是右眼近乎失明,需要长期治疗,日常生活需要他人照顾。
国家赔偿决定书写明,“上述情况虽不属于因刑事案件错判引起的国家赔偿责任范畴,但作为一种客观情况,在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数额时应予适当考虑。”
国家赔偿决定书内容显示,最高法赔偿委员会充分理解吴春红因被错误追究刑事责任所遭受的巨大精神痛苦,针对其主张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万元的请求,在充分考虑各种因素的情况下,依法酌定赔偿义务机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吴春红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20万元,超过部分不予支持。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2005年6月至2007年10月,商丘市中院三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吴春红死缓,但均被河南省高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后商丘市中院第四次审理,再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吴春红无期徒刑。吴春红提出上诉后,河南高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8年9月,最高法作出再审决定,认为吴春红犯故意杀人罪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指令河南高院进行再审。2020年4月1日,河南高院撤销该院此前的刑事裁定和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此前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吴春红获宣判无罪,当庭释放,此时的吴春红已被羁押超过15年。
2020年6月2日,无罪释放后的吴春红在律师的陪同下,前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共计1872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失赔偿500万元。
两个月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吴春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赔偿总金额262.5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68万元,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94.5万余元;向吴春红赔礼道歉;驳回吴春红的其他赔偿请求。
2020年8月18日,吴春红向最高法提出国家赔偿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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