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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适用惩罚性赔偿首案终审,美国“惠氏”获赔三千余万
4月26日,浙江省高级法院二审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惠氏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关联公司诉广州惠氏宝贝母婴用品有限公司等六被告商标侵权一案,被告被判惩罚性赔偿3000万元及赔偿合理费用55万元。这是浙江省适用最高法《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一案。
1926年成立的惠氏有限责任公司(美国惠氏公司)是知名婴幼儿奶粉品牌,也是“惠氏”“Wyeth”等的商标权人。1980年代开始,该公司进入中国市场,并许可惠氏(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等多个关联公司使用“惠氏”“Wyeth”商标。
广州惠氏公司成立于2010年,生产、销售带“惠氏”“Wyeth”“惠氏小狮子”标识的母婴洗护产品等,并通过抢注、从他人处受让等,在洗护用品等类别注册“惠氏”“Wyeth”等商标,还在宣传中暗示与美国惠氏公司有关联。被告陈泽英与管晓坤曾系夫妻,管晓坤2009年开始在香港设立惠氏中国有限公司,受让“惠氏”“Wyeth”等侵权商标,许可广州惠氏公司等使用,两人又设立广州正爱公司、青岛惠氏公司等,在线上线下实施侵权行为。被告杭州向笛公司前身也使用“惠氏”为企业字号,并在线上销售侵权产品,亦与广州惠氏公司共同经营网店。
2019年1月,美国惠氏公司、惠氏上海公司向杭州市中院起诉,将广州惠氏公司、陈泽英、管晓坤、广州正爱公司、青岛惠氏公司、杭州向笛公司列为被告,请求判令六被告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经济损失3000万元,赔偿合理费用55万元。今年1月,杭州中院一审认定六被告共同实施商标侵权行为,青岛惠氏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认定侵权获利至少1000万元,确定以3倍赔偿,全额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各被告均不服,诉至浙江省高院。
浙江省高院审理后进一步明确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弥补了一审以裁量性思路确定基数导致的适用偏差,以惠氏公司和广州惠氏公司提交的证据为基础,对惩罚性赔偿基数进行了精确计算,并确定了侵权获利的上限和下限。尤其是根据《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将基数与倍数分开计算,最终确定赔偿总额。因该赔偿总额的下限已超过惠氏公司诉讼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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