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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日战争研究︱1946广州遣返:日俘重于日侨,未促其反省

张传宇
2021-05-15 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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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5年8月日本宣布投降时,海外日军及日侨共约660万人。彼时日本当局鉴于其国内海运能力不足、食物及住宅供应紧张,为减少大量海外军民同时回国可能造成的冲击,计划以本国船舶优先接回中国东北地区受到苏军威胁的日侨以及关内各地日军。至于关内日侨则被要求长期在华滞留。但在美方看来,遣返在华日俘与日侨(以下或简称“日俘侨”)实则出于军事需要,既关乎美国帮助中国获得完全“解放”的战争目的,又与部分美军官兵复员时间直接相关。故美方于9月底要求日本当局全面撤回日俘侨,并于10月16日命令日本尽其所能将残余军用舰艇与民用船只用于日俘侨遣返,且提出在此过程中需遵从优先遣返日俘其次遣返日侨的原则。如此在美国的施压与协调下,中日两国迅速展开日俘侨全面遣返工作。

本文以华南日俘侨遣返的中心城市广州为例,就尚处于既有研究视野外的华南地区遣返问题进行讨论。在此基础上试图解决以下问题:第一,华南日俘侨遣返在政策层面究竟是以日俘为主还是以日侨为重;第二,在华日侨于战后分化为日侨、台胞与韩侨,中方对三者的收容与遣返措施是否相异;第三,日俘与日侨面对中方征用要求的态度是否存在差异;第四,中方对日俘侨施以收容、教育、遣返、征用及留用等政策的实际效果究竟如何。

解除武装的日军向受降部队长敬礼

从日本战败到广州受降

1938年10月日军占据广州,随即攻陷周边重要城镇,在广东沿海形成以广州为中心的一连串占领地。在抗战末期,珠三角地区、汕头、雷州半岛、海南岛、香港等地皆由日军第二十三军占据,总兵力达13.73万人。上述地区中的日侨基本聚居于广州与香港市区,其中在广州约有数千人。1945年8月15日日本天皇宣布无条件投降后,日军中央于16日命令第二十三军在6天内实现停火,并于次日再次要求其从日本的“百年大计”出发,在停火后严禁所辖各部轻举妄动,应以森严的军纪和团结的面貌使中方感到“敬畏”。

而在国民政府方面,屯驻广西的第二方面军司令官张发奎作为战胜国代表于8月22日参加芷江受降仪式,其间中国陆军总司令何应钦命其监督广东、海南与香港三处日军投降。第二方面军随后正式受命开赴广州受降,并着手布置相关事宜。

第二方面军派遣装备精良的新一军与中央嫡系第十三军进驻广州接防。而日军第二十三军则奉中国第二方面军命令,在中国军队抵达前继续负责广州治安。可是此际已有多种国民政府势力渗入广州,并挑衅日军权威,当地秩序随即陷入混乱。不仅如此,华南日军军心动摇,违反军纪的行为层出不穷。如上等兵栗山正幸以菜刀砍伤大队长面部,另有上等兵下地义友辱骂宪兵准尉吉田,并用日本刀劈中后者头部致其生命垂危。据日军第二十三军统计,8月15日至10月10日所辖部队中擅自脱队者17人,逃亡者包括将校及准尉7人、军士26人、士兵76人、军属40人。另一方面,战时广州日侨多属尾随日军而来,曾任意占据逃难市民遗留的房产居住或经商,所以此时当中国难民陆续返回并要求日侨归还产业时,在市内日侨当中引起极大震动。

迟至9月1日,第二方面军与日军第二十三军才初次进行接洽。9月7日,新一军先头部队进入广州,军长孙立人立即指挥包括汪伪武装在内的所有中国军队分驻市区要地,即日起逐步接防并对日军予以监视。至11日接防工作完成,日军全部撤出广州市区,并按中方指令仅携轻武器开赴郊外指定地点候令缴械,日侨的全部武器与财产则原地封存交由中方接收。

9月15日,张发奎在美国军机护送下由南宁飞抵广州。16日上午10时,受降仪式在中山纪念堂举行,日军投降代表为第二十三军司令官田中久一中将,参谋长富田直亮少将,以及海南岛日军指挥官代表肥后大佐。中方由第二方面军司令部作战处处长李汉冲当场宣读《中国战区陆军第二方面军命令国字第一号》,其中除要求日军需向中方移交资产与资料外,强调所有日侨财产均不得移动、使用与破坏,而应造具清册等候接收,同时日侨需原地待命,登记姓名、居留地点和所持武器等,并呈交中方验收。田中久一签署投降书后,受降仪式完毕。

田中久一进入中山纪念堂

粗定集中营收容办法

日军第二十三军正式投降后,中国军队自9月24日起逐次解除日军武装。25日何应钦下令取消日军第二十三军及其所辖部队番号,新设“广东地区日本官兵善后联络部”(以下简称“日军善后联络部”),任命田中久一担任部长,继续负责管理全体日俘侨。29日起,日军先后进入位于广州芳村与广州河南地区的南石头、石涌口、白蚬壳等集中营,其身份从敌军转变为战俘,但仍被要求保留战时编制。总体看来,除在检查日俘携入集中营的财物时出现些许争执外,解除日军武装及收容日俘的过程皆非常顺利。日方亦肯定中国军队在此过程中的宽大态度。

然而第二方面军却未能及时设置管理日俘侨的专门机构,由于其正处理治安与接收等问题,故对日俘收容工作的安排甚为粗陋,日俘甚至需要自行建造部分营房。此际第二方面军的收容措施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是制定集中营管理章程,颁布了二十六条通则,并未对日俘与日侨进行区分。其主旨包括:任何人员皆不得随意进出集中营;对日俘每日离营人数设定上限;日俘离营时看守部队需派员监护;日俘无论在集中营内或营外皆禁止穿便服;不准携带报纸等违禁品出入集中营;非经许可不得随意阅读书报;往来邮件须经看守部队检查;在集中营内举行各类训练、集会前需获批准;起居时间自行安排;如日俘或日侨触犯法律,事关刑法者按中国刑法审判,不涉刑法者按中国陆海空军军法处置,等等。以上规定貌似繁复,其要点却在如何于日俘侨离营外出及返回时维持秩序,对于集中营内的管束办法则甚少涉及。即便是看守部队,虽在集中营四周拉起铁丝网并于交通要道及出入口设置岗哨,但亦绝不随意踏入集中营内。这种放任的收容方式让日俘产生“一如往常”之感,得以继续按其军纪自治,日军旧习也因此得以延续。如1946年元旦,日俘即按投降前的部队编制集中,部队长在训话后竟依旧例率众进行皇宫遥拜仪式,且并未受到看守部队干涉。另一方面,日侨在其集中营内亦获准自治,战时成立的“广东日本居留民团”(以下简称“居留民团”)仍是其自治机构,并于其下新设“保安部”,“保安部”之下成立若干“自卫班”,以此维系集中营内的治安和风纪。此间日侨内部曾发生恶性治安事件,一名案犯被扭送中方依法处置。

其次是分别确定日俘侨伙食供应办法。按照国民政府有关规定,集中营内日俘的伙食标准应与国军相同。但由于国军尚在改编过程中,新旧待遇并行,第二方面军认为若日俘待遇从优,不仅会增加中方财政负担,且难令军中将士心服,故建议日俘伙食标准从低。虽然第二方面军对此表现出了罕有的认真态度,该意见却未被国军中央采纳。最终落实的供应标准为主食每人每日供给大米25市两,由广东供应局拨发。副食费标准在1945年12月定为每人每月拨发法币2400元,次年1月又增加至3000元,并由中日双方共同组成“副食采购委员会”负责采买物资。对于派至集中营外的长期征用者及患病者则发放现金。对日俘而言,在集中营内仍按其旧例将伙食标准分为将、佐、尉、兵四级,有所变化者只是供应水平比照国军。尽管中方已竭力提供优遇,但日俘仍不满足饮食质量,想方设法从外界获取食品。许多人不惜委托承担外出劳役的日俘代为典当手表等高价物品购买点心带回。还有人贿赂中方士兵代其购买肉食及烟酒等。而看守部队则对此类违纪行为视若无睹。

至于集中营内日侨的伙食供应,起初日军第二十三军负担其部分主食,不足部分由日侨设法补充。自1945年11月13日起,日侨主食改由第二方面军供给,但供应状况并不稳定。为此居留民团专门向日侨集资,自行购入番薯或大米。而在副食品方面,第二方面军为日侨提供的待遇与日俘相同,并将专款交由集中营内的中方负责人,命其负责采购蔬菜等物。自12月9日起为日侨供应的副食品改为实物,仅对5岁以下孩童、患病者及受中方征用者继续支付现金。副食品供应始终顺畅。

最后是确定集中营内的医疗卫生保障办法。因第二方面军无力负担日俘的医疗需求,故下令日军保留投降前于广州设置的医护人员及医疗机构,并由其负责日俘医护工作,中方仅委派军医一名前往督导。至于所需药品及器材,亦完全依赖日军医疗机构库存,中方仅在库存品不敷使用时再行拨付。

对于日侨的医疗保障,则由日方自行组织原广东博爱会医院医生及其他日籍持证医师成立临时医院予以应对。但是截至1946年2月10日,日侨中仍有102人死亡,其中因营养不良而夭折的婴幼儿多达65名。

广州河南地区日军集中营位置要图

日侨、台胞及韩侨收容问题

日本战败后,原在华日侨群体分化为日侨、台胞、韩籍官兵与韩籍平民(以下有时简称“韩侨”),而中方对他们的集中与收容又区别于日俘,故以下分别予以考察。

战败对广州日侨造成的冲击要比日军大得多。早在中日两军交防前,第二方面军即以两国间无邦交为由明确拒绝日本驻广州总领事馆(以下简称“总领事馆”)的业务联络请求,并告知后者涉侨事务必须经军方渠道沟通,这就排除了总领事馆的护侨权。随后富田直亮向中方请求准许日侨随日军同往指定地点集中,但被中方以在未接到有关训令前日侨将由中国军队出面保护为由婉拒。1945年9月7日新一军进抵广州并逐次接防后,面对失去日军庇护的日侨,广州民众压抑六年的怒火彻底爆发,在已完成接防的区域不断发生日侨遇袭事件,中国军警似未予以有效阻拦。从8日夜间起便不断有日侨向总领事馆申请避难,随后数日此类人数迅速增加。有鉴于此,在日军第二十三军出面与中方协商后,获准将广州东郊龙潭地区一处野战货物厂仓库作为收容日侨的临时集中营。中方要求全体日侨在日军完成交防的9月11日齐赴该地,总领事馆人员亦须随往。而日侨在抵达龙潭后才发觉,所谓集中营原来只是空间狭小且设施简陋的库房,后虽央求日军出面协商亦无改善。

就这样,共计5945名日侨早于日俘半月余即开始了集中营生活。为确保其安全,由约60名国军及50名日军共同负责守卫。但因营内过于狭窄,约半数日侨只能在营外自行支起帐篷安身。又因缺乏清洁饮水及其他必要生活设施,9月12日至18日共有1453名日侨就诊,病死者5人。为改善集中营生活条件,米垣兴业总领事于17日亲赴第二方面军司令部试图协商,却遭面拒。随后日军第二十三军专设“居留民指导部”负责与中方协调日侨事宜,总领事馆由此沦为日军附属机构,过往威势荡然无存。

因日俘自9月29日起逐次进入集中营,日侨亦随即受命于10月3日前转移至黄埔集中营,由中国军队单独监管。然而此地亦十分简陋,其主体仅是临时搭建而成的简易营帐,约三成日侨仍须在营帐外另行支起帐篷容身。且并非所有日侨都被收容于此,部分人仍抱有依附日军的旧日心态,主动进入专门拘禁日本宪兵队的集中营。

10月1日起《中国境内日侨集中管理办法》正式生效,允许日侨自治。第二方面军认可由日本驻华公使田代董言继续管理黄埔集中营内日侨事务。此外,根据同日生效的《日本在中国私人产业暂行处理办法》,一切日本民间人士于战前或战时在华经营的企业,或于战时占有的企业,皆须交由国民政府接收。

新一军在进驻广州之初便发现有数千名台、韩籍士兵及低级军官被分散编入日军。日本投降后,这些人因不愿继续接受日军约束,常与日本官兵殴斗,时而发生命案。而散居市内的台、韩籍平民则多因往日为虎作伥而遭广州市民痛恨,彼此间亦多有纠纷。第二方面军受降之初并未将台胞、韩侨与日俘侨区别对待,而是计划遵照国民政府指令将其一并送入集中营。但国民党台湾省党部广东工作团成员丘念台等建议张发奎不应以俘虏身份对待台胞,获得采纳。9月23日,第二方面军命令日军须于30日前将所有1103名台籍官兵移交中方管理,同时上报韩籍平民信息。以上台胞后被分别安置于广州花地、海南海口及榆林等处,并成立集训总队对其进行训导与管理。其中广州花地“台胞总队”队长为广东侨务委员会侨务组副组长苻骏,其余职员则由国民党台湾省党部工作团成员充任。丘念台等还在广州成立“台湾同乡会”,协助台胞交涉财产返还与归乡等事宜。因目睹台胞受到优待,韩侨亦请求援例,并获准许。于是成立“韩侨协会”,由崔宗昊任理事长。此后韩侨亦被另行集中收容,由新一军韩籍军官崔德新具体负责。不过对韩侨的集中收容并无强制性,而是按自愿原则进行。直至1946年3月10日,仍有41名韩籍平民滞留黄埔日侨集中营,日方则督促韩侨协会尽快将他们转移出去。总之,相比日俘侨而言,对台胞及韩侨的监管较为宽松,且将此前没收的个人财产酌情归还。

日俘侨教育的实与虚

张发奎认为,在集中营的各项管理工作中,日俘思想教育乃是首要课题,并计划利用日俘集中等候遣返之机予以彻底感化。故在第二方面军主动要求下,国军中央批准其于1945年11月7日成立“日俘管理处”。此后该处成为全面负责第二方面军辖区内日俘侨的教育、补给、纪律、遣返等事务的专门机构,但有关工作皆需通过日军善后联络部间接落实。

为树立日俘管理处的权威,第二方面军于12月1日重新厘定以该处为中心的日俘侨管理体系:1.除潮汕地区与惠州外,广东各集中营内的日俘侨统归该处监管;2.于日俘管理处之下设置广州、顺德、琼州、东莞管理所;3.各管理所辖下之集中营需依人数重新编为总队或大队;4.总队下辖3个大队,大队下辖4个中队,中队下辖3个小队;5.韩侨、日军“特种部队”或“特技人员”亦应依人数多寡编队,并由总队管理;6.各队不设队长,仅设日籍联络官,第二方面军则选派人员充任总队指导员或大队指导员。经改编,广州各日俘集中营除日军善后联络部外,共设10个总队、1个独立大队,计38857人;顺德各日俘集中营除当地日军善后联络部外,共设3个总队、2个大队、1个特种部队,计11858人;东莞各日俘集中营除当地日军善后联络部外,共设5个总队,计15460人;至于琼州、惠州、汕头三地的日俘集中营,由于尚未着手改编即进入遣返准备阶段,故未重新编队。此外还在广州花地设置“台籍官兵集训总队”,在广州大岗设置“韩籍官兵集训总队”,而对于设在广州黄埔的日侨集中营则未予改编。以上由第二方面军负责收容的日俘侨、台胞及韩侨共计141610人。

日俘管理处成立后,一改此前放任的管理方式,将对日俘侨进行教育和感化作为核心任务。其所标榜的两大思想教育目标分别为意识形态改造和促使日俘反省罪行。为此,日俘管理处综合运用了以下方法。

(一)在各集中营架设扩音器一台进行无线电广播。播音工作由国军政治部门负责。

(二)配发报纸。至遣返工作结束为止,共向各集中营配发《上海改造日报》约8000份、《朝日新闻》约5000份、《读卖新闻》约5000份、《联合画报》约5000份、《每日新闻》约520份、《上海儿童新闻》约500份。此外还允许日俘侨自行编辑报纸,经日俘管理处审查合格后即可油印。据以上数据计算,从日俘管理处成立的1945年11月起至广东日俘侨遣返前夕的1946年2月,每种报纸的日配送量仅在数份至数十份,即使全部相加,每日配送的报纸总数也仅200份左右,这对于广东10余万日俘侨的思想教育而言显然意义甚微。

(三)演讲。共举行三次,第一次于1945年12月28日在广州河南地区集中营举行,主讲人是第二方面军政治部主任张泰祥,题目为《日俘应有之彻底觉悟》。第二次于1946年1月8日起在广州、顺德、东莞、海南岛各集中营巡回举行,主讲人是日俘管理处处长廖鸣欧,题目为《中日战争应负的责任》。第三次于1946年3月18日在广州河南地区的岭南集中营举行,主讲人是军事委员会委员长广州行营(以下简称“广州行营”)参谋长华振中,题目为《向世界和平之路迈进》。虽从以上主讲人的职务之高可知中方对此非常重视,然而三次演讲的主要场地皆为广州河南地区日俘集中营,仅有一次涵盖广州以外的集中营,可见日俘管理处的教育工作在实施过程中侧重明显,其主要受众为人数不足4万的广州日俘。从相关演讲的主办频率及范围看,此举对教育广东10余万日俘侨而言可谓杯水车薪。

(四)鼓励日俘侨组织民主团体及举行集会。主要活动有:1.1946年2月2日成立“民主主义者同盟”,领导者为大谷喜佐治,成员共15人。宗旨为向日侨灌输民主主义思想,活动方式包括演讲会与座谈会;2.1946年2月11日成立“新青年会”,领导者为前川春雄,成员共20人。宗旨为认识世界形势及日本更生之路、研究民主主义等各种理论、纠正过往的日本帝国主义教育、培育具备民主主义及和平主义思想之优秀青年。其活动方式除举行座谈会、讨论会与运动竞技活动外,还讲授中国问题、民主主义、人民战线、孙文遗教、三民主义、国际形势、农业技术等;3.广东基督教青年会派遣高级干部8名,经常在各集中营内宣道或举办音乐晚会。以上前两种团体虽属日俘侨自行组建,但其成立时间已临近遣返,且成员人数过少,恐难以产生实际影响,只能视为日俘管理处用来装点政绩的空壳。而在日俘侨依然以战时形态“自治”的前提下,集中营内也难以存在萌生任何进步组织的土壤。

(五)播放电影。在广州各集中营内放映与中美两国时事、科教、文艺、歌舞有关的影片共计数十部。不过日俘管理处坦言,“因语言文字不同,一般效果欠佳”。

(六)鼓励日侨开办女子小学及中学,共有学生568人。规定在中学及高级小学必修课中加入中、英文课程。此举虽然意在端正日本青少年的世界观,但如考虑到在遣返前的较短时间内学习两门外语的难度,恐亦无甚实效。

总体看来,日俘管理处为达成对日俘侨进行思想教育的目标确实进行了一番筹划,并积极通过多种手段对后者施加影响。但对其“教育”效果不可高估,如配发报纸、民主活动、播放电影等诸多措施,皆属形式重于实效。讽刺的是,就在第二方面军积极实施日俘侨教育的同时,日俘侨却逐渐摸清中国看守部队戒备松弛、昏愦无知乃至视集中营管理章程为具文,开始投其所好,营内贿赂之风一时大炽。如有些日俘军官因私藏大量不义之财,为免于被揭发便将半数财物赠予看守。甚至有普通日俘用手表、水笔、望远镜、衣物或军毡等物品向看守部队行贿,以期在私购食物、私发家书或安排外派勤务等方面获得关照。另据丸山康夫回忆,其曾于1945年12月某日深夜,利用看守部队交接的空档,伙同其他四名日俘一同潜入集中营隔壁的英国化学品仓库盗取一桶酒精,搬回营内酿酒。以上事例足以说明,日俘不仅对中国看守部队全无敬畏,且具备逃跑的机会和能力,只不过限于环境未曾实施而已。在中国看守部队的腐败与松懈面前,任由日俘管理处策划再多徒具形式的“教育”活动,恐怕也不会产生多少感化效用。

对日俘侨的征用

中国的社会经济与基础设施在抗战期间遭到日军极大破坏,国民政府为尽快恢复各地交通、通信与生产活动,特许征用日俘侨辅助中方对重要设施进行接收与修复,日方表示愿意配合。为此国民政府拟定《中国境内日籍员工暂行征用通则》,于1945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对日侨的征用标准为:“1.事业不能中断其技能无人接替者;2.其技术为我国目前所缺乏者;3.非征用不能为业务上之清理者;4.情形特殊有征用之必要者。”至于被征用者的待遇,则规定在同盟国订立对日和约前仅发放生活费,待和约缔结后如需继续征用另议酬劳。但日侨在被无薪征用期间可享受优待,如允许保留私有物品、由征用单位提供单独住所等。对于征用日俘问题,陆军总部亦于1945年10月15日颁布《中国战区日本徒手官兵服务办法》,自11月1日起实施。

在参考上述法规的基础上,第二方面军于1945年11月底致电日军善后联络部,命其提供持有大学文凭且在日本工作五年以上的日俘侨技术人员名单以备征用。日方一面奉命物色人选,一面强调待遣返开始后日俘侨中具备特殊技能者必须返回日本。

进入12月,广州市当局率先征用日俘清扫市内街道。此后日俘侨陆续被各类军政机关、学校及团体征用,并配置于诸多部门。有鉴于此,第二方面军在1946年2月1日改编为广州行营后,自行制定并颁布《各机关部队调用日侨俘管理细则》,作为辖区内日俘侨征用规范。其中规定:征用日俘侨时须先将事由呈报广州行营核准,再向第二方面军日本官兵管理处或管理所领取“调派日军工作通知单”,然后与日军善后联络部接洽并由后者安排调派事宜,最后由集中营看守部队检查放行;征用单位应事先将日俘侨食宿地点及作息计划安排妥当,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且无论工作与否皆须派员监视;受征用者之主副食由日军善后联络部负责运送;征用单位可另行酌发烟酒及肉类用以提高日俘侨工作积极性;如有逃逸者,将追究征用单位主官责任;被征用者不准集会,不准与民众接触,不准乘马或乘人力车,不准阅读书报,不准于工作时佩戴口罩或手套;征用单位切勿打骂日俘侨,如遇违令或怠工者,可呈请广州行营依陆军军法惩处。

据广州行营调查,广东省内参与征用日俘侨者主要为各类军政部门。其中日俘多被用于与技术无关的各类劳役,征用人数在百人以上者多属此类,最多时达万人。而对饮料厂经理、水泥厂事务长及课长、印刷厂负责人、洋行负责人、药库管理员、仓库管理员、银行员工等管理人员的征用,则基本出于物资移交等需要。至于被征用的技术人员,既包括日俘中的通信兵、土木工兵、汽车兵,也包含日侨中的造船厂技工、机械维修技工、酿造厂技工、营养厂技工、电厂技工、药厂技师、英语翻译、兽医等。可见,在战后广东的产业接收过程中,对日籍技术人员需求广泛,其中尤以汽车兵最为突出,如军政部特派员办公处从日军安田汽车队征用的日俘就达807人。然而对分布在众多关键部门中的千余名日俘侨技术人员,中方却未曾拟定专门监管措施,心理防范似亦不足。

除上述有组织的征用行为外,日俘还可自由应募各类杂役。如丸山康夫为改善伙食,于1946年2月与另外两名日俘一同报名为某国军高级军官清扫住所。因按规定不得支付报酬,故完工后主人家以烤猪肉等集中营内难得一见的丰盛肉食答谢,令丸山等人十分欣喜。可以推测,此类杂役应该广受日俘欢迎。面对中方征用,日俘侨皆能遵守纪律、服从命令,顺利完成任务。

接受训练的日本女护士

日俘侨的遣返与留用

按照同盟国最高统帅部命令,中国大陆之日俘侨当乘美舰遣返日本,且优先于东北及华北施行。因此第二方面军延至1945年11月27日始于广州、海口、汕头三地分别设置“日俘运输司令部”。其中广州日俘运输司令部负责遣送收容于广州、大良、东莞、惠州之日俘侨,并指定虎门为登船地点。

第二方面军所拟日俘侨遣返次序为:首先遣返陆军总部指定的部分日侨,其次为日俘,再次为其余日侨,最后为患病者及医护人员等。而依照中美间协定,遣返应由中美两国合作完成,故美军将派员与中方一同处理日军登船前的检查工作。1945年12月27日,第二方面军召集有关单位会商,就日俘侨登船前的检查问题拟定了详尽的实施办法。1946年3月13日至4月4日,每天都有1—4艘美舰从日本起航前往广州搭载日俘侨,共计投入美舰20艘,每艘往返一次约需16日。3月21日,广州日俘运输司令部安排第一批日俘侨由虎门登船,此后逐批遣返,每艘美舰约载4000人。日俘侨虽于登船前依规接受查验,不准携带超出限额的财物归国,但因广东军政当局纪律松懈,早已被日俘侨事先打通关节,故所谓检查弊端百出。至4月25日遣送工作结束时,广东、香港、海南共遣返日俘侨157080人。仍滞留广州的台胞与韩侨则交由广东省政府负责后续遣返工作。

此外尚有198名日俘侨留用者,其中42名日俘属强制留用。相比之下日侨对于留用的态度则积极得多,强制留用者仅4人,自愿留用者却达152人。然而此时日本当局对中方留用日俘侨的态度却冷淡起来。日方认为,尽管此前其积极配合中方提出的征用或留用要求,但中方机构尤其基层单位却普遍抱有长期“奴役”日籍技术人员的意图,为此曾表示自愿留用的日籍技术人员亦多有改变初衷者。故中国战区日本官兵善后总联络部长官冈村宁次于1946年4月8日收到日本当局训令,命其组织全体在华留用者回国。随后冈村向中方交涉此事,国民政府坚持将大部分日籍技术人员留用至年末。冈村等人因而在同年7月向天皇奏称国民政府有违《波茨坦公告》精神,建议日本当局向美军及西方舆论界控诉。在此背景下,截至1946年6月24日,广东日俘留用者仅余13人,日侨留用者亦仅剩66人。也就是说,在广东日俘侨遣返工作结束两个月后,当地日俘侨留用者就从最初的198人减少至79人,降幅竟达约60%。据此而论,广东日俘侨留用政策的实际效果亦难高估。

结语

首先,广东军政当局对于遣返日俘侨的态度从最初便以日俘为重,日侨次之。华南地区在日俘侨遣返工作中区别于东北、华北、华东地区的显著特征便是日俘数量远超日侨,故广东军政当局仅将日侨作为处理日俘收容及遣返时的连带问题,甚至不欲直接过问其事务。在住宿及主副食供应方面日俘也获得优待,日侨则备受冷落,这便与平津等地形成鲜明对比。

其次,随着日本战败,在华日侨群体便出现国籍分化,中方给予台胞及韩侨充分重视。在收容日俘侨的同时,广东军政当局一面积极布置台胞训导及遣返事宜,一面在优待韩侨政策下任由韩方自为。但此举也使对台胞与韩侨战时责任的认定、追究与教育遭到忽视。再次,面对中方的征用要求,日本当局起初乐于配合,但延至在华日俘侨遣返工作基本结束时则迅速转冷,且对国民政府的征用及留用措施颇多怨言。同时华南地区日俘与日侨对于中方征用或留用要求的态度也存在显著差异,日侨普遍积极,日俘则十分消极。总体上看,曾在华北日俘侨留用者中出现的请愿回国、怠工、逃亡等情况,在广东皆未发生。

最后,虽然广东受降部队长官张发奎等人欲有一番作为,但因广东军政当局的低效与腐败,有关工作在落实过程中大多流于形式。其取得良好效果者多依赖于日俘侨的自治与服从,而美国在全局层面的政策协调以及对遣返关键环节的监督压力,则是督促中日两方相互合作的关键因素。故日俘侨虽感激国民政府“以德报怨”,但其轻视乃至敌视中国的固有观念并未得到清除,中方因此丧失了促使日本国民进行战争反省的重要时机。

(本文原题为《广州日俘日侨遣返问题研究》,首发于《抗日战争研究》2021年第1期,作者张传宇为苏州大学社会学院历史系、苏州大学国别与区域研究院副教授。澎湃新闻经授权发布,有删节,原文注释从略,现标题为编者所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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