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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上以“吴奇隆同款”售卖喜服,商家因侵犯著作权被判赔偿
在知名艺人的婚礼上,除了新人和到场嘉宾,新人的喜服也往往成为外界关注的重点,有部分商家会蹭热度生产、销售“同款喜服”。日前,杭州余杭区法院审结一起售卖“唐嫣同款喜服”“吴奇隆同款喜服”的侵犯著作权案,判被告赔偿原告6万元。
原告玫瑰坊公司诉称,其是“暗红色龙纹长袍马褂新郎礼服”“红色凤花坎肩马蹄袖裙褂”著作权人,作品由艺人吴奇隆、唐嫣在婚礼上穿着,被媒体报道后有较高知名度。被告莫黛依儿公司未经许可,通过其在天猫的“扣蝶旗舰店”销售图案设计相同、近似的喜服,并在商品详情页面使用“吴奇隆同款”、“唐嫣同款”作为商品名称宣传,侵害了原告美术作品的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因链接已删除,诉请判令被告销毁库存侵权产品,与淘宝公司共同赔偿损失30万元及合理开支8603元。
被告莫黛依儿公司辩称,其天猫网店因经营不善已停止经营,涉案商品链接已删除。公司不是服装企业,销售的涉案服装是从某小商品市场购进。原告作品中的龙、凤、云朵、花朵等图案属民间传统绘画,不享有专有权,涉案商品与原告作品在点、线、色彩、图案、构图、款式、材质、做工等方面都存在明显区别。同时,原告专为高端客户私人定制时装,与被告的服务对象和客户群体完全不同,不可能造成混淆。
法院审理认为,有独创性是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并受该法保护的前提。尽管原告喜服上的图案元素,如龙、凤、祥云、花朵等确为公有领域的元素,但在整体上,原告对这些元素的位置、形态、组合进行了一定选择和安排,并由于这种安排产生了一定的艺术性和美感,体现了构思,表达有一定的独创性,服装图案整体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被告销售的两套涉案喜服,其图案无论是构成元素还是元素的位置、形态、布局均与原告的两套服装基本相同,仅在云朵的线条、凤尾羽毛形状、图案精致度等细节上存在细微差异,总体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商品的合法来源,侵犯了原告对涉案美术作品享有的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综上,判决被告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6万元。原告其余主张,因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未获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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